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生效日記者會。)
一則生活事務的庶民時事新聞報導,實有其復歸於請用文明說明您、我的變遷意涵思索。
媒體報導指出:某一視覺損傷者夥同導盲犬前往台北市知名韓式炸雞店用餐,卻是被以「寵物不得入內」為由排拒於門外,雖然,有加以解釋依其現行的法令規定,導盲犬是有可以合法自由出入公共場所權利,但是,店家仍然堅決拒絕,致使造成多方共輸的逆增上緣結果,而即使同樣的景況不同的店家施以友善對待的應變方式,但是,創傷知情的心理烙痕,也讓該起的不順因緣,實有其回歸如是因果其來有自的結構性探究,這是因為:
首先,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的各款規定,已然是清楚載明之,這其中包括有“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以及“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具體的操作性界定。
就此而言,倘若報導屬實的話,那麼,店家服務員所回以『你們要行文就去行吧。反正總店的老闆說因為有狗嚇到過客人,所以不准讓導盲犬入內。』的個人說辭,一方面這已經是一項明知故犯的違規行徑,主管機關理當是要有依法論處的即時作為,至於,若果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的單一個案,那麼,對於店家及其員工在職教育的後續處遇,這更是該起議題現象的考察針砭所在,連帶地,採信店員說辭的話,何以接受過嚴謹訓練的導盲犬會嚇到其他客人,究竟是情境的變異因素使然,抑或是客人的不當觸摸,諸此種種點明出來:店家係以圍堵的攻擊、防禦策略,藉此達到眼不見為淨的阿Q精神,這也讓該起低度的文明作為,衍生出來危機事件及其店譽受損的公共關係處理難題,這部分也就不應該只是公開道歉了事,更要有包括創新與改善的積極性對策。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乃是:帶導盲犬入店用餐被拒情事,竟然也出現在首善之區的台北市,就此而言,從依法執行到資訊不對稱、從硬體環境到軟體人文素養的移動障礙,以迄於從事前主動偵查到事後積極偵辦、從個別的單一店家到普及的社會教育、從消費者的個人受辱到全體國民的覺察知能、從一般犬隻到特種犬隻的相處對應、從單一的危機處理到反向的創新作為,凸顯出來,該項情事就不應該『私了』,而是一種『公斷』於民智未開的低度文明化素養,誠然,對於視覺損傷者來說,既是夥伴,也是家人,更像是身體的一部分,這也讓『牠被拒,等於我也被拒。牠被嫌棄,等於我被嫌棄。如果我不能委屈牠的委屈,我又如何誇誇其談說我們是生命共同體呢?』的該項觸動情愫,告誡您、我:如何用行動來讓這群弱勢族群的他們相信,世界上真的有人能夠在看過黑暗的事情之後仍然保持善良,「這個人」也不僅止於視障者自身,還包括不應該是局外人的正常健者。
台灣加油。
(本文曾刊登於113.05.14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