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聞風喪膽的「懲治盜匪條例」終於在元月八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原依該條例規範的犯罪行為全部回歸到刑法,對人權保障跨出一大步,也是邁向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
該條例」被發現「早已失效」前,法官依據該條例予以論罪科刑,已逾五十五年之久,在此期間,台灣竟然無任何專家學者、司法官、辯護律師質疑其效力,顯見自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公布迄今的「惡法」,早已在國人法律感情認知上,根深柢固,確認其具有法律規範效力之刑罰法地位。然而,其內容充滿「唯一死刑」的肅殺,誠不知多少人成為「槍下亡魂」。
該條例於民國三十三年制訂,全文僅十一條,其中第十條「落日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訂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此後共以命令延長十三次之多,直至民國四十六年才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刪除落日條款,迄今已有四十五年之久從未有任何實質修正。衡諸該條例係當時國家動盪不安、國情特殊下之產物,部分條文用語早已與現實環境不符,而充滿治安刑法色彩,且許多罪名為唯一死刑,以致為國內外法界及人權團體批評違反人權之條例。
八十八年經律師蔡兆誠發現該條例已經「失效」,才引發法界之爭議,最後在司法機關及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廢止該條例的提案終於無異議通過,並同步完成刑法相關條文。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死刑多並不一定犯罪率低;死刑少也不一定犯罪率升高」,希望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後能給臺灣社會及司法以及人權有一點正面的價值。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01.10中央日報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