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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長何志欽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提出其對稅制改革的規劃構想與藍圖,希望爭取立法委員對未來稅改工作的支持。然而如往常一樣,立法委員對報告中的實質內容並無興趣,倒是從政治面的思維,提出了許多質疑。由於今明兩年都是選舉年,稅改話題不但極為敏感,且更容易變成為政治服務或為選舉造勢的工具,是故一場預期良性溝通與專業互動的會議,終究還是變成立法委員們口水作秀的表演場合。其實,財政部所提的報告,不但涉及所得稅、遺產稅及能源稅等三項稅目的變革,更還包括了我國產業租稅政策的修正與稅制建構理念的調整等大格局的問題,攸關未來國家發展的長治久安,值得我們審慎思考。
首先,這幾年財政部推動的稅改,某些雖因部長的異動而有所變化,但大致上言,皆仍是依據行政院通過的「財政改革方案」在執行。由於整套財政方案分為短期(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六月)、中期(九十四年七月至九十八年六月)及長期(九十八年七月以後)等三大措施,故何部長上任後所執行的應是以中、長期部分為主。根據財政部的說明,中期措施十四項中,迄今只完成二項,其餘包括綜所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的檢討、提高營業稅稅率的銷售稅制改革,以及遺贈稅制的調整等措施,皆尚待賡續執行。此外,長期措施三項,包括資本利得課稅、促產條例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以及農地課徵地價稅等的檢討,財政部亦須開始著手研擬與規劃。從此次何部長所提的報告可知,何部長除了按原定時程推動遺贈稅的改革外,更重要的是,何部長特別將能源稅的建制與銷售稅制的改革綁在一起,從而避免觸碰敏感的營業稅率提高問題。尤有甚者,他還刻意將所得稅改革的中期措施,例如將檢討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與廢除促產條例減免稅優惠之長期措施互相掛鉤,以做為所得稅調降稅負的前提,希望藉此而維護稅制的完整與國家財政的平衡。對於何部長的這項用心與努力,我們表示肯定。惟觀諸經濟部對稅改規劃報告公布後的反應,再加上仍然堅持依原先構想提出所謂「新世代促產條例」,可知財經二部間的協調與共識,似乎仍然是未來推動稅改的最大考驗。
其次,稅改報告中還明確的闡述了何部長的稅改理念。除了強調「擴大稅基、降低稅負、簡化稅制稅政」為主要改革目標之外,何部長更進一步澄清了租稅課徵在公平與效率二者間的平衡考量與調和。「由於公平與效率考量點不同,稅制改革有時係以公平來矯正效率之失衡,有時則有賴效率之提升,以矯正公平之僵化,稅制改革規劃之理念即在追求二者間之平衡」。我們完全同意此段看法,但就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言,我們更關心的仍是何部長如何求取二者間的平衡以及在決策過程中所採取的價值判斷標準為何。在追求政策目標平衡與調和的過程中,並非所有的衝突與矛盾都能用「兼顧」的方式解決,很多時候更須要的是決策者的「取捨」。決策者的正確選擇乃決定於其對社會價值的正確掌握,亦即多數民意的認知與感受。簡單的說,如果在M型的社會下,民眾對貧富懸殊問題的關切特別強烈,此時若政府執意調降綜所稅或遺贈稅之最高邊際稅率,其成功的可能性必定不高,即使有再多提升市場效率的理由,結果亦然。財政部的稅改報告,打算在稅收不虞匱乏的情況下(如取消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即進行綜所稅稅率的調降,我們認為這種作法並不符合目前社會民意的期待與價值,財政部不宜率然為之。
其三,能源稅的建制固有其環境與能源目標的重要意涵,但對現存相關稅費目的整併乃決定了未來此一稅制的能否健全發展。由於環保署對空污費、土污費、水污費以及經濟部對石油基金等課徵主導權的堅持不放,財政部因此決定不將這些費目納入能源稅中。果真如此,則能源稅應徵稅額的訂定即不應以能源的含碳量為課徵標準,當然更不應再強調能源稅課徵的環境效益。此外,如果汽燃費能夠改成「隨油徵收」,在保障道路興建與維護財源穩定的目的下,財政部似乎也沒有理由非將其「吸收性」的併入能源課徵不可。尤有甚者,依照稅改報告的規劃,能源稅建制後,貨物稅經過項目調整將僅剩下水泥與車輛兩種課稅產品。根據財政改革方案的建議,我國貨物稅最終應予以「特種銷售稅化」,但是否因此而須比照能源稅的個別立法,對於其他課稅產品亦給予單獨的稅目名稱?此涉及我國稅制設計理念的改變,財政部對此應有更完整與前瞻的規劃。
總之,財政部對立法院提出未來稅改的規劃方向,乃是負責任的表現。除了在改革的內容上須更符合專業的合理性要求外,財政部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尚須要講求策略、時機與步驟,庶幾才能增加稅改成功的機率,而凡此種種似乎都應該補列入稅改報告之中。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3月27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