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日前認定高通濫用獨占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裁罰234億元,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最高的罰鍰。然其處分不但內容有許多疑義,罰鍰金額計算方式語焉不詳,更重要的是該巨額的裁罰對我國行動通訊產業發展恐陷入陰影。
根據公平會的新聞稿表示,該會自2015年2月起即立案,經過二年多的調查,而做出對高通重大的懲處決定。由於處分書至今尚未公布,僅可由該會對外發布的新聞稿與記者會內容看出端倪。
基本上,其認定高通的行為大致與中國大陸發改委、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KFTC)與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的說法相近,然對於事實與法條的涵涉過於粗糙,直接指高通為市場獨占業者,係屬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市場競爭秩序。
天價罰鍰 卻未交代計算基礎
本次處分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懲處金額,此次罰緩金額高達234億元,公平會卻未交代天價罰鍰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僅表示,詳細計算公式,公平會以高通銷售金額是商業機密為由未公布。然涉及如此龐大的案件,卻未交代計算方式,受罰的對象勢必無法信服,轉而走向司法救濟。
2015年修定《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二項:「事業違反第九條、第15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因而大幅提高獨占與聯合行為的罰鍰上限,之後公平會修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及第15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第4條:「依本法第40條第二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其額度按基本數額及調整因素定之。」第5條:「前條基本數額,指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之30%。」
以最高金額估算,等於是高通在台去年銷售金額達台幣2340億元,高通在台主要營收為基頻晶片與專利費,然而
台灣手機品牌廠國際市占率有限,根據媒體報導高通銷售台灣晶片僅2300萬套,絕不可能達上述金額,且該數額已經超越蘋果(年產量2億支行動裝置)一年要支付給高通的金額了。由此可知,公平會已把台灣行動裝置代工廠繳納給高通的金額,全部納入。
不可忽略對國內產業的衝擊
與本案有關的台灣通訊產業廠商主要可分為:行動裝置品牌廠(如HTC、Asus等)、OEM廠(如鴻海、和碩等)、晶片廠(聯發科)及其他設備及零組件。對高通裁罰最大的受益者為高通的競爭對手-聯發科,因其可望調整與高通的協議內容,降低其成本。其次,手機品牌廠也可望因調降專利費,而增加
競爭力,但由於近年來國內品牌廠在國際市場已經逐漸式微,效益則較為有限。而佔我國比重最大的行動裝置代工廠影響趨近於零,因為代工廠僅是代替品牌廠(如蘋果)支付專利費用給高通,授權金等費用實際上仍由品牌廠支付,其金額高低並不影響OEM廠的獲利,高專利費用對其損害也相當有限。故將其納入反壟斷範圍,僅讓蘋果等委託我國代工的品牌廠得到好處。
如今公平會跟隨中韓的反壟斷機關對高通處以重罰,完全忽略二國行動裝置的市占率高居全球前二名,處罰高通有助於國內的品牌廠降低成本,而且大陸還有全球最大的市場,足以讓高通敢怒不敢言。反觀,品牌市占率較低的我國,非但技術能力有限,市場規模又小,實不應將代工領域納入處罰高通的計算範疇。
高通長年與我國科技產業發展相當密切,無論在無線通訊、半導體與互聯網等領域都有合作關係,去年底才宣布在台灣成立創新實驗室(Qualcomm Innovation Lab–Taiwan),已經協助我國廠商在通訊、物聯網、自駕車等領域進行數百項的創新合作計畫。若因本案惹惱高通,導致降低在我國的投資與採購,對我國通訊以及半導體等產業都是重傷害。尤其即將邁入5G世代,若有電信巨擘高通的協助將有利於我國廠商提早布局5G領域,如今有可能因本案使得刻在推動的各項5G合作案生變。
本文以為,公平會主動調查高通是否濫用市場地位頗值得肯定,惟過度誇大高通的影響範圍,而處以天價罰鍰,恐反過來傷害相關產業的發展。
(本文刊於2017年10月20日工商時報專家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