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委會去年十二月向財政部提出運動彩券發行計畫,經評選後由台北富邦銀行得標取得發行權,預計明年五月正式上市。惟由於社會對目前依「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所分配的運動彩券盈餘用途,存有適法性上的疑慮,為避免影響彩券發行之既定時程,行政院乃提出其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修正案,希望爭取時間,儘速完成修法。但因為立法委員對於盈餘的應使用於社會福利或體育發展仍有分歧看法,以致審議結果並不順利。觀諸行政院在整個運動彩券發行決策過程中,充滿了便宜行事鄉愿態度,毋寧才是造成今日修法困境的主要原因。
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的種類與總額度係由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核定,法律條文並未明確限定彩券的種類名稱。從第四條第二項「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的文義觀之,顯然運動彩券乃是為因應「特殊情況」的需要而發行,並非該條例主要的規範對象。但條例中所編的「各種」公益彩券仍然是包括了「一般」與「特種」兩類,只是具體的名稱可以不同而已。因此,該條例第六條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當然亦須適用在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身上。換言之,運動彩券的發行雖係為「體育發展」之目的,但其盈餘依法卻只能用在限定的社會福利項目上。
體委會站在體育發展主管機關的立場,自然希望運動彩券盈餘能「專款專用」於體育發展相關活動之上,爰向行政院提出建議。末料行政院雖同意了該項提議,但卻同時決議「特種公益彩券之盈餘分配等事項,以不修條例方式處理」,企圖鑽法律漏洞、便宜行事,擴大解釋法律之授權範圍,由財政部在訂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內,明定該盈餘專供運動活動之用。這種投機鄉愿的作法,不但扭曲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更突顯了政府官員專業任事能力之不足。惟即使如此,體委會並未停止行動,仍然對外遴選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企圖趕鴨子上架硬闖。
然而,情勢的變化出乎行政院所料之外。本來給予行政院法律灰色地帶的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在今年初突被立法院修正,將其中彩券盈餘原可分配至「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的文字刪除,讓行政院頓然喪失了操弄法律的空間,同時亦讓運動彩券專供運動發展之用的適法性,再度成為備受抨擊的爭議。至此,行政院才被逼得不得不提出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但是,問題並未因此而得到解決,原因是即使修法,行政院的鄉愿心態仍絲毫未改。行政院的版本主要只是在原第四條第二項「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的文字中,加上「盈餘使用」,亦即為財政部所定的辦法可以限定盈餘之分配取得法源。惟這種局部狹隘的思維與作法,並未能根本釐清運動彩券與其他公益彩券性質的不同,從而必定仍將導致立法院審議時的爭辯與質疑。果不其然,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討論該案時,立委間看法分歧,無法達成共識。遺憾的是,即便在此情況下,行政院仍然不知檢討而一意孤行,以為只要再次動個手腳,將運動彩券盈餘改成在條例中明定,八成用於「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另二成仍用於相關社福支出,即可兼顧雙方利益而達到修法目的。孰不知硬將兩種扞格不入的彩券綁在一起,未來的資源爭議將層出不窮。
尤有甚者,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曰:「增進社會福利」乃係制定該條例的唯一宗旨。如今,即使在其他條文中為運動彩券盈餘分配用途取得法源,但卻因牴觸其立法意旨而顯得不倫不類。除非,立法院在修法時,同意將第一條的立法意旨加以「擴大」。惟果若如此,則公益彩券條例的立法目的將變得模糊不清,而且,運動彩券只是特種公益彩券中的一種而已,卻將所有彩券的發行目的與盈餘分配同時納入單一法律中,勢必增加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與複雜度。
基此,我們認為行政院應趁此次修法的機會,重新全盤檢視現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體制缺失,跳脫既有窠臼,慎重考量以另一專法規範特種公益彩券的可行性。畢竟,削足適履絕非是一個強調效能的政府所應採行的正當作法。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12月13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