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法國議會。)
學者郝培芝、許有為共撰「奇怪耶 票選
賴清德李全教主政?」一文,針對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一事多所質疑,然其論點尚存諸多值得討論之處,茲就其論點,回應如後。
一、文章要點
該文要點有四:
(一)我國九七修憲仿效法國半總統制,在總統直選前提下,貿然再引入閣揆同意權,將引發更大憲政亂局,人民將失去選擇政府權力。
(二)以台南府會衝突為例,凸顯選民市長選賴清德,市議會卻由李全教主政之不合理。
(三)
台灣有倒閣權與總統解職權,捨此權力不用,而要增加閣揆同意權,是國會自肥。
(四)法國憲政制度兩大關鍵:總統是憲政基石,為國家主權及政府效能保證;但在行政立法關係上,既要總統制的權力分立,又要內閣制的負責機制。台灣既已仿效法國,除非改總統制,不然就應將法國半總統制完全引進。東抄西湊,只會製造更多問題。
二、評析意見
(一)半總統制國家中兼採總統直選與國會閣揆同意權者,所在多有。拿掉閣揆同意權,總統又不願建立共治的憲政慣例,已經造成憲政亂局。恢復閣揆同意權可以解決目前部分憲政問題。
作者認為總統直選後,民眾難以接受無權總統。恢復國會閣揆同意權,將使總統無法組成政府,並舉法國憲政為例,認為我國97修憲既然學習法國半總統制,就要學到底,不能再回頭走向內閣制。這種說法有幾點值得商榷之處:
1、作者避談法國左右共治經驗,忽略法國閣揆必為國會多數所接受之事實
其一,作者避談法國三次出現左右共治的經驗。法國半總統兼採總統與內閣制的部分設計,因此同樣面對總統制二元民主政當性的困境。亦即總統與國會分別只對選民負責,且均受任期保障,不過一旦出現總統與國會多數不同政黨掌握的分立政府局面,行政與立法可能陷入僵局。法國人面對分立政府的時候,總統願意建立慣例任命國會多數黨接受的閣揆,讓憲政偏向內閣制運作,形成「左右共治」局面(1986、1993、1997年三次),因此法國並沒有因為分立政府的出現,而讓行政立法陷入僵局而空轉。
我國運作經驗則完全不同;2000年
民進黨執政,陳總統不願意效法法總統任命與其不同的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總理,執意組成少數政府,造成憲政僵局。在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範與缺乏慣例可茲依循的情況下,陳總統顯然並沒有真正學習到法國憲政運作的精髓,不願節制自我權力,只知擷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而且法國政府雖然沒有規定國會對總理的同意權,但是催生第五共和憲法的戴高樂原始構想是認為閣揆在被任命後,必須對國會兩院(尤其是直選的國民議會)進行施政報告,並主動要求國會信任,在第五共和開始運作的前幾年(1959-1966年間),確實都採此模式。不過隨後總理獲任命後是否主動要求國會信任,則視總理個人決定,並無一致的作法。
由於法國在2002年以前總統任期為7年,國民議會則5年改選一次,因此分立政府經常可能出現。不過,當國會改選而出現分立政府時,通常現任總統會任命新的國會多數黨領袖組閣;而當總統選舉結束後形成分裂政府局面時,新總統則通常會嘗試解散國會,希望由選民的決定來化解分立政府的問題。但若國會改選結果仍維持分立政府局面,總統仍會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組閣。不論如何,
法國國會雖然對於閣揆同意權的實踐是分歧的,但是總統主動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組閣,確已成為不可動搖的慣例。既然總統願意尊重國會多數組閣的原則,國會是否對閣揆行使同意權也就較為次要了。
總結言之,法國總統任命總理雖未必須經國會同意,但其任命總理絕非單憑自己好惡或同黨與否而逕為決定,還是必須尊重國會多數,回歸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我國正因為曾經出現總統不顧國會政治生態,自行任命同黨閣揆,與法國憲政運作精神南轅北轍;且我國憲政制度也沒有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讓總統有一次機會訴諸民意的機會,故有明文納入國會閣揆同意權之必要,以減少爭議,避免憲政困境再次出現。
作者避談法國左右共治經驗,也未論及法國閣揆均為國會多數(多數黨或聯盟)擔任之事實,竟曲解認為民選總統必然有權組成政府,恐對法國憲政運作有所誤解。若作者所言為真,法國總統即可自行任命同黨閣揆組成政府,又何需自我設限,進行左右共治?
2、我國憲政發展為何不能轉向內閣制修正?
