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摘 要
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如眾所周知是「保費便宜、就醫又方便」,因此導致一些旅外國人藉短期回國之便,享用健保醫療資源。媒體評論,健保所支付經費雖佔健保總支出甚為微小,而且以目前健保規定雖不違法,但「合法未必合理」,因此主張政府應該儘速修法,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醫療保險不同於其他金錢給付的社會保險,屬於當期實物務付。因此,依據醫療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應有設定「等待期」與「復保期間」的規定,除了符合使用者必須繳納保費的基本原則之外,也可以避免形成道德上的危機與社會不良的觀感。因此,我們建議:
一、健保和未來的長照保險,國人因出國就學就業超過一定期限者,目前為六個月,必須停保,待回國後復保,應有「復保期間」的規定。「復保期間」的規定一般和加保的「等待期」一致。學者的建議是四個月到六個月。
二、有關加保或復保「等待期」的規定,除了居住國人可免有參加保險「等待期」的規定外,其餘外國人來我國就業、或出國就學就業後返國者,要參加健保或長照保險享受給付權利,就必須有加保或復保「等待期」的規定,學者的建議是四個月到六個月。
我們認為,應儘速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正在規劃草擬中的「長期照護保險法」,也應納入相關的規定,以杜絕未來的爭議,並符合醫療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
貳、議題背景
今年十月十九日聯合報焦點議題報導,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如眾所周知是「保費便宜、就醫又方便」,因此導致一些旅外國人藉短期回國之便,享用健保醫療資源,以九十七年為例,健保為此支付醫療費用一億兩千三百萬元。媒體評論,健保所支付經費雖佔健保總支出甚為微小,而且以目前健保規定雖不違法,但「合法未必合理」,因此主張政府應該儘速修法,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依現行健保法相關規定:國人出國未滿六個月返國者,依規定補繳保費,即可具有健保身分;如果超過六個月,可選擇停保,但返國當天就可復保,繳交當月保費就可恢復健保身分,享有就醫權利。
目前政府正積極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其照護制度的供給將參考健保制度;因此,如果仍以目前健保制度加保和復保的的規定,未來長照保險制度將面臨類似長照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換言之,旅居海外的國人可以在年紀較大之後,將戶籍遷回國內,並開始繳納長照保險保險費,即可享受長照服務。
參、議題分析
前述健保就保身分「合法未必合理」的問題,癥結點在於:參加社會保險是否應該有「等待期」的規定,以及停止保險後復保期間應該多長的規定。我國全民健保的停保期限規定是六個月,而參加全民健保沒有「等待期」的規定,可以隨時加保並繳納保費,就可以享有就醫權利。因此才會有部分旅居國外的國人,過度利用我國有限的健保資源。
參考實施醫療保險國家的經驗,部分有加保「等待期」的規定;其對象係針對移民或留學生抵達該國後加保的規定;但對於該國國民則沒有「等待期」的要求,例如英國的全民健康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至於「復保期間」的規定,一般均有「等待期」的要求,以避免因為可即時復保而造成醫療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目前政府正積極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也面臨了未來長照保險是否有「等待期」與「復保期間」的規定爭議,為減少未來制度實施後的紛爭,必須在政策和立法方面,能有明確的規範。
肆、對策建議
醫療保險不同於其他金錢給付的社會保險,屬於當期實物務付。因此,依據醫療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設定「等待期」與「復保期間」的規定,除了符合使用者必須繳納保費的基本原則之外,也可以避免形成道德上的危機與社會不良的觀感。因此,我們建議:
一、健保和未來的長照保險,國人因出國就學就業超過一定期限者,目前為六個月,必須停保,待回國後復保,應有「復保期間」的規定。「復保期間」的規定一般和加保的「等待期」一致。學者的建議是四個月到六個月。
二、有關加保或復保「等待期」的規定,除了居住國人可免有參加保險「等待期」的規定外,其餘外國人來我國就業、或出國就學就業後返國者,要參加健保或長照保險享受給付權利,就必須有加保或復保「等待期」的規定,學者的建議是四個月到六個月。
參酌前述兩項政策立法建議,我們認為,應儘速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正在規劃草擬中的「長期照護保險法」,也應納入相關的規定,以杜絕未來的爭議,並符合醫療社會保險的公平原則。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