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new熊隊日前才剛贏得隊史首座職棒總冠軍,卻傳出有意出售或解散球隊的想法,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起社會輿論譁然。由於某些立委認為此事對我國棒球運動是一大諷刺與警訊,故乃藉用立法院總質詢的機會,要求行政院長蘇貞昌表態,並提出有效解決對策。蘇揆當場的回應除了制式化的表示關切之外,更承諾政府會考慮從租稅減免與運動彩券相互連結的方式,來幫助我國未來棒球運動的發展。我們支持政府對體育產業的鼓勵與協助,但行政院不能凡事只是想到「用錢」來解決,一個健全完善的職棒環境與管理機制,再加上民眾的信心與熱忱,毋寧才是真正的問題關鍵所在。
我國職棒運動的發展歷史雖然還不算長,但剛開始時,企業與球迷皆曾給予大力與熱情的支持,創造出蓬勃的棒運風氣亦帶動出龐大的周邊商機。數年前,由於管理機制與人謀不臧弊端的爆發,不但重挫了民眾對職棒的忠誠信心,亦嚇走了企業對職棒的贊助意願。當然,其中還夾雜著不同棒球聯盟與團體之間的惡鬥與紛爭,致使一塊原本發展商機與前景無限看好的產業園地,迄今反而殘敗凋零甚至有逐漸枯萎的可能。行政院設有「體育委員會」,是全國最高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有關球隊企業抱怨我國職棒環境問題,行政院第一個要檢討的,應是體委會的功能與績效才對。未料,蘇院長不但未從問題的根本著手,提出能徹底改善職棒環境的改革方案,卻反而鄉愿的呼應企業訴求,允諾採取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企業對職棒的資助,此乃是本末倒置作法。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內扣除抵稅,企業則限制為百分之十。對體育活動的捐助是否可以適用此一條文,顯然在法律解釋上存有很大的灰色空間與不明確性。如果認為民間對體育發展的捐贈值得鼓勵,即應在該法律上予以明確化的規定,避免適用上的爭議。惟卻不可任意將其抵稅率提高,造成與其他捐贈間的差別待遇,以避免優惠享受不公,更防止其他捐贈競相要求比照提高抵稅率的亂象發生。尤有甚者,更不可狹隘只以「職棒」的困境作為減免稅的考量,而是應以整體國家「體育」的發展為決策基礎。
然而,即使如此,政府萬不能以為我國的職棒或體育發展問題,就此便迎刃而解。我們一再強調減免稅在政策工具的使用上,主要扮演的只是「錦上添花」的意義,沒有「雪中送炭」的功能。亦即若其他發展條件做得好,租稅優惠的確可以適時產生強化或催化的效果;但反之,則租稅優惠便難以發揮功能。舉例而言,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不但有所得稅法的捐贈扣除,政府更訂定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給予包括土地稅、房屋稅、營業稅以及娛樂稅等的租稅優惠。試問我國的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迄今水準若何?是否已具有國際競爭力?最重要的是,即使上述問題的答案都肯定的,但成功的真正原因是減免稅嗎?
其次,蘇院長同時亦提到有關運動彩券的發行,這是一項特種公益彩券,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發行與銷售等辦法應另行訂定,且只有「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才可發行。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解釋,所謂國際認可競技活動乃指「國際性體育組織認可舉辦之運動賽事」。以此觀之,職棒活動是否符合這項定義,似乎頗有爭議。尤其是職棒運動本身已是一種民間商業行為,它的蓬勃發展固然能夠帶來棒球體育的正面影響,但民間能做的,政府即應放手,故我們認為發行條例的立法意旨,所謂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應不是指民間職棒賽事而言,而是指應由政府出面主導與爭取的國際性運動比賽。尤有進者,運動彩券的發行曾經引起社會極大的爭論,此亦為法律通過迄今尚未有發行實例的原因。彩券的發行固然可以為政府籌得一筆財源,但其本質上仍是一種「賭博性」的工具。將運動彩券發行盈餘用於與國家體育或運動發展有關事項,固然符合「公益」的目的與意義,但政府最多只能將其視為一項補助性的財源,萬不能給予過度的期待與依賴,誤將其當作預算的救星。
總之,我們與蘇院長一樣關心職棒的發展困境,但我們強調的是更宏觀的格局與思維。濫用減免稅獎勵乃是一種便宜行事的作法;過度依賴運動彩券的發行是一種偏頗錯誤的認知。此二者皆不是挽救我國職棒的有效方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0月31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