其次,我國憲政發展為何不能轉向內閣制修正?作者認為總統一旦直選,無法回頭;一旦回頭,只會更糟。此完全是作者一廂情願之想法。有關憲政制度的走向,沒有絕對的路徑或方向,端視民意與主要政黨的態度而定。提出向內閣制修正,是嘗試解決我們憲政運作問題的方法之一;是當前民眾對總統權力過大,憲政體制權責無法相符的一種反省聲音。如果多數民意支持內閣制,且在制度設計上能夠權責相符,我們實在找不出不能向內閣制修改的理由。
世界上採行半總統制的國家中,有較偏向總統制者,亦有較偏向內閣制者,採總統直選而偏向內閣制運作者,也不乏例子(如奧地利、芬蘭)。過於偏狹地排除部分憲改走向,不論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均難謂有說服力。
況且,目前
國民黨所提出的內閣制修憲版本,也僅對憲政制度設計進行部分調整,除維持總統直選外,也保留總統現有大部分職權;並未將憲政制度大幅度修改為典型的內閣制,讓總統虛位化,目的不外在於限制總統現行過大的權力,並試圖避免憲政僵局發生。所以在民眾的接受度與制度運作之銜接上,衝擊程度應不致於過劇。
3、我國政府組成難產機會極低,實無須為此賦予總統對閣揆人事之主導權
其三,法國給予總統任命閣揆權力,在於修正過去第三第四共和內閣制運作期間,多數黨林立造成政府短命或難以組成政府的困境。此外,法國為了避免政府難產,戴高樂總統也修改國民議會議員選制,來減少多黨林立的情況。其一方面採行第三共和的兩輪投票選制,另方面也將大選區(以22個省為選區單位)改為小選區制(本土及海外領地共552個選區)。同時還增加必須得票達5%門檻,方能進入第二輪投票之限制(1966年調高為10%,1976年再提高至12.5%)。
我國第七次修憲後立委選制也改為小選區,多黨林立的問題在現行選制下,亦難出現。因為小選區選制在學理與經驗上均不利於小黨發展,而在不分區部分,也由於我國立委席次少,不分區僅佔所有立委席次的三成,加上又有5%分配席次的門檻限制,就算此門檻下降至3%,小黨發展的空間仍受到限制。換言之,我國政府組成難產機會極低,實無須為此賦予總統對閣揆人事之主導權。
(二)援引台南市為例,是拿首長制類比內閣制,不倫不類
作者引用台南市府會關係為例,但卻讓人不知到底訴求的論點是什麼?因為台南市的運作是首長制,較接近
美國總統制。即由選民選舉市長,由市長組成市府團隊施政。市議會依照權力分立之原則,依法行使立法、預算、質詢等權,以監督市府施政。而市議會議長代表議會,只是議會合議制的主席,並不能組成市府,也無絲毫行政權,與內閣制的憲政體制完全不同。內閣制的內閣總理,掌有行政權,負責組成政府,但國會議長也非內閣總理。作者類比,不知所云,只能說不倫不類。
(三)恢復閣揆同意權是為了平衡現在失衡的行政立法關係,國會自肥完全是醜化之詞。而罷免與彈劾總統制度,成功機率極低,難以真正對總統產生制衡力量。
1、恢復閣揆同意權是為了平衡現在失衡的行政立法關係,並避免少數政府之憲政僵局出現
憲政制度應該權責相符,憲政改革應該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去思考制度設計是否平衡,避免單一部門權力過大,造成濫權。閣揆同意權在並非我國憲法所獨創,在我國憲政運作上亦曾出現,如果僅以國會自肥的角度來審視閣揆同意權制度之必要性,不僅偏頗,更是一種醜化。
九七修憲以來,不論那個政黨執政,對於總統權力過大的批評不斷。思考恢復閣揆同意權,是讓權力分立天秤上趨於弱勢的立法院,能夠增加權力,以平衡現在總統過大的權力。
其次,恢復閣揆同意權是避免少數政府的有效作法。九七年修憲時,我國憲政運作經驗未曾出現少數政府或分立政府,當時取消閣揆同意權的主要考量是避免立法院在野黨以議事杯葛手段,讓行政內閣無法組成。但是2000年之後我國行憲後首次出現行政與立法多數分屬不同政黨的分立政府情況,而其後的憲政運作經驗,我國總統並未如法國總統一樣願意自我節制權力而進行左右共治,反而卻無視立法院多數政治生態,恣意任命閣揆組成少數政府;但少數政府不僅違背民主多數決基本原則,在實際運作上,行政部門想推動的施政,立法部門未必同意,立法部門的立法與決議,行政部門卻未必願意執行;結果導致行政立法僵局,政府施政陷入空轉。且我國憲政制度設計上並無法有效化解這種僵局,必須等到總統改選後,才可能突破。
為避免行政立法分立出現少數政府狀況,造成憲政僵局與施政空轉,憲改必須面對此問題並謀解決之道。不能視而不見,繼續放任制度設計的盲點而不為補充規範。恢復閣揆同意權正是基於此兩方面的思考而提出,目的是為了使我國憲政運作能夠權責相符,且更為順暢,完全與國會自肥無關。
2、現行倒閣及總統解職制度設計難以有效制衡總統
此外,有關倒閣權之設計,我國立法院雖然有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但不信任就算通過,既無法搖撼總統地位,總統亦可再行任命新的行政院長,但立法院卻可能遭到總統解散改選命運。國會重新改選後,執政者屹立不搖,國會多數卻可能因而更迭,立委自身前途難料,且我國選舉經費高昂,故多不願輕啟發動不信任案,導致此制度幾形同虛設。且總統主導行政大權,行政院長淪其幕僚長,但不信任案也無法對總統課責,總統有權卻無責,國會幾無制衡總統之權力,行政立法相互制衡機制完全失衡。
