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健康公共住宅模擬圖。)
一則關乎從
居住正義到居住人權的生活課題現象,實有其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話說:內政部於今年(2024年)二月推出全國統一的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並且規劃要在七月正式上路,考量到現行報稅資料不完整所造成錯置的過度補貼,該項新制改以『身分別』作基準,再依弱勢程度分級,以享有最低市價三折的社宅租金,至於,相關的運作規則包括有:該項新制的社宅租金評定,乃是係採行屋齡『N+10』年,並以中古屋方式估價;連帶地,租金部分則是分成五級,這其中有(一)第一級為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的低收入戶;(二)第二級為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以及像是懷孕或生育遭困境之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遊民、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未滿25歲者等四類的社會弱勢戶;(三)第三級則是涵蓋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身障者、65歲以上老人、家暴或性侵受害者及其子女、感染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等八類的社會弱勢戶,以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者。
(四)第四級係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社會住宅地最低生活費2.5倍者;以及(五)第五級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社會住宅地最低生活費3.5倍以下者,顯然,乍看之下,該項新制的租金收費,已經是依其福利身分別與所得收入,據以交叉得出官方法定的經濟弱勢和社會弱勢等兩大範疇,從而達到租金分級的公平原則,只不過,就其該項訴求於相同分享之『平等』以及強調於比例分享之『公正』的公平理念,還是有其復歸於不同範疇對象之「個體」、入住資格和租金分級之「制度」,以及
貧富差距之「社會不均大環境」的綜融性思辨。
如此一來,扣緊上述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的技術性操作,宜是要回歸於規範層次的思考針砭,這其中包括:從福利身分到所得收入之有待廓清的真實貧窮、從法定經濟弱勢到社會弱勢的多重貧窮、從客觀標準的值得救助者到隱形的近貧弱勢戶、從可以負擔到薄利所得的租金比重負荷、從收入相當但租金卻是不一的水平不公到收入不等但租金卻是相同的垂直不公、從單一到不同縣市之社宅市場租金落差的區位不公,以迄復歸於資格確認及其福利身分取得所牽動到〈社會救助法〉及其綜合所得財稅精算的增修變革,況且還有從資格確認的優先戶到在地社區回饋之一般睦鄰戶的貓膩之處,這也直指出來:該項社宅租金的分級收費原則,是有諸多的商榷、議論之處,特別是從完備運作規則之正當程序到階層深化不均之居住正義、從租金優惠到脫貧措施之弱勢安貧情事、從
低薪就業到虛擬薪資核算之青貧現象,以迄於從住宅人權到社宅商品之『租金可負擔性』的諸多實質不正義。
總之,環視不同時空條件的脈絡環境,早已窺見到從眷村到國民住宅、從國宅到平價住宅、從平宅到社會住宅,以迄於從社宅到依舊還是主流租屋市場的私人房屋租賃,如此一來,考察的癥結之處,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從社宅到民宅所關涉到出租及其居住環境的權益保障,而是糾結著從個別房東到政府做莊、從供給到需求的媒合服務機制,以迄於從買不起到租不到以及從有承租優先權到放棄社宅承租,及其包括民宅、社宅在內之租屋經濟弱勢化、租屋社會弱勢化與租屋多重弱勢化,要如何得以捍衛應有居住人權的基本提問。
(本文曾刊登於113.06.08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