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地方補助款爭議係源自行政院主計處之預算補助制度改革的政策,出現前後不一致現象;及主計處與財政部並未尊重立法院決議所造成的兩院爭執風波。
主計處為改革中央對地方補助款的制度,自八十九年起,將原先在前年通過之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計畫型補助款之款項,部份調整挪至一般性補助款科目。而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之地方補助款亦大幅縮小計畫型補助款金額,而大幅提高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之所佔比例。
由於地方補助款係分為二:計畫型及一般性補助款,前者由各部會各自按特定補助計畫,核定分配給各地方政府,後者由行政院主計處獨自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並無指定用途之補助款,又稱為定額補助款。
按照新制度,原先立法院對於小型工程補助款具有分配建議權遂遭剝奪。主計處將原先列於各部會之計畫型補助款科目下之小型工程補助款,重新調整改編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科目下。換言之,一方面立法院各立委之預算建議權被削減,另一方面主計處之預算分配權限大增。
去年立法院通過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主計長與財政部長應按月到立法院報告,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中央對地方之一般性補助款。依中央政府總預算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中央對於台灣各縣市政府之一般補助款為九百四十九億三千餘萬元。而地方補助款總金額為一千六百九十三億元。
然而,行政院主計處事先並未經立法院同意即事先撥付二百三十億元給地方政府,尤其行政院並未提出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及要求立法院協商改善情事。而且元月份撥款已超出規定範圍,涵蓋基本設施及其它支出。且撥款過多,已超過三個月所需,而本項撥款僅通知財政部支付處,而未通知審計部迴避審計監督,有違反預算法及審計法之嫌。
不過最令立法院不能苟同的是,行政院於最近送審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中竟然主動編列五十三億元之小型工程補助款,而允許立委具有補助款分配建議權。
顯然行政院此項主張已違反原先主計處所採行之新的補助款分配制度。換言之,行政院之預算政策根本就前後不一致。同時,究竟立委是否可重新擁有上會期通過之九十年度總預算中之地方補助款分配之建議權,行政院亦未明確答覆。
基本上,我們對於地方補助款分配制度朝透明化方向改革是樂觀其成。然而,以目前計畫型補助款由各部會自行分配,仍未透明化,實應加以改善。
而對於立委是否具有預算分配之建議權,隨著中南部失業率偏高及南北產業發展不平衡現象愈來愈嚴重,行政院應多聽取中央民意代表意見,不應只顧地方民代之意見。
此次地方補助款分配風波再一次突顯行政院決策前後不一致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分配不均問題。行政及立法兩院應早日謀求解決方案,否則類似爭議將一再重演!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5.5台灣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