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兩車在路口發生側撞的交通事故。)
因交通安全問題近年來持續嚴重,行政院希望透過嚴格執法來改善,而在去年六月底再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修正前未與外界充分討論溝通,實施前也未向民眾完整宣導提醒。修正後民眾檢舉與逕行舉發的違規都會被記點,一年被記十二點將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引發許多民怨,尤其是職業駕駛。因此,交通部目前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微罪不罰的精神;如第十二條超速十公里以內、吐氣酒精含量在○點○二毫克以下、載貨超重十%內不罰等,朝民眾檢舉不記點、罰鍰一二○○元以下違規不記點方向進行規畫。
首先,建議應具體說明,超速、酒測及超重微量不裁罰原因,是因為量測儀器會有誤差範圍而不裁罰?還是因其影響交通安全較小而不裁罰?如是影響較小而認定是微罪,應有分析認定依據才能得到認同,未來不記點的所有違規項目認定亦應如此。
交通部未記取去年修正實施產生極大爭議的教訓,只在三月四日與相關民團進行一次討論,就決定微罪不記點的規畫,並在今天要由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包括臨時違規停車、違規停車、機車手持行動電話等,擬列微罪不記點。另外,現行因道路環境導致之違規臨停及停車,導致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罰九百元,但擬免記點。
任何交通事故發生都有因果關係,是否能用罰鍰金額高低來判斷違規輕重?如違規停車因罰鍰較低而定義為微罪;而因道路違停,機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是微罪,導致其未能與其他車輛保持行車安全間距,極易發生嚴重事故。這一連串的相關違規,因微罪不罰而增加的事故風險,不容忽視。
目前交通違規取締產生爭議的主因,在於道路交通工程未從需求導向規畫設計,且未能因應問題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因此交通違規成為日常。當初交通執法因警力不足而開放民眾檢舉,當違規民眾被檢舉後覺得冤枉不公平,也加入檢舉行列,產生惡性循環甚至民眾對立。除了交通工程盡快改善外,仍應回歸到由地方政府規畫的常態性執法。建議在社區內,透過先勸導再檢舉的方式協助執法;在道路的路口及路段,則可透過科技執法先宣導再取締的人性化方式,另配合警方不定期的駐點執法,應可得到民眾認同配合,從交通管理3E有效改善交通安全。
此次修法,不僅是平衡道路安全與民怨,應以能有效改善道路安全為目標,不要在看守內閣期間倉促送立法院審議。應全面檢討各違規項目的事故危險嚴重性,調整對應的罰鍰及執法方式,並與社會各界溝通說明。
分析過往各式路口事故,主因是車輛行經路口未適當減速慢行,導致遇橫向來車或行人時未能即時停讓而肇事。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有相關規定與罰則,若此次修正能訂出減速方式,例如先鬆開油門再視情況適當減速,並明確違規認定、罰鍰與執法方式,相信應可有效改善路口事故。
(本文曾刊登於聯合報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