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十一日是第五十七屆司法節,司法院為撙節預算並未舉行任何慶祝儀式,但國人仍要省思,司法是否真正的「公正獨立」?法治是否昌明?社會的法治文化是否確有提昇?更重要的是,當前學校的法治教育是否落實?尤其阿扁政府強調要「人權立國」,這些都不是政治口號,而是要讓政府及人民在任何行政、任何行為都能「依法而行」或「依法不行」。
然而最近社會上瀰漫的是公眾人物、政治人物的「惡行惡狀」,非但沒有道德修養,更暴露出法治觀念之欠缺。許多專家學者目睹社會亂象層出不窮,追根究柢莫不認為是國內「缺乏實質法治文化的養成教育」!令人憂心不已。
教育本應奠定於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核心之法治的文化基礎上,以促成人民在社會上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然而現行的教育體制和教育方式,卻處處與此實質法治的文化核心相牴觸。從教育的手段及目的來看,不少教師本身的「功利主義」心理作祟,對於家庭環境教富裕之學生及家長百般寵愛及迎合,對於日常生活習慣之要求亦較鬆散,甚至在課業上給與「禮遇優待」,儼然製造特權階級,這種「重富欺貧」的現象,惡風所及讓一些學生產生「有錢好辦事」的錯誤價值觀,從小學會如何「說一套做一套」奉承老師。竟然有老師逢年過節公開在課堂上收禮、收紅包,並肆無忌憚的在學生面前「數鈔票」,當家長的面嫌禮品不夠貴重,甚至以樂捐金額之多寡衡量學生愛心之輕重,對於捐獻較少之學生不假辭色或另眼看待,抑有進者,在課堂上詢問何人家中有佣人?家裡有無自用車?是國產抑或進口車?這些與學校教育風馬牛不相及之瑣事公然在課堂上大作文章,豈不突顯這些老師「拜金主義」的庸俗化?對學生的價值判斷做了最壞的示範。
另有老師以拳頭或其他工具懲罰學生,作為「教育」學生的手段,或是以公開羞辱、尖酸刻薄、處處打壓的方式做為「恐怖恐嚇」的手段,無非藉以達成學生外行為紀律化便於統一管理之目的;以統一內容的教科書為教材,達成將學生內在思想的僵硬化,而有利於一致性的教學目的;也有以諸多未經法律授權或超過授權的行政命令,做為重要教育事項的實際運作依據,以達成形式「合法」干預教育內容事項之目的。
如果學校老師、學生家長都以為可以採取這種「不公不正不義」的手段去達成教育目的,無怪乎有許多老師是用「威嚇暴力」的手段來建立自己「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也無怪乎青少年暴力犯罪會愈來越嚴重,至於社會治安惡化更不用說,每況愈下。沒有法治觀念、人權觀念的老師,實在不適合擔任教職。
從法律發展觀點而言,法律實為文化之產物,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誠然法律之理論及其概念體系之形成,脫離不了一國文化民情與社會價值觀念,所謂「法與時轉」即指法律,是一定時間、一定的環境之產物,直接反應政治的現實性;或法律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吾人常言「政治與司法分離原則」、「行政中立原則」是何意函?如果法律恆受政治影響,而且在學校教育中並未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則社會必然無法形成法治文化。法治的落實,必須以學校的養成教育為基礎,否則一旦步入社會,猶如置身原始森林「優勝劣敗,適者生存」,這種文明未開的社會,毫無章法可循,毫無安全保障可言。社會法治心力的偏差,必將導致人性惡性競爭的危機。因此,健全的法治文化與心理建設,誠為法治政治實踐之基礎。
執政者應該徹底檢討與反省其「治亂適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政策以及教育方法,如果連教師與學校都縱容使用暴力權威來解決問題或製造更多的問題,這些「亂世與亂事」的造成是肇因於教育主管機關的失職和學校老師的違法,這些教育政策和法制及「重典」也都由其訂定,試想,我們所生活的國家到底有沒有「正當的遊戲規則」?也由此可見,「實質法治文化的校園生活」亟待深耕植基,對台灣社會法治文化的建立乃至於社會長治久安,均有深遠的影響。如果國家未來主人翁都未受到法治人權教育的薰陶,「人權立國」恐將是遙遠的夢想!殷盼教育人士深明大義自我心靈改革庶符「人權立國」之旨,切莫再以一己之偏狹觀念、「非人權手段」誤人子弟!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Open Weekly 91.02.20司法火線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