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行政院勞委會的委員會議作出了重大的決議,初步決定開放教師可以籌組教師工會,而教師同時也將和勞工一樣能夠擁有罷教的權利,然而,消息一經散佈卻引來多方的質疑與討論,這其中包括有教師勞動權益的堅持、學生受教權益的撼衛、以及整體社會利益的維護等等。
事實上,長久以來在「傳道、受業、解惑」等等道德性指稱的背後,我們往往賦予了各級的教師無比的權威性與神聖性,就此而言,在從教鞭、教導、教誨到教化此一內在貫通的思維邏輯底下,『教師』同時兼具有職業上的崇高性以及社會尊榮的正當性。準此,相應於在「勞動三法」的修正案裡直接去正視到教師相關權益的法制化做法,其所凸顯的論述真義無非是企圖將加諸在『教師』身上的各種社會性迷思予以去道德化,也就是說,將「教師」的社會地位從神聖的屬性還原回到勞動工作者的實務層次上來看,連帶地,教育工作做為一種春風化雨以及無怨無悔的『志業』,也同時銳變而成為職業類別以及工作倫理的一項「專業」。
準此,對於教師是否可以組織工會以及能否擁有罷教權的思索判準,乃是在於去正視快速社會變遷之下對於教育工作者在專業地位、專業養成、專業知能、專業素養、專業倫理、專業特質、專業權威、專業形象、專業認同、專業組織、以及專業文化等等變遷內涵上的考察與探究,就此而言,如何增益教師個人的專業性以及將從事教育工作時各種可能的干擾情境因素予以排除,在在這都是正面看待教師相關權益變革時,所必須要兼具的社會性工程。
至於,教師倘若合法地擁有並且逕行罷教權,那麼,心智羸弱的學童其個別的受教權益是否有所影響乃甚至於受到某種程度的戕害,事實上,如果是凸顯教育工作的專業倫理以及專業涵養,那麼,對於教師逕行罷教權的耽心理應是要從個體層次的「人的問題」擴及至整體層次的「制度問題」,換言之,界面更為廣泛的制度面的改造與革新,像是私校不合理的校務運作方式與經營管理型態等等,就此而言,國人所憂心的教師集體罷教權應該是長期以來共犯性結構環境之下,所出現的一種預期性的發展結果!?
總之,當『教師』不再單獨壟斷解釋知識以及傳承知識的特權時,那麼,對於教師工會以及罷教權等等相關權益的立法創制,理應有其多重性的論述意涵,這其中包括有如何正視教育工作者專業地位的變遷、如何強化教師的專業知能、以及如何在勞動契約的確切保障底下以營造出一個讓教師能夠免於人身恐懼的工作環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