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能有起訴所有人的方法。」-- 愛德蒙‧柏克Edmund Burke,《一場與
美國和解的演說》,1775年3月22日。
反滲透法已實施,蔡總統也責成陸委會,盡快公布滲透行為的類型以及行為,以釋民疑。但是法律文字太粗糙模糊,罪名要件不明確,而且舉證困難,究竟陸委會如何能以下位階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來界定上位階法律的司法處罰範圍,依舊人心惶惶。我們呼籲,應依憲法保障人權意旨,朝有利人民的方向擴張解釋,往來、營利、經商、就學、就業等,都應受到我國憲法的保障,以免破壞法治,剝奪人民良心、言論與就業自由的權利。
反滲透法最惹議的,就在定義不清,構成要件不明確。首先關於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民國100年6月)、國家安全法第2-1條(108年7月)修正時,予以加入。但是在這兩部法律中,境外敵對勢力都與「大陸」、「外國」並列,顯然境外敵對勢力應不包括大陸地區。反滲透法第2條的定義,取消這樣的並列規定,看來似專指大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細究又有疑問。例如南海諸島與釣魚台海域,周邊國家也有與我國使用武力對峙的情形,這些國家算是境外敵對勢力嗎?同一名詞,三部重要處罰人民的法律,彼此都不一致,立法意思混亂,人民很難瞭解。
其次,是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公投、總統選舉、遊說等行為。姑且不論什麼是資助或委託行為,已是大家擔心的問題;光就公投選舉遊說而言,爭議就很大,已侵害了良心自由與言論自由。
因為民主人權國家,無日不以政績的好壞,人民是否自由富裕,來定選舉的勝負。而民主國家的可貴,正在於對政治能自由讚賞或批評,以作為政府施政或公投時,滾動式的意見來參考,讓政府隨時修改政策或加強推行。因此各項政治經濟社會學術論壇,或工商團體、縣市長、公司行號或個人,赴大陸促銷產品、相互招商引資、或討論
兩岸政策,其成功或失敗的成果,都可能成為政績或經濟的變動因素,也會自然地產生對於大陸的喜歡或排斥態度。
2018年我國出口在GDP占比,高達66.75%;而大陸佔我方出口近40 %,我國經濟榮枯實與此一巨大佔比的出口成績,息息相關。而對大陸出口的經濟好壞,當然會影響到人民的投票意向,以及人民對於具體候選人的支持拉票、或對國會的遊說行為,這正是憲法保障的信仰、良心與言論自由的實踐,但卻正是反滲透法要處罰的對象!人民對政治形成信仰,把政治意見交給民選代表去執行,或廣為宣傳遊說立法委員,正是我國民主言論自由的可貴,與對岸大不相同之處。如果此種對候選人的支持與遊說行為,都被反滲透法禁止,則不只是侵犯憲法保障的良心、言論與行為自由,老百姓也綁手綁腳,生計大受打擊了。
大選辯論時,宋楚瑜曾跟
蔡英文開玩笑地說,他因為擔任
APEC會議的我國元首代表,跟最大滲透源
習近平見面,商談亞太經濟合作事宜,這屬於反滲透法的範圍,所以他要自首;蔡英文也開玩笑回答,這是受她委託,反滲透法不會用在他身上。
然而這凸顯兩個嚴肅問題:第一,跟亞太地區最大經濟體的中國大陸經貿往來,討論經貿條件,包括不只是APEC場合,甚至是
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勢必與
台灣經濟連動,政績連動,也就是與選舉連動。如何能用反滲透法,一刀切斷政績表現與投票行為呢?特別是ECFA的早收清單於今(2020)年到期,兩岸的產官學人員若不依對方「指示」條件,彼此答應、妥協或否決,則台灣出口大陸的若干商品若不能再享受優惠零關稅,勢必對我國經濟造成相當大衝擊。
第二,蔡總統有把判決確定的罪犯,事後予以特赦的權力。但是總統有無事先委託他人,做觸犯反滲透法行為的權力呢?恐怕沒有,總統也要依法行事。進一步推演,我方經貿或其他事務官員,能否事先獲得授權之後,與滲透源的大陸官員,進行談判呢?恐怕也不行。政府當然可辯稱,官員談判不屬於反滲透法的範圍,然而就如前文所述,根據滲透源指示的條件,談判折衝後,答應或不答應其中條款,都會影響民意與選舉,也都可能觸法。如果政府認為本文危言聳聽,也請修法釋疑。因為政治免責聲明,無法消滅嚴苛的處罰法條效力。
政府如此,民間怎麼辦?兩岸各種交流已經非常密切,今後人民參與兩岸交流事項,經費部分或全部由大陸提供,是否觸法?就算經費全由大陸提供,但是否營利、對價,又如何認定營利對價關係?大陸所謂惠台(或對台)措施,早已行之有年,以往都不觸法,現在竟有觸法之虞,在在都讓人民惶惶不安。若說護主權重要,則在反滲透法實施之前,主張護主權的蔡總統已大勝,足證惠台措施並無影響台灣選舉的效果。則此法的手段,與他要達成的目的,根本沒有連結,實在缺乏立法的正當性。
估計目前近200萬台灣人民在大陸生活就學就業,往來兩岸的人就更不計其數。兩岸累計的公證與認證文件數,高達400萬件,足見兩岸生活關係的彼此牽連,既深且廣。反滲透法為何流言疑慮甚多,就是因為它干擾到不計其數人民生活。若觸犯我方的間諜罪、叛國罪,則目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都已設有處罰規定,近年也都有判決案例,人民可知道自由的界限。但是反滲透法卻又創設了新的交流罪名,而且要件模糊,權利大受政府縮減,動輒觸法,侵犯良心自由與行為自由,人民焉得不懼?
英國政治家柏克說:「我不知道能有起訴所有人的方法」,就在強調,政府不能故意羅織把人民定罪。呼籲政府嚴肅處理反滲透法問題,若不能修法,執行時也要依照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朝人民有利的方向從寬解釋。也呼籲法官判決時能保護人民,以保人權,以安民心。
(本文刊登於109.01.20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