另作者指出台灣設有總統解職權,但解職權為何,作者未明言。依照憲法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
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及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
解職。)條文,所謂「解職」,應係指對總統之彈劾。不過就算廣義的總統解職權,罷免案最後仍須全民公決,故本質上非國會制衡行政權之武器,而應視為民眾制衡總統(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的武器。而彈劾案最終需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本質上具有一定之司法性質,非純然對總統政治責任之追究。故不論罷免與彈劾,立法院僅為發動機關,非決定機關,實不宜將此等權力視為立法對行政權之制衡武器。
且為維持政治穩定,我國罷免與彈劾總統提案門檻均高,必須有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才能發動,換言之立法院少數即可否決。而罷免還須經全民投票,門檻更高達有權投票者的一半(雖然有罷免總統制度的國家,世界上屈指可數),實際上,此兩種權力成功發動與通過的可能性極低,根本難以對總統形成真正壓力。
(四)法國制度只是半總統制的一種類型,不是唯一標準,更不是我們憲改必然的方向
1、半總統制類型多樣,法國制度不是唯一標準
學術界研究半總統制國家實踐經驗,成果豐碩,而所謂半總統制國家不論如何定義,都可再向下發展出各種不同類型,有的是偏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如法國、97修憲後的我國),有的是偏向內閣制的半總統制(如芬蘭、愛爾蘭、奧地利、冰島、葡萄牙等)。法國的憲政制度,充其量只是半總統制中的一種,並非唯一類型,也不會有學者視其為半總統制發展的標準答案或唯一路徑。
2、法國第五共和已修憲24次。限制總統權力,強化國會監督是主要方向
況且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連法國人自己都不滿意,至今已進行24次修憲,尤其2008年更大幅修憲修改47條憲法條文,而削弱總統行政權,強化國會監督能力則是法國當前憲改的主要方向。換言之,法國自己都覺得其憲法賦予總統過大權力,並與時俱進著手調整,何以我國非得全盤複製法國制度?
3、法國體制是我們憲改選項之一,但非必然方向
尤其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有其歷史背景,之所以會強化總統權力係因為第三第四共和多黨林立下,內閣制憲政運作不順暢的經驗,故而在傳統歐陸內閣制的基礎上,強化了總統的權力。而不是在美國總統制的架構下,導入內閣制的設計。故其憲政制度仍存在很強的內閣制根底,與美式總統制仍有極大不同。
我國憲政制度設計向來具有很強的內閣制精神,97年修憲固然向總統制的方向傾斜,但是卻也帶來許多問題。恢復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2000年以後我國憲政運作發生的困境,就如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設計是為了解決當時第四共和憲政運作的難題。當然,我國憲改路線有很多可以選擇,絕非只有「一條」康莊大道。要完全朝向總統制修改,是一種選擇,不是不行,但此選擇須大幅更動憲法,需要更高共識凝聚。要學習法國的制度也是一種選項,有關政府主動要求國會信任的機制必須納入,而法國面對分立政府時所建立左右共治的憲政慣例,在我國實際運作經驗裡,與其期待政治人物建立憲政慣例,不如明文規範更能杜絕爭議。而選擇向內閣制修正,尤其恢復閣揆同意權,修憲幅度較低,我國與其他國家運作也非毫無經驗,更為可行。作者全然否定朝向內閣制調整的修憲可能,過於狹隘,更排除了民眾另一種選擇機會。
4、憲政制度不可能忽視當地國情與需要而全盤複製他人經驗
最後,各國憲政制度固然可以在學術上進行分類,但這些分類是研究比較政府或制度過程中,便於理解的一種劃分方法。事實上,幾乎沒有國家的憲政治度是相同的,每個國家制憲或修憲時,必然融入了國情、文化、現實的需要與政治力量的折衝妥協。作者說要學一國制度就完全引進,切忌拼湊而成,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作者崇尚的法國的半總統制,不也是東拼西湊,融合總統制與內閣制設計而成?當他們制訂第五共和憲法時,試問有那個半總統制的國家可以供其仿效?當美國創立第一個總統制的憲政體制時,又有那個國家制度可以讓其「完全引進」?這些國家制憲時,都有其歷史與經驗的基礎,以及一部份的改良。「完全引進」可以不考量國情與我們實際需要嗎?能忽略我們當前遭遇的困境,視而不見?不對症就下藥,可以治好我們的病?法國憲政制度固然有其參考之處,但絕不該是標準答案。權責相符,避免單一部門權力失衡,實際運作上又可行,現實上各方有共識,才是我們憲改要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