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立法過程引發對立衝突,終於在總統公開回應下,同意未來透過法制程序,針對社會各界所疑慮的未來陸企可能擴大來台投資影響國家安全問題進行監督。如此一來,目前兩岸已進行第八回合的「貨品貿易協議」諮商談判勢必延緩。
換句話說,中國大陸推動企業來台投資,在經濟考量的背後仍隱含著高度政治思維,以經濟模式作為解決政治問題之手段極為明顯。亦即面對近年競爭對手南韓與各國進行自由貿易之諮商談判不斷突破之下,姑且不論未來兩岸服務與貨品貿易協議生效實施,是否將有助於提供台企布局具有潛力的中國大陸內需消費或連結龐大的全球市場,陸企挾藉龐大資金實力擴大來台對
台灣相關產業發展、就業機會所可能帶來之衝擊,讓部分弱勢產業或邊際
勞工成為揮之不去之恐懼,是其「反中」關鍵之所在。
很顯然地,在目前
兩岸關係仍存在著許多不對等與不確定因素下,構築完善防衛機制,排除近年中國大陸經濟霸權積極對外擴張所帶來的競爭恐懼,不僅是社會各界重視的焦點,甚至已成為未來兩岸經濟後續相關協議簽署及立法過程無法忽略的挑戰。
另一方面,在遵循WTO原則,尤其在目前兩岸單向傾斜投資型態下逐步開放陸企來台投資,是未來無法避免的政策方向,如何取其利、避其害,端看我們抉擇。至於在陸企管理上,筆者認為除了參考
美國政府為了防衛外資危及國家安全,於1988年所修正的「綜合商業及競爭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第721條中規定,授權總統可以在足夠的證據下,逕自下令暫停或中止其交易行為,在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增訂陸企來台投資安全防衛機制條文,授權總統可以適時中止或否決陸企來台投資行為,以保護國內產業之生存環境之外,建議增訂包括:
1. 嚴格投資許可審查,防止陸企利誘透過台商人頭返台,出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進而取得經營實權,所以除了持續過去僑、外資規範財務投資限制之外,對於超過10%以上需經嚴格審查,以及增訂人頭取締相關措施,藉以穩定上市、櫃公司經營。
2. 加強產業關鍵技術及商業機密保護措施,藉以對於陸企來台投資涉及產業高階技術、商業敏感機密有所管制。
3. 提高股權持有期間及房地移轉限制規範,藉以防止股價、
房價急劇波動,影響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安定。
4.落實監視陸資流向,有效掌握陸資來台之後經營現況,除了定期逕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之外,研擬陸資入境、異動申報登記及回溯追查機制,藉以維護金融市場安全交易與管理。
5.增加投資違反規範罰則,為了防止陸企挾藉龐大資金實力透過各種名目惡意併購,例如涉及利用人頭投機、炒作,危及市場秩序或國家安全,導致影響台灣產業發展。因此,除了課處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之外,若有必要,得令其停止或撒回投資,乃至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許可,亦即在積極管理下,以達到有效管理陸企來台投資之目的。
在此同時,迎接經濟自由化競爭,尤其產業朝向區域化整合發展趨勢之下,任何國家無法獨自脫離自由貿易舞台。特別是面對全球生產要素進行整合潮流的現今,如果無法參與其舞台,除可能加速失去擴大市場機會外,將會擴大與國際經濟體系核心國家之差異,所以未來我們沒有理由必須積極「走出去」,以拓展更大的市場空間,同時排除門檻「迎進來」,以引進更高之技術層次,如此俾讓台灣經濟持續成長,產業加速升級轉型發展。
(本文刊載於2014年4月10日旺報C3版「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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