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兼具教育、警政、司法、社福多元意涵的時事新聞報導,實有其進一步商榷、議論之處。
話說:去年(2023年)國內所查獲的大麻數量,乃是十年前的18倍之多,成長的數量可謂是十分驚人,只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大專院校學生濫用藥物排第二名的大麻二級毒品,實際查獲的使用人數卻並沒有相對的明顯成長,這也凸顯校園吸麻的潛藏黑數,當比想像之中來得嚴重,如此一來,從預防性介入的事前防制到包括栽種、製造、吸食、持有、引誘、提供、運輸、販賣之於事後防治的個人行為,以迄於諸多公共人物吸麻行徑所帶來的推波助瀾之效,直指出來的是該項的吸麻情事,已然蛻變成為兼具某種集體性意涵的整體社會事實,換言之,綜融於從生理到心理、認知;從個人到群體、次文化;從警政、司法到其他範疇,以迄於從禁制行為的『法—社會』到風土民情的『社會—法』,點明出來扣緊整全多層的關照視野,如何據以找出該項吸麻行徑之於從
台灣島內到亞太區域及其全球化而來的比例原則和衡平關係。
事實上,對於大麻數量、吸麻人數抑或是校園吸麻現象,是有必要進行涵蓋個體、集體、整體的多軌並行探究,就此而言,這當中所觸及的乃是從違規觸法到合法除罪化的法治意義、從購置吸食的交易成本到成癮戒治的社會代價、從不容置喙的完全禁止到彈性伸縮的開放醫療娛樂用途、從歐美社會到泰國一地的開放解禁、從公眾人物到標地族群的以身試法、從毒品戕害己身到從眾行為的團體動力、從購買的自行吸麻到賣家的銷售罪行、從大麻紙菸到大麻電子菸的多元產品、從傳統到新興的毒品施用族群、從郵包或旅客到貨櫃夾帶、從境外進口到國內的自行栽種、從吸麻的好奇新鮮到成癮戒治,以迄於包括中毒(幻覺、記憶喪失、時間變慢、判斷力下降)、戒斷(易怒、焦慮、睡眠障礙、胃口下降、坐立不安)與成癮(無法控制用量、難完成生活任務、麻駕)等吸麻三種症狀,直指出來的是除了從大麻到物質濫用,以致於霸凌行徑之類的校園亂象情事外,更是目前校安、治安、道安與社安的一顆未爆彈。
總之,作為二級毒品的大麻,已然因為白領階級、年輕化、學歷偏高、無毒品前科及其海外居住經驗等屬性特徵,而讓該項的吸麻行徑產生某種從眾聚合的吸聚效應,特別是從謀取利潤的犯罪中介到世代認同的依附憑藉,如此一來,相與對應的策進作為,也就不僅止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司法懲戒(「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而是要將該起個體吸麻的『人類行為』以鑲嵌集體之於處境、情境抑或是困境的『社會環境』,藉此思索包括生理、心理、認知、社交、經濟、文化、政治及其全球化趨向而來之單一範疇的深度衝擊影響,以及跨域範疇的廣度拉扯影響,就此而言,另類的鴉片戰爭是比想像中來的嚴峻且嚴肅,特別是從犯罪行為的禁制到偏頗認知基模的導正。
(本文曾刊登於113.06.02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