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cron疫情在國內猛爆,行政院已經提案,將原本於6月30日到期的《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1年,送請立院審議。然現行特別條例,不論是面對目前防疫工作或緊接而來必須展開的經濟援助,都已不適用,應認真考慮任由現有特別條例落日、不再延長,另訂新法以對。
在預算層面,根據主計總處,截至3月底,總金額8,393.39億元的特別預算,累計執行數為7,074.81億元,尚有1,318.58億元尚未執行;除法定義務支出外,此部分應立即予以凍結。
新法之制定在財政面向,首要應避免過度授權的問題。目前特別條例允許行政院提出預算案即可先行動支經費,猶如御賜「尚方寶劍」,可以「先斬後奏」,剝奪立法單位監督權;猶視財政紀律如無物、敗壞憲政體制。如此過度授權,一旦形成爾後特別條例立法態樣,將使特別條例成為不折不扣的「後門條例」,違憲亂紀。
其次,特別條例當然可以就疫情防治與紓困振興,授權行政部門採行特別作為。然特別之授權,應有特別之監督機制相制衡。目前特別預算執行情形,除主計總處按月編制「歲出執行明細表」,提供各單位之預算分配與執行總數外,外界對於預算執行細節,例如,疫苗採購經費與決策,有如霧裡看花。
讓目前特別條例落日,用意之一在於行政院必須依法提出決算報告送交監察院審核,俟審計長所提交決算審核報告送交立院審議,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很快就能攤在陽光下,落實檢討。
此外,新法不應再設定固定預算額度。紓困1.0至5.0對於預算金額,始終欠缺論述;既定的作法是:一旦疫情影響有擴大的趨勢,行政院隨即切換至「左手要錢、右手發錢」的模式,甚至還搬出「開倉濟眾」的說法,羞辱國人;各部會對於紓困振興,則只會大吹法螺,以「萬券齊發」方式,消耗所受分配的預算。
Omicron疫情後續的發展,數百萬人的染疫,並非不可能;很快的許多國人與家庭的生計,將陷入困境、須政府救援。一旦染疫或被居隔列管,個人應對能力不同,新法尤其應針對經濟弱勢族群,否則「疫情悲劇」,將一再上演。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美國聯邦政府面對新冠病毒的對策,僅在紓困振興法案,
川普與
拜登兩位總統,前後就已有6項特別立法:《新冠病毒防備和應對補充撥款法》(The Coronavirus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應對新冠病毒家庭優先法》(The Families First Coronavirus Response Act)、《新冠病毒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The 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薪資保護計劃》(The Paycheck Protection Program Act)、《薪資保護計劃寬鬆法》(The Paycheck Protection Program Flexibility Act)與《美國救援計劃法》(The American Rescue Plan Act),此外,尚有諸多聯邦行政命令與措施,各州也有應對對策。
相形下,我國中央政府,以單一特別條例應萬變的作法,難道不是行政與立法的輕心與怠惰?
(本文刊於2022年4月25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