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儘管財政部反對,但雲林縣政府仍然堅持訂定「雲林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針對雲林縣離島工業區內使用煤、石油焦、燃料油等而產生二氧化碳的營利事業,將依二氧化碳排放量課徵碳稅。雲林縣長蘇治芬與財政部長呂桔誠見面協商時,即使呂部長明確表示碳稅之課徵應屬中央職權,不宜由地方單獨立法,但蘇縣長卻以縣財政困窘與環保競選承諾的理由回應,並執意將其付諸實際行動。面對此一僵局,我們主張財政部應一切依法(地方稅法通則)行事,不可任意以政策考量為藉口,但雲林縣政府在思考開徵碳稅之前,亦須尊重法律並回歸財政專業,勿以政治因素一意孤行。
雲林縣財政極度困難,值得同情;蘇縣長自我努力改善財政的用心,亦值得肯定。惟蘇縣長認為雲林縣財政困難的原因,主要乃歸諸於六輕一年繳交國稅達三百多億元,但卻只能分回十分之一而已。從而,雲林縣政府除了要開徵碳稅之外,同時亦行文財政部,建請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納入「企業貢獻捐」,六輕稅收先扣留二成給雲林,其餘再交給中央統籌。換言之,雲林縣採用的是「分進合擊」之計。如果碳稅開徵成功,六輕將繳交的三十億元給縣府,未來還有國光石化園區與台塑煉鋼廠二大財源;如果企業貢獻捐得以修法納入,則從國稅的保障分成中,就可以增加縣府豐沛的收入。只是這樣的想法,不論是在租稅或預算的專業上,都有進一步斟酌與討論的空間。
首先,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針對「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開徵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稅。由於碳稅的課徵會對目前中央正大力協助與推動的國光石化(八輕)以及台塑煉鋼等二大投資案,產生直接而明顯的利益衝擊,故未來碳稅條例送到中央部會備查時,基於該一項投資對國家整體經濟的重要性,勢必不可能獲得中央的同意。雲林縣政府雖然將原來擬開徵的煉油廠稅與煉鋼廠稅取消,但轉換成碳稅的課徵名義,不但未能增加任何中央准予備查的實益,且承擔的政策失敗風險更高。
其次,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抑制固然是我國環保與能源政策的重要目標,亦是世界環境公約最關切的主題,但即因如此,碳稅的課徵自當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而不論是其立法或執行,自也應以中央為宜。地方性的個別課稅,不但無助於整體環境問題的解決,更由於空氣污染乃流動性質,雲林縣課徵的碳稅收入並未分配給其他亦受污染的地方政府,對鄰近縣市而言,雲林縣的作法顯然有違法而「損及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虞。為避免地方間不必要的爭議,並提高碳稅課徵的效率,中央的出面不但合理且責無旁貸。
企業貢獻捐的問題,其實就是「稅收分成」的概念,亦即中央從地方徵收的國稅,先由地方分成留用餘者再交給國庫。大體而言,對中央稅收貢獻較多的地方政府,皆會傾向主張以此種方法來保障地方財源。惟國家稅目既然是根據其課徵性質與目的的不同而區分為中央稅與地方稅,自有其專業上的道理。中央稅目乃以「全國一致性」為著眼,故其收入自應以整體國家的需求為考量,不宜任由地方政府以各自利益保留使用。尤有甚者,中央負有調節地方財政需求平衡的責任,須要利用統籌稅款或補助款的方式,考量地方間的豐瘠程度差異,發揮濟虛補弱的調劑功能。若任由地方搶留國稅,勢必會削減中央調劑盈虛的財政能力,亦會造成地方間水平不公的加重。是故,在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劃分體制中,應該儘量避免稅收分成的使用。
然而,這並不是表示我們不支持地方財政自主的努力,相反地,我們還為雲林縣敢於課稅的舉動而致敬。我們更不是不知道地方財政問題的嚴重性,相反地我們還要為雲林縣主動對中央提出修法要求而嘉許。只是,碳稅的課徵的確不適合由地方做主,而地方在爭取財政自主與開闢財源時,更應該以中央與地方為「合夥」關係而地方與地方之間具「兄弟」情誼的理念,才能避免陷入對立與意氣之爭,徒然破壞財政體制,又傷害民間企業的發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3月27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