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游錫於四月二十二日聽取經建會提出之國民年金規劃報告後,裁示全案交由五月中旬在台北召開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討論修正後,立即提出「國民年金法」草案送請立法審議以完成立法。因此最快明年應可開始實施我國之國民年金制度。
此外,在二十三日於「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分組會議中,經建會提出「國民儲蓄保險制」(簡稱儲保制)、「全民提撥平衡基金」(稅收制)及「國民年金保險制」(社保制)。由於政府衝量目前財政狀況並不理想,因此在比較三種方案之財務負擔後,初步決定採取儲保制。
基本上,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考量年金財務之健全性及政府之財政負擔。儘管國民年金制度設置的主要目的在維護老年經濟安全獲致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水準,若因制度設計不良而引發財務危機,不但引發社會不安,而且亦可能讓政府財政陷入困境,終致全國經濟成長遭致衝擊。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規劃已歷經十年。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四年五月完成第一階段規劃。主張以社會保險方式實施。由於八十四年四月實施全民健保制度,為免大幅增加民眾保費負擔,且考量六年國建後財政日益困難,因此暫緩國民年之推動。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至八十八年九月完成第二階段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規劃。原定於八十九年底實施,惟因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政府財政更陷入困境,因此決定延期實施。
綜觀兩次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及推動實施未能成功的主因,均與政府財政狀況不佳習習相關。因此若政府財政遲遲未能改善,欲推行國民年金制度恐遇困難。尤其是我國當前經濟情況不佳為五十年來所儘見狀況,不但失業率居高不下,失業人口逾百萬人,而且為刺激景氣,財政赤字日益加大。因此選擇適當的國民年制度,建立可長可久之社會安全制度,考量健全財務規劃,避免拖跨政府財政,乃推動社福政策之主要工作。
由於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一方面對於政府財政負擔較重,另一方面於實施至三十年後(即民國120年)財務將出現必須大幅提高保費,不但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至民國130年後財務出現更嚴重問題,換言之社保制有財務嚴重瑕疵潛在問題。
由於「全民提撥平衡基金」之「稅收制」,所有支付均由政府負擔,對於政府財政壓力極大。尤其是採取全民式之福利津貼制度,將造成政府財政嚴重赤字。因此稅收制實不足取。
所謂「儲保制」,制度性質為兼具個人儲蓄帳戶及社會保險精神,係針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之國民所設立。由於政府僅提供部仍保險補助,雖然對開辦時六十五歲以上、重殘者每月發給三千元津貼,全孤兒童發給兩千元津貼,但已領有勞保及軍、公教保險或津貼給付者須扣除,因而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政府不必保証高於每月發放三千元以上之老年年金給付。而僅保証至少每人每月有三千元之老年年金之給付。
基本上儲保制之財務結構單純,若能配合其它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制度,對於政府財政負擔可望降低。值得注意者為儲保制僅針對目前未加入社會保險之國民設立之國民年金制度。
儘管部份社福團體認為未來參與國民年金制度者多為弱勢族群,包括未就業之家庭主婦、殘障人士等。然而一方面政府已實施社會福利措施,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老農福利津貼」、「榮民就業金」等七大項政策,另一方面儲保制保證每人每月至少領取三千元津貼,因此合計弱勢族群老年生活所需應可達基本生活水準(即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社福團體之指控未必符合現狀。何況民間財富歷經五十年之經濟發展累積已達一定水準,比政府財政還健全。因此個人積任應加重才是。
建立良好之社會安全制度為社會和協安定所需,亦可為永續經濟成長之基石,為避免子孫之負擔,採取儲蓄保險之國民年金制度實乃愛護下一代之舉。亦為國家長治久安之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