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行政、立法兩院因地方補助款引發強烈爭議。雖經行政院主計長林全與立法院長王金平二人協商、溝通,但雙方的認知似乎仍有差距,整個事件將在周一交預算委員會召委與朝野黨派進一步協調並提院會處理,後續發展如何值得觀察。根據立法院的說法,行政院不但「藐視」國會,未依法按月向立法院提出動支報告,更有高達三百三十億元的補助款違法事先動支,且事後送來的預算動支報告書版本又前後矛盾,有偽造文書之嫌。行政院則是一方面完全否認有預先動支補助款的行為,另一方面並不斷說明執行按月報告與撥款,在技術上所遭遇的實際困難。目前看起來,行政與立法兩院間好像有些僵持不下的態勢。
從表面上看,外界很容易把這次爭議的焦點,擺在雙方對法律的認知差異與執行程序的問題上。然而,問題的真正癥結卻是在於補助款制度改變的衝擊與政治利益分配的不均上。追本溯源,新政府去年一上台便將高達數百億元,原先編列於各部會項下的「小型工程補助款」,統籌改為由行政院主計處主控分配的一般補助款,乃是肇致今日發生爭議的真正原因。按照以往的做法,立法委員每人每年皆可以透過對各部會的「建議」,分配到數千萬元以上的地方建設經費補助款。改成由主計處統籌分配後,立法委員的權力與利益自然受到大幅的限縮與壓制,從而會引起立法院的不滿與反彈,本來就是政治上可逆料的結果。立法院去年審查九十年度總預算案時,針對九百四十一億元的中央對地方之一般補助款,便做成一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主計長與財政部長應按月到院報告,經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此項作法為兩院間預算關係的衝突與爭執,埋下了一顆隨觸即發的地雷。
由於小工程經費的爭取一向被某些民意代表,視為是一種「政績」的表現,甚而還可用以為選舉「綁樁」或收取不法的工程回扣,故一直是政治利益掛鉤與工程貪瀆弊案的罪惡淵藪。更有一些不肖民代利用質詢與預算審議的權力,要脅行政部門給予獨厚的工程經費補助,這種黑箱作業的方式不但極端不公平,更嚴重破壞官箴風紀,成為我國補助制度的一大毒瘤。新政府上台後在財經方面的作為,雖尚無可特別稱許者,但主計處能有魄力與勇氣,將立法委員的補助款建議權,作適度的限制,毋寧是一值得肯定與支持的決心。這次兩院間的爭議,立法院對外所指責行政院的所有不是,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很容易就可澄清與解決。立法院真正在乎的還是小型工程款建議權的恢復可能,證諸王金平院長不斷強調「我不說,誰來說」以及「現在地方民代、縣市長都有建議權,只有立委沒有,立委都快要生存不下去了」的談話,背後隱藏的利害與目的,昭然若揭。
根據預算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可見行政院對法定預算的執行須依分配預算實施,但在過程中,主計處只要定期將實際執行的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即可。換言之,立法委員對行政部門雖有監督制衡的權力,但卻不可直接參與預算資源的分配。如今立法院以「附帶決議」違背預算法的意旨,要求於事前參與補助款的分配決定,顯然逾越了行政立法間的權責分際,難以自圓其說。
其次,我國補助款分一般補助與計畫型補助兩種;前者由主計處分配,後者則編於各部會項下。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簡稱補助辦法)第三與第四條的規定,一般補助款除了對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予以優先補助外,基本建設經費部分,更「應將各受補助縣市之財政能力、人口、土地面積及道路面積等指標納入考量,妥予分配」,主計處亦依此訂定了一套分配公式。質言之,一般補助的分配乃與往昔不同,已大都改以按公式化的計算與標準來分配,是故因政黨立場或政治利益關係造成的不當干預已然大幅減輕與消除。
至於計畫型補助,根據補助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應按計畫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其審查過程並應透明、公開」,另還須「提經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決定或由行政院專案核定」。可見各部會若真能依照此一規定,公平公正的審查各縣市所提出的補助計畫,則立法委員即無須擔心其選區縣市的建設或利益,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何況,根據此一辦法,即使立法委員們建議的補助項目,也要經過透明公開法定程序的嚴格審查,建議分配的特權並不保證確定能取得資源,從而民代有否補助款建議權自然就變得不再那麼重要了。
總之,從法制的觀點言,立法委員實不能再以政治上的理由,緊抓著補助款的建議權不放。未來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應改從行政部門所訂定的分配公式與審核標準等的合理性來著手,如此才能促使地方補助款的功能與效率進一步的提高與改善。而對於那些「另有企圖」的立法委員,我們只能於此大聲的譴責,並表示不齒。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4.22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