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財改會規劃將個人綜合所得由現行的屬地主義改為屬人兼屬地的制度。據財政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未來主要修法方向有四:(一)為將課稅範圍擴及個人境外所得﹔(二)重新規定居住者的定義﹔(三)實施初期給予個人境外所得短期減免﹔(四)修法曾訂防杜避稅條款。對於這樣的改革,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中立原則,我們給予肯定的支持。財政部早於十多年前,即規劃將綜所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然而十多年過了,一直無法克竟其功。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課稅,原則上僅就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對於本國居住者而有國外來源所得者,則無課稅之規定。又依同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課稅,亦即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經濟全球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下,不論個人或事業所得均將走向多元、國際化,尤以我國在加入WTO之後,更不應由於現行綜合所得稅(屬地主義)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人主義)課稅原則不一致,使投資者得以規避稅負,而以個人身分對外投資,造成國家稅收短少。此外,又因放棄對居住者或固定營業場所境外來源所得之課稅權,而使資本外流,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甚至縮減國際間租稅談判空間等,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制度不及早建立,租稅公平就永遠不會來臨。為了降低制度建立的阻力,減輕實施新制的壓力,財政部應擬妥配套方案,一方面積極與世界各國簽訂租稅協定,另一方面研擬國外稅額扣抵辦法,避免因實施屬人兼屬地制度,造成雙重課稅,而影響外資外才的流入。
未來,綜所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所得稅稅基會擴大,但由於現行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40﹪)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不同,仍將造成未分配盈餘保留或是假外僑等問題。因此,如何檢討所得稅率結構,使綜所稅與營所稅二者稅率趨於一致,才能使稅制改革更臻完善。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