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一年兩會期,每會期四個月,總共集會時間可長達八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對立法院職權行使已經足夠。因此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應以「突發」、「緊急」為前提。自行憲以來,立法院為了中日合約案及核四停建案召開過三次臨時會,其性質均屬重大事宜且具急迫性。若立法院平時懈怠其職而延誤立法,反而欲藉召開臨時會,以加班的方式,用民脂民膏去為這些立委處理「懈怠立法」之責,勢將無法獲得選民的支持與認同。
撇開朝野政爭與立法院職權怠惰之政治現象,回歸到法律層面,憲法第六十九條:「立法院因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的請求,得召開臨時會。」之立法意旨在提供立法院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會之法源。因此學理上本條隱含了臨時會應符合「急迫性、重要性、正當性及憲法莊嚴性」。據此,臨時會之召開必須符合會議發動原因之正當性、社會需求之急迫性、會議召開之必要性與適當性,更要尊重臨時會在憲法地位中的莊嚴性,並且依照「比例原則」之法理,盱衡整體政治、經濟情勢後,評估立法院臨時會的召開是否有益於國家。
由於憲法第六十九條是個開放性的條文,只賦予了誰可以發動召開臨時會,沒特別釋義召開臨時會的理由。是以臨時會之召開由總統咨請表現了總統的統治行為,由四分之一立委請求則彰顯了立法院立法權之行使,可看出本法之政治制衡意味濃厚,也是憲法抽象性法規之盲點。
今年是選舉年,正由於朝野立委對於憲法之盲點已瞭然於心,因而演變成政治上的角力,互攻心計以致延誤立法,雖然目前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尚在研議中,但由於朝野各有「選舉戰略考量」,極力釐清立法不力的「責任歸屬」,因此究竟由總統來咨請或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來請求成為政治角力點。在野黨認為由於行政院沒有通過法案企圖,且非臨時會發動機關,故有意堅持臨時會應由總統咨請,否則執政黨會藉召開臨時會議來「抹黑」在野聯盟,讓在野黨背負法案無法審查的罪名。相對的,執政黨認為在野聯盟立法怠惰,杯葛行政院送請審查法案,造成立法院最後三日院會空轉,因此理應由立法院發動。在此同時,另有立委欲藉立院臨時會提案增審其它法案,但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臨時會以決議召集時之「特定事項」為限,並非漫無目的,使共識以外之法案欲藉臨時會排入議程之合法性與莊嚴性受質疑。
在開與不開立法院臨時會之間,期盼政爭或朝野紛爭不應損及百姓之權益。凡解決當前發展經濟遲緩、降低失業率之法案,及有利招商的金融六法,行政機關應視為當務之急,立法部門更是責無旁貸加開臨時會來立法。但若朝野協商未達成共識,召開臨時會僅會浪費公帑與時間,仍舊於事無補。因此唯有朝野捐棄成見,形成處理法案之共識,以全民之利益為依歸,臨時會之召開才能眾志成城,否則行政機關將因無法規可遵循,使「拚經濟」與「金融改革」淪為口號。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6.21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