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颱米塔來襲,位處新竹縣市交界的瑞昱半導體公司,因兩地首長放假不同調,引發網路對「天災假」的熱議。其實在《勞基法》中,並無颱風假或天災假之規定,放假是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民間企業「比照」辦理。
所以颱風天雇主若為營業需要,請求員工上班,並不違法。不過員工出勤後,一旦認為有發生危險之虞,也能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行使「緊急退避權」停工,且因已經到班,雇主仍要給薪。那麼颱風天員工如果拒絕出勤,被懲處又是怎麼回事?
這正是勞工要求「天災假」納《勞基法》的原故,儘管「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有規定,勞工若評估出門風險過高,不上班,老闆也不得對員工不利。但此辦法僅是行政指導,缺乏強制力。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然無正當理由,都應該出勤。
其次許多人誤以為颱風是天災,所以上班應加倍給薪並補假一日。事實上《勞基法》所稱的「天災」,係指因自然界的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作業涵蓋預知來臨前的準備與事後復健。顯見《勞基法》是以防災、救難為認定標準,而非颱風假上班即可適用。
然而面對全球氣候異常,災害程度難以預料,站在維護生命安全的立場,我們不該心存僥倖,更應將放颱風假當成避險,因此有立委提案在《勞基法》中增訂「天災假」。不過此舉遭到工商團體以各國並無先例,同時各行業需求不同,如醫療、水電及大眾運輸等,無法全面停工為由杯葛。
遺憾的是勞動部認為現有機制,即「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已足供解決問題。殊不知國人勤儉耐勞,作老闆的多考量放假會增加營運成本,當勞工的則怕請假扣薪,甚至有外送員抱怨賺不到颱風財。因此一例一休上路以來,台灣的年總工時,一樣高居全球前幾名。何況「要點」只是建議,以致有企業不給薪或要求勞工自行請假等亂象,爭議始終不斷。
俗話說「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試想要調教多久才能培養出一名好員工,如果和一年1、2天的颱風假成本相較,保障勞工安全是不是比較划算。再說運用遠端監視及三方通話等科技技術,事業單位照樣能克服各地放假不同調之問題。所以朝野在推「天災假」時,除了聚焦勞資最在意的避險權、放假出勤與否之給薪原則外,更應以導入新科技為配套,鼓勵企業改變管理思維。
畢竟員工是資本而非免洗筷,勞資互利之道在彼此體諒,才有可能造就雙贏。同樣的居上位者,若能從庶民的視角看天災假,就不會老是拿缺乏社會共識當藉口,延宕立法。提醒長官們,百姓需要的是媽祖婆,而非辣台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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