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愈演愈烈,
台灣防疫超前部署,受到各國媒體肯定。然人民之「罷韓連署」得否比照防疫措施而「超前部署」,這不單是民主制度運作的問題,並涉及憲法公平選舉原則之約制,而有探討必要。
罷韓團體於高雄市長
韓國瑜就任滿一周年之翌日(一○八年十二月廿六日),就把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一%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選會。這些「超前部署」(偷跑)的提議連署書是否「合法」,產生爭議。
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回函中選會,略以:「…依選罷法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因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查對與宣告成立與否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本部尊重貴會意見。」然內政部此四兩撥千金的回函,不僅沒有解決問題,更違背選罷法之立法意旨,需要辨明。
從比較法解釋觀點來看,採用罷免規定監控地方官員或議員,在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歐
美國家鮮有規定,何也?畢竟罷免權之行使乃選舉後另一次全民動員,勢必勞民傷財,對於民主政治若是利大於弊,世界老牌民主國家早該奉為圭臬,然為何只有台灣,其他包括美國若干州、加拿大一個省、瑞士六個邦,都僅有部分地方自治團體有零星規定,理由在於:因有選舉、任期,加上民意輿論監督,網路時代更是無所不在,如有徇私舞弊犯法而產生法律責任,早就有司法、監察權得以處理,乃至於引咎辭職,所以罷免權的行使要非常審慎,不僅要防範政治勢力之惡用,更要避免提前舉行不信任投票,而有提前選舉,造成政治不安定之惡果。
揆諸選罷法「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立法意旨,從歷史、目的解釋以觀,乃是採取「政績論」,為了避免派系鬥爭,特別是沒選上的(包括其支持者)不尊重多數民意的選擇,藉由罷免權之行使擾亂政治安定。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兩個月、未宣布參選總統前,政績還需要時間考驗,但罷韓連署即已開始,這部分於就職未滿一年內產生之罷免連署書,違反公平選舉之正當程序(當然包括罷免)。無論從文義、歷史或目的解釋,均不得納入合法罷免連署書之計算數內,內政部不能以法無明定為由,而推諉卸責給中選會。中選會在審酌立法之初「一年」政績論之立法意旨,以及兼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對於市長罷免之實施具有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之自治權限,熟知法律的中選會正副主委及委員應認定罷韓案中就職未滿一年內之罷免連署書為無效。
我國的民主實踐,向來以選舉為重,對於選舉活動的開始有明定諸多要求,為維護選舉公平不遺餘力;選罷法第一○二條對有罷免連署權人行求期約為連署設有刑罰,舉凡送防疫物資、抽獎等行為,均有涉「賄罷」之嫌,惜未見檢調機關介入偵辦這類傷害民主法治之行為。
為了國民健康,新冠肺炎可以超前部署;但罷韓的超前部署,卻破壞了民主法治,並牴觸憲法第一二九條選舉(包括罷免)之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選政、選務主管機關能不慎乎?
(本文刊登於109.03.23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