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個財經專業法案,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以及各地方政府間的財源分配。二月十九日覆議案塵埃落定後,游院長即表示要在三個月內提出財劃法修正案,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亦已召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方向研討會,邀集各縣市首長與學者參與討論,從多次的意見交換中,財劃法的修正方向已逐漸露出端倪。
其實財源分配是有高度因時因地制宜的性質的。五十二年前台灣局勢風雨飄搖,當時台灣省政府獨大,政府財源僅三成用於中央,中央政府財源(十三億元)則有九成用於國防。當時雖有憲法對教育科學文化之中央支出比例保障(15%),但當年之教科文支出,僅有台灣大學之800萬元,比例僅千分之六。爾後一方面推動縣市鄉鎮地方自治,一方面中央各機關間之功能逐漸恢復,始有漫長一段時期,中央政府財源佔有五至六成。
財源分配之法定依據,乃是早於民國四十年訂定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三年前進一步精省後,省所有約18%之四千餘億財源,必須重新分配,故有八十八年初之財劃法修正,距上次之修正,已有十八年之久。因省府之功能劃歸中央者較多,故該次修正財源分配也較側重中央,使中央支出比重,達到66%至69%。隨後,地方制度法頒布,縣市鄉鎮之組織、官等均大幅提升,地方政府之功能遽增。且各項稅收年來亦多所變動,故有再行修正財劃法之需要。上年底財政部依法律授權,逐年修正統籌分配款之分配辦法,再度酌減直轄市之分配比例,終於引發台北市政府之行動,推動修法保障台北市之財源不減,同時增加地方政府之財源。以九十一年度而言,移出中央之金額高達1,543億元,占其歲入9,600億元之16%。
上次之快速修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從原來之50%一舉提升為70%,此項財政自主率之大幅提升,對於地方自治的落實,自有莫大助益,值得肯定,也符合陳總統充實地方財源、一般補助款應與統籌分配稅款合併之一貫主張。惟終以覆議案引發朝野對立,突顯修法之龐大稅收損失,使得行政院措手不及,不得不緊急尋求補救。為了湊足移撥之數額,除了一般性補助款1,055億元悉數撥充,尚波及計劃型補助款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有些算法,將使十餘縣市之補助減少。一時之間,數據橫飛,各說各話,無非想用數字證明自己有理,其實數字背後的道理,都不是不能協商解決的。
由上次財劃法修正之爭議顯見其深具高度之專業性,建議應朝下列方向著手:首先,應以統一公式分配直轄市、縣市之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一舉打破過去直轄市、縣市雙軌分配的窠臼,且在分配公式中應設計提高財政努力的誘因項目。其次,應以營業稅作為未來擴充統籌分配稅款的主要稅源。因為營業稅原為地方稅,為避免地方政府爭稅紛爭,才改為由國家統收之國稅,再依合理公式分配地方,因此將營業稅全數回歸地方應屬合理。第三,考慮取消占統籌分配稅款6%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以免淪為行政院的私房錢。第四,新制財劃法中,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之補助款項不得少於上次修法之數額,否則即失卻了財劃法覆議的意義。
綜言之,我們深切希望此次修法能夠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分配方法,中央之稅收損失須負擔得起,各地方政府不應有反而減少者,錢權之權利義務必須相稱,中央之補助制度,亦不宜悉數廢棄。至於台北市之財源數額,也宜有較客觀的認定,畢竟其有首都之特殊地位,何況兩任總統都曾擔任過台北市長。此外,尚須制、修定攸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行政區劃法、地方稅法通則、地方預算法等,使民主政治之基礎-地方自治,提升至另一境界。當然更重要的是,一旦確立修法方向後,政府就不可再走頭路,以免再度引發行政、立法的緊張對峙以及社會大眾的爭論不休,徒增社會成本。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