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生效日記者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業已正式舉辦,並且公布相關的問題清單及政府回應,只不過,五年下來各個部會對於身障事務的策進作為,依舊還是處於諸多問題未解、待解與難解的低度發展階段,如此一來,實則是有必要去思索西方文明的國際權利公約對於東方文化如當代
台灣地區的社會進化及其提點意義。
誠然,進行所謂的國際審查,其真義乃是用以展現國家機器對於身心障礙者包括基本權益保障以及額外福利促進的相關作為,藉此將身障者從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等類別範疇,進一步地延伸生活世界裡的各項需求滿足和風險事件規避,就此而言,即便是存在著難以掌控的疫情變數,但是,五年的緩衝時間及其坦承許多問題未解的倆相對照,要反思的是身為國際權利公約簽署一份子的台灣,究竟履行了那些世界公民責任?換言之,林林總總的身障改善政績,終究是要誠實面對包括身障者的自覺性需求、表達性需求以及專業監督的規範性需求抑或是從區域到島內、跨國和國際之間的比較性需求的落差或斷裂?如此一來,在這裡的考察真義,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工具層次的各項變革措施,而是台灣一地從國家機器到公民社會的整體氛圍和認知圖像,究竟是怎麼看待國際權利公約的文明化意義,進而達到因勢利導的改革動力,抑或只是為公約而公約的所謂「公約政治」?
基本上,對於該項國家報告的審視判準,理當是要有復歸於「個體-制度-大環境」的考察架構,一方面,扣緊障別、等級、性別、年齡、婚姻關係、家庭結構、社會支持、人身需求、風險事件而來的各項身障者策進作為,這已然是一種糾結多重、複雜、變異和不同面向的整體社會事實;再則,從身障者的個人動力到身障家屬的家庭動力、不同社會參與形式的制度設計動力以及包括殘障、失能與障礙的文化環境動力,指陳出來的是身障者的「問題清單」,實則是有其從單一、特定以擴及到多樣、深邃的環環相扣、層層堆疊、彼此牽動和難以切割,如此一來,從單一部會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從一體適用的中央政府到因地制宜的地方政府,以迄於從法令辦法、典章制度、行政協調到服務輸送,多少顯露出來停留於各自表述、各自本位、各自為政的「政府回應」,已然是流於某種形式虛應的交差了事,這也會是該項國家報告或國際審查所可以預見得到的難堪之處,更遑論訴諸於系統性審查的基本提問?
事實上,單純依其勞動範疇的所得安全保障,身障者經常性薪資只有全體國民的7成,或是依其經濟範疇的基本生活維持,身障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占比合計10.08%乃為全國之3.9倍,對此,糾結於勞動與經濟這兩項的關聯性指標,要如何破解從受教到就業、從工作條件到勞動環境抑或是從同工同酬到可比較價值的壓迫性結構解套,實為根本的基進作為;連帶地,若果,偏屬於公共領域的勞動與經濟,有其外控監督的中介力量,那麼,限縮於私性領域的家庭暴力或其他的不當對待樣態,包括親密關係暴力、兒少保護、直系血親卑親虐待65歲以上尊親屬、其他家庭成員暴的力身心障礙者,已經是從2016年的6,938人,快速增加到2021年的1萬多人,至於,遭受機構人員不當對待的身障者人數,也從2016年的19人,成長到2021年的52人,顯然,從公開到私密、從顯性到隱性以迄於從親密關係到專業服務而來的諸多暴力情事,一種動態、制衡、跨域的守護機制,將會是批判性反思之所在,這更足以凸顯出來關乎到身障者的權益保障或福利促進,急需的乃是一種整全多層的綜融性關照。
總之,從國家報告到國家審查之於行事如儀的通過性儀式,要如何讓激情過後的期待或批判,得以轉換成為集體性的監督力量,如此一來,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以迄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如何達到應有的批判性覺知和社會性關注,這將會是「公約政治」如何內化成為某種「公約素養」的針砭所在。
最後,糾結於從就業、薪資等公共領域到家暴、不當對待等私性領域之間的乃是準公共範疇的更多無形折磨、虐待,遠地不說,台北建國高架的另類室內停車場,從小雨滴落、路面不平、柱子破損、機台過高、介面失靈、身障停車位不友善到投訴無效等身障者停車事宜,這又豈止是高層次的國家報告便可了得,面對著難題依然、困境依舊和限制依故的身障者人身悲情,好想帶著這群國際委員走一趟生活世界裡的台灣身障實境秀。
(本文曾刊登於111.08.02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