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股權轉讓事件,係屬個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院基於責任政治、行政一體原則之精神,固然可以對NCC為指揮監督,但也僅限於人事、預算、會計等組織上事項。更何況行政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通傳會組織法之聲請書中,自己也指出:「(通傳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規範意涵,……是相對於本院之獨立,亦即:通傳會就其法定職權事項所為之決定,在本院體系下具有最後性,不受本院之事前指揮或事後監督(合目的性與合法性監督)。」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就NCC此等獨立機關亦指出:「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是以,行政院就中廣股權轉讓之個案,大力抨擊,即是就個案所為之干預,行政院對本案指NCC委員有圖利與瀆職之嫌,不僅違反其當初聲請解釋之論理,自打嘴巴,試圖用政治力干預個案,同時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對獨立機關解釋之意旨。
NCC不論是否對本件中廣股權轉讓或其他個案,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本於其職權作完整的事實調查,於此同時,NCC亦應尊重各行政機關之職權,不能取而代之。趙少康於中廣股權轉讓事件中,是否虛設行號,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NCC在該公司未被經濟部撤銷登記之前,均應尊重經濟部所為之登記。如行政院已知悉該公司乃虛設行號,即應指示經濟部進行查處,撤銷該公司之登記,俾利NCC進一步的處理。今行政院與經濟部除大力抨擊NCC外,對於主管業務均未有任何動作,可見涉嫌瀆職者應係行政院與經濟部,NCC何來瀆職之有。
再者,通傳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本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各部會之權責已有劃分,新聞局已非本案之主管機關,基於何種立場提出抨擊。
NCC所為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及變更負責人者,其性質為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惟其並非毫無條件之行政決定。依行政法學理論,NCC所為者係附保留廢止權附款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附款,係使行政決定有彈性、有效率,並能兼顧人民之利益,符合比例原則及個案正義。NCC針對中廣股權轉讓之許可作成附款之決定,反而增加NCC持續追蹤管制之責任,對中廣公司的經營權亦因附款受到更多的限制,中廣因此一承諾性之附款負有將來被廢止許可之風險,何來圖利可言。行政院於NCC作成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後,立即抨擊NCC圖利、瀆職,未免言過其實,且公開打擊同屬行政權之獨立機關NCC,反而有損行政權之一體性。
(本文曾刊登於96.6.29中國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