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10月19日召開會議,會後行政院表示,「能源稅」與「溫室氣體稅」即將分別立法並循序漸進課徵,先開徵能源稅再課環境稅;而環境稅則會從二氧化碳排放的「碳稅」開始起徵。行政院進一步表示,最快後年(民國100年)開始、且採逐年調漲稅率,同時會有補貼、取消貨物稅、印花稅、娛樂稅及降低營業稅、提高個人所得標準扣除額等等配套措施,以期減輕民眾實質負擔。
依照賦改會委託學者計算的能源稅額度,最終反映在燃油類約為每公升10元至18.22元之間、燃煤為每公斤2.24元、天然氣每立方公尺1.95元;預計開徵第10年,能源稅將可徵得稅額4351億元。至於環境稅額初步決定為每公噸二氧化碳750元,可徵得稅額也約為4300億元。由於漲幅極大,不但工總理事長對此項費稅開徵決策表達憂心,徵稅及時機選擇,將使產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降低、發展造成影響,還可能引發「出走潮」。經濟部也表達客觀意見,希望開徵之後不會對產業國際競爭力及物價影響太大。輿論對此加稅之議也有劫貧濟富之譏。
在此政策宣布之同時,再生能源業者也向行政院陳情,要求政府提高「再生能源躉購價格」;行政院長也允諾政府收購再生能源價格會讓業者有利潤,而且要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前的額度高。此項躉購價格差異,若依照能源業者的計算公式,每度電力將高達2元至8元(業者期望每度電力收購價格:太陽能15.5元至16.5元、風能3.5元、離岸風能7.5元、地熱7.7元、生質能4.38元);而目前我國的「平均電價」為每度2.6041元。顯然現階段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係以政府以全民埋單的方式,不計發展成本效益、規模效應、經濟及技術可行性,只要業者以「減碳」為名開發設廠,便能有不虧損及保證利潤。其實這樣的能源政策,未必有助於我國的節能減碳;而如此高昂價位的低碳能源也非國人負擔得起。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及人均年排放量較高,在全球國家地區中排名前15%可能是事實(計算基礎仍有爭議),須積極「減碳」以呼應主流學說及避免產品外銷受阻也是當前急務。但是仔細思索,目前所有的能源政策與課稅減碳策略,顯然治絲益棼。而且未能衡量國家經濟條件、財政狀況與民眾生計,未先從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淘汰高污染機具設施、提高污染防制等級,以及擴充既有低碳發電機組的最有利方向著手;這樣的選擇性偏好決策,有可能使我們在中國大陸、韓國、星加坡的競爭行列中「獨孤求敗」,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