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喧嚷一時的半導體廠商日月光排放廢水汙染河川一審緩刑輕判案件,在引發社會各界尤其民間環保團體人士嘩然的同時,讓我們認為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盲點,似乎已達到必須改革之地步。
環評制度運作迄今二十餘年,已質變為事業開發單位與民間環保相關人士之間尖銳對抗,環評業務甚至淪於政府部會之間避之唯恐不及燙手山芋。亦即許多環評案例,從早期的台中拜耳事件,至近年的國光石化事件,開發單位再三失望挫折,成為民間環保團體連結在地人士抨擊政府偏袒護航素材,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往往動輒得咎兩面均不討好。
檢視
美國聯邦政府在執行環評制度時,其目的事業行政機關必須進行初步評估有無重大影響及是否需要進行環評審查。若需要則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刊登公告界定範疇,再由開發單位或主管機關委託工程顧問單位準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經公告及民眾閱覽確認環評報告後,進行決策及簽署決策紀錄;在此同時,如果相關機關有所異議,經環境品質委員會議協調裁決後,聯邦邦府目的事業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與追蹤。
亦即美國環境政策法案立法旨在,讓目的事業行政機關和社會能夠透過環評之程序,在最後決策前充分掌握環境資訊,以及考慮開發案件影響環境因素、合理替代方案及對環境可能造成的衝擊,其目的並非干擾行政機關決定,而是希望目的事業行政機關經深思熟慮後做出有依據理由的決策,藉此保護、回復或改善環境品質,以達到環境政策法案的環保政策目標。
觀察先進國家均由開發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環評審查之下,現行政府環評主管機關必須配合改革。其改革包括:短期為完成修訂環評施行細則,規定各種不同開發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其環評計畫送交行政院環保署審查前,先就其中有爭議的部分透過公開對話,與地方民眾及環保團體之歧見進行溝通說明之後,再將完整資訊彙整送交行政院環保署備查,始得進行環評審查程序,藉以降低阻力。
中期為配合內政部訂定國土計畫法,明確禁止開發或限制開發區域,以降低環評案件的複雜度與爭議性。至於長期為透過增修環評法,讓環評審查主辦權力移轉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亦即事先溝通協調意義,並非僅是政府部會之間橫向溝通協調,而是更加需要與立法部門、社會各界尤其民間環保團體人士的溝通協調。
(本文刊載於2014年11月8日中國時報)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