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化碳PFCs」六項溫室效應氣體(GHGs)為「空氣污染物」,並參採國際間目前的溫室氣體申報管理作法,研擬未來將針對我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要求申報排放量,以促使公私場所業者及早進行規劃與完成有關溫室氣體實質減量。
環境保護署此項行政作為,旨在加速我國達成溫室氣體的減量期程目標,以及增進減碳策略管制對象的周全;而掌握「排放源與排放量」乃首要之務。環境保護署認為經由此項法制作業使管制面完備,日後將可掌握我國公私場所產業90%以上的排放源與排放量資料。有助於京都機制架構下溫室氣體減量及空氣品質管理策略目標的達成。
二、分析說明
我國早在1987年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時,便參採美國行之有年的「申報許可制度」(declaration and permit system ),要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置及操作前應誠實申報排放狀況,經過審核通過方能設置及操作;且必須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相關設施並記錄申報」,環保機關據以查核。本項行政措施1992年正式推動並輔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污染改善。
2002年12月31日環保署公告「第一批」應申報年排放量達一定量之固定污染源項目,責成符合列管條件之公私場所自2004年起,每年1月底前應完成前一年度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之申報。第一批列管之空氣污染物為「氮氧化物NOx(40公噸以上)、硫氧化物SOx(60公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30公噸以上)、粒狀污染物PMs(15公噸以上)」四項。
2003年10月29日接著公告「第二批」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項目未新增,而係將前四項年排放量的納管公私場所擴大對象,氮氧化物NOx為5公噸以上、硫氧化物SOx為10公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為5公噸以上、粒狀污染物PMs為10公噸以上。此項行政措施執行10年以來,管制成效甚佳。
本年5月9日之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化碳PFCs六項新增「空氣污染物」之公告,係以「依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減專案推動原則」已公告排放強度行業為主,包含水泥製造業、半導體業、電力業、鋼鐵製造業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造業(6行業別);另一部分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當量」業者,包含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紙漿業、紙及紙製品業,以及具有「750萬千卡/小時」熱值燃燒設備之業者(5行業別加其他);預估符合此項公告的公私場所約有280家,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國總排放量90%以上。
此六項新增「空氣污染物」的溫室氣體,俱是《京都議定書》列管的重要對象,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的「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全氟化碳為1995年。我國的管制基準年應是比照此項國際間的共同決議,至於減量達成的年限應是配合我國二氧化碳減量期程(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5年排放水準、2025年回到2000年水準;2050年回到2000年水準之半量,約為1990年之量)。目前的問題在於,此六項新增項目除二氧化碳外之其餘五項,基準年(1990年與1995年)排放量是否都有切確的統計值或推估值,可資配合二氧化碳減量期程,做為階段目標減量規劃的合理依據。
三、結論
環境保護署於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化碳PFCs」六項溫室效應氣體的申報與列管,係我國關於國際溫室氣體減量環保協定「遵約」的系列作為;自2002年首批公告、2003年第二批公告,此次為第三批公告。此項遵約內涵及行政作為,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通過後,我國便已進行先期宣導、輔導改善,以完整建制及配套循序漸進推展;因此不至於對產業界產生不利影響或衝擊。環保主管機關應該加強向產業界的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