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明訂民事訴訟兩造當事人具有「合意選定」承審法官的權利。司法院強調這是「世界首創」,將可達到疏減訟源、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目的,有助於法官的「良性競爭」。然而,卻有資深法官私下表示,法官任人挑選何其悲哀,法官尊嚴何在?
司法改革在台灣乃是老生常談,如今已演變為波濤洶湧的運動。近年來的司法改革看似熱鬧,其實內部相當悲涼;許多資深法院院長、庭長、法官便感慨:司法族群「司法倫理」日漸蕩然!
長期以來,司法改革所犯的致命錯誤是「方向錯誤」和「方法錯誤」。
司法改革要以「全民福祉」為方向,而非「紓減辦案壓力」為主;在方法上,改革要「由下而上」而非目前的「由上而下」。司法追求的不該只是形式正義,而應為實質正義;因為人民有權享受全面公正的司法。
法官個個都應該是品德、學識、能力三位一體,豈能再區分好壞?問題的癥結,可能還是在於決策者不自覺地犯了單從法律專業角度看問題,缺乏人性的、文化的、社會的思考;司法威信的振衰起敝要靠法官集體的重建,而非僅賴少數法官的形塑!怎可將「選法官」的重責大任丟給民眾?
舉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採取由訴訟當事人選擇受理案件的法官,是否反而暴露我國法官專業能力、審判品質及公正性,都廣受到嚴重質疑?
改革的先聲是觀念改革,「世界上最佳的改革者,莫不先從自我改革起」,主導司法改革的人,是否要體察民意,尊重人民的需求,而先進行自我心靈改革?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刊登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人間福報讀者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