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民進黨竟然以執政黨的角色,在立法院裡採取「打破人頭」的手段,來阻擋國會行使最基本的「數人頭」的功能,而屢見不鮮。2005年10月,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草案時,朝野雙方大打出手。2006年5月,民進黨為了擋下「直航條款」,還是不惜把立法院變成拳擊台。最近則是為了杯葛在野黨提出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即使該案早已超過了法定朝野協商的期限,原本付諸院會表決就是正常也正當的程序,可是民進黨卻從今(2007)年年初打到年中,甚至連年度總預算案都被延宕了。
每一次的衝突都引發立法院長是否應動用「警察權」的爭議,由於王金平院長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堅持不願意動用警察權來排除民進黨對立法院正常議事程序的進行,也導致立法委員丁守中、林郁方領銜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修正案,明文賦予立法院的會議主席得「召喚警衛」強制排除議事障礙。
嚴格說來,民進黨多次以集體霸佔主席台的抗爭模式,來達成阻撓國會議事的目的,已經有許多論者指出,並不是現行法規缺乏主席得動用警察權的相關規範,而完全是王金平院長個人的態度與抉擇。也正因如此,雖然王院長對於丁委員的修法提案「樂觀其成」,但即使完成修法,王院長是否就願意「依法」動用警察權,恐怕也不能樂觀以對。但是,站在健全法制規範為目標的立場上,提案修法的作為仍然值得肯定。
然而,國父孫中山先生曾說:「政黨宜重黨綱、黨德」,而所謂的「黨德」,孫中山先生則指出:「黨爭有一定常軌,苟能嚴守文明,不為無規則之爭,便是黨德」。從這個觀點來看,民主政治所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正代表了「規範」、「規則」在政治活動中的重要性。換句話說,國會的議事活動有賴議事規則所提供的基本規範,才能夠順利的運作。但是,議事規則是死的,國會活動的過程是活的,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健全的國會運作,也需要民主素養良好的議員來共同體現。
當前國會亂象真正的根源,固然是因為陳水扁違背憲政體制於前,也與民進黨根本否定中華民國體制,而完全不在乎憲政秩序的心態息息相關。因為,民進黨所有的政治操作,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在野黨全盤接受他們的主張,否則,便不惜採取癱瘓體制的對抗,並可進一步將這些亂象歸責於憲政體制不健全,不斷否定既有體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來累積下一波推動「台獨」的政治能量。在這樣的政治算計下,民進黨怎麼可能是一個會展現「黨德」的政黨,因而,即使完成修法,也不必奢望民進黨會「嚴守文明,不為無規則之爭」,這是整個民進黨的素質使然。
另外一個關鍵的問題,其實是在於國民黨的政治文化過於軟弱、不能抗壓,而並非王院長個人的政治選擇而已。試想,當初國民黨堅持先通過中選會組織法,再審議總預算的策略,不但是民主國家國會由多數黨主導議事運作的普遍現象,更可以凸顯是民進黨本身因為反對中選會組織法而杯葛總預算的亂象,結果,民進黨反過來指責國民黨影響國家運作,國民黨改弦易轍先通過了總預算,結果呢?民進黨不是照樣阻撓中選會組織法的表決程序。
相對而言,如果國民黨在立法院是少數,也仿效今天民進黨採取同樣激烈的抗爭手段,但以民進黨這種不懼衝突的政治文化來推估,即使在現有的法規下,民進黨籍的立法院院長,絕對會毫不手軟的動用警察權。
其次,「動用警察權」的實際作為,其實可以有不同的程度的拿捏,例如對於民進黨與台聯集體佔據主席台的行動,最激烈的方法,當然可以到主席下令動用鎮暴警察,將所有非理性抗爭的立法委員「抬」出議場,然後進行表決;最輕微的方法,則是動用鎮暴警察保護主席台,讓主席可以順利的主持議事運作並進行表決。可見「動用警察權」的爭議,根本不是法無明文規範的疑慮,而是在「為與不為」的選擇。
法國國會係由參議院與國民會議所構成的兩院制,兩院分別訂有〈參議院章程〉與〈國民議會章程〉作為主要的議事規範。兩院章程中都規定,禁止在議會全體議會上進行人身攻擊,禁止一個議員對另一個議員的質問,禁止一切可能干擾會議正常進行的言行。議會全體會議的會場紀律和秩序由議長負責維持,只有他有權為此目的而動用議會警察。當會場秩序遭到破壞時,他除可隨時宣布休會或終止會意外,還可以對違規搗亂者採取一系列的懲罰措施。
一、重申紀律:〈國民議會章程〉第七十一條規定,議長「可向任何擾亂秩序的發言者重申紀律」,這是最輕的懲戒,也是一種象徵性的懲戒。
二、警告:對於在同一次會議中已經受到一次「重申紀律」的懲罰而繼續擾亂秩序,或辱罵、挑釁、威脅其他議員的行為,會受到議長的這種懲罰。「警告」同時伴隨著扣除當月四分之一的議員津貼。
三、記過:那些經「警告」後仍拒不改正,或完全攪亂了一次會議的日程的議員,可能受到該種懲罰。在參議院,除上述情況外,那些辱罵、挑釁、威脅其他議員的行為,或利用自己頭銜從事與議會工作無關的活動的議員,也可能被「記過」。「記過」由議長提出,在全體會議上不作辯論,但當事者有權親自或委託一位同事為自己辯護後,經起立表決決定。一旦做出決議,國民議會議員被處罰二分之一的當月補貼,參議員被處罰三分之一的基本補貼及全部的職務補貼。
四、留會察看:這是最重的懲罰,會受到「留會察看」處分的原因有:被「繼過」後仍不改正或受到第二次「記過」;在會議中有暴力行為;冒犯議會或議長;辱罵、挑釁、威脅總統、總理、政府官員。決定「留會察看」的程序與「記過」相同。第一次「留會察看」的議員在15天內不得參加議會的工作,第二次「留會察看」則延長為30天。另外,與「留會察看」並行的是,在國民議會,扣除兩個月各二分之一的議員津貼,再參議院,則是扣除兩個月各三分之一的基本補貼及全部的職務補貼。
上述這些屬於「議會自律」原則下的作為(參見許振洲編著(2002),法國議會,北京:華夏出版社,頁130-2),都可以作為在建立我國國會議長警察權制度的參考配套,事實上,立法院的紀律委員會原本就具有行使「議會自律」的權限,例如2001年前羅福助毆打李慶安委員事件,紀律委員會便做出停權六個月的處分,並停發薪俸,但這卻是特例。大多數擾亂議事的行為,都因為人謀不臧的因素,而遲遲未做出懲處的決議,例如,2006年10月24日李敖委員為阻撓軍購預算案排入院會議程,而以催淚瓦斯大鬧程序委員會,至今未見懲處決議。尤可議者,由於雷倩委員主動提議將李敖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而遭到李敖委員以「醜女人」等情緒性字眼的辱罵,更未見任何黨派立委或黨團出面仗義執言,指責李敖委員不當的言行,便再度證明,今天立法院的亂象,可規責於議事活動缺乏理性自制於前,議會自律不彰於後,遠大於議事規則不備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