行政院日前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改革方案,將遺贈稅最高邊際稅率降至百分之四十,與個人綜所稅稅率一致,並宣示未來將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滿以及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等二項條件的成熟,於民國九十九年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將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合一,最高邊際稅率進一步調降至百分之二十,與個人最低稅負稅率相同。此項政策一經披露,立即引起各方關注,有錢的人認為降稅幅度尚不足,無法徹底消除資金回流疑慮,貧窮的人則抱怨專針對富人減稅,增加稅制與財富分配的不公。財政部顯然提出了一個「兩面不討好」的改革方案。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共分十個級距,其中遺產稅從百分之二開始累進,而贈與稅的第一級距稅率則是百分之四,且後者的級距金額較前者為小,故相同的金額,死亡時遺產稅的稅負較生前的贈與稅負為輕。由此可知,從財富移轉目的性質的贈與行為在稅制上並不被鼓勵,且贈與稅扮演的功能乃是遺產稅的輔助稅或補充稅角色。專業上言,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租稅思潮的轉變,遺贈稅的課徵亦須逐漸朝簡化與整合的兩個方向改革。簡言之,不但累進的程度應適度調低,以減少課稅對效率的傷害與扭曲,尤有甚者,過多的課稅級距亦應減少,以簡化稅務行政並降低納稅依從成本。此亦即民國九十一年財政部改革委員會提出的財政改革方案將遺贈稅列為中期改革措施的理由。
遺贈稅通常又稱為「富人稅」,其目的係為平均社會財富,避免隔代移轉的不公。惟就如同其他稅目一樣,課稅亦必然會產生許多副作用,包括對儲蓄誘因、資金移動以及租稅規避等行為的影響,進而導致資源使用效率的傷害。是故,即使世界皆認同改革的基本原則與方向應適當降低稅負,但對「適當」的標準卻沒有一定的答案。其間主要乃決定於對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捨,強調造成效率扭曲者,必然要求稅率應大幅降低,反之,主張課稅具有分配意義者,則會傾向小幅變動即可。決策者的智慧即在於尋求此二者間的平衡點。以我國而論,我們認為循序漸進的緩步調降稅率,應較一步到位的大幅降低稅率為宜。
其一,根據資料顯示,民國九十四年遺產稅收二百四十億元中,適用最高級距稅率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即承擔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八左右,可見其的確具有平均財富的重分配效果。尤有甚者,稅率高於百分之二十的適用案件所繳納的稅額,占全部實徵稅額的比率,更高達百分之九十二。換言之,一般中產階級的遺產稅負相對比率很低。因此,將最高稅率一下子降到百分之二十,最大的受益者必然是那群被社會視為「富豪」的有錢人。果真如此,必將引起一般民眾的不滿與反彈。
其二,遺產稅係為加強所得稅的課徵功能,彌補所得稅重分配效果的不足。如果所得稅量能課稅的精神得以充分落實,則稅制上便無須在一個人死亡時再設置一道「最後防線」,反之,若所得稅的課稅功能無法彰顯,則遺產稅便成為維護稅制公平正義的「最後機會」。亦即在稅制設計上,生前的所得稅與死亡時的遺產稅乃是相輔相成的整體產品,不可分割對待與處理。近年以來,我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益愈減弱,租稅減免優惠的浮濫造成稅基嚴重侵蝕係最主要的原因。整體而言,租稅在平均所得分配的貢獻度上,與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相比,僅占百分之十左右,重分配功能近乎無存。在這種情況下,若再大幅調降遺產稅稅率,圖利富商巨賈的財富移轉,則必將進一步導致我國稅制公平性的快速崩潰。
其三,今明兩年是選舉年,政治因素得以干擾或扭曲財經專業決策的可能性最高。在立法院已虎視眈眈提出五套修法方案待審的情況下,行政院其實是被「逼」的一定要提出相對版本以為回應。表面上看,大幅調降遺贈稅率甚或廢除課稅是最能討好選民的做法,但由於我國遺產稅申報案件,每一百件中大約只有五件會被核定需要繳稅,其餘皆免稅,因此,不論遺產稅率如何調降,對於大多數納稅義務人的利益皆無影響,從而在政治上並沒有想像必然的「利多」好處。反之,大幅降稅若被賦予只圖利少數富人的政治意義,則做此主張者恐怕將立即遭到中下階層選民唾棄的命運。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想用這種手段來謀取選舉利益,允宜三思。
我們一再強調,稅制改革的進行需要深謀遠慮的規劃。在現實的考量下,遺贈稅的改革,不但時機不宜而且條件不備。惟如果非要於此時提出改革,則「循序漸進、事緩則圓」應該是財政部必須堅守的原則,就此而言,我們支持財政部目前所提出的版本。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8月30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