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內當前最迫切要解決的基層金融問題為例。至去年十一月底止,基層金融機構逾放比已高達百分之十五點八四,呆帳金額三百到五百億元,並已約有百分之二十的農會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而拖延解決基層金融問題,每年將增加約一百億元的社會成本。國內基層金融機構問題嚴重,顯然已不能靠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來解決。以金融重建基金專法,配合成立區域銀行,設立公營資產再生公司處理基層金融問題資產,確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可是,財政部卻對外宣稱,「問題不大,不必這樣做,以避免讓國際間有不良印象」。
表面上,行政部門有意淡化國內基層金融問題,但實際上卻在立法院上一會期企圖趁預算審查混亂之際,以逕付二讀方式通過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由政府編列預算,在存保公司下設置金融重建基金,以百分之百全額償付問題金融機構的存款與非存款債權,並排除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成本最小原則。雖然法條未言明,政府卻對外宣稱,設置金融重建基金是要成立資產再生公司。行政院長更對外表示,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就是要直接讓存保公司轉型為資產再生公司。
我們驚訝政府對金融問題言行表裡不一,更訝異其想藉增修一條存保條例,就設立不受社會監督的資產再生公司,甚至任意改變存款保險機制。行政當局提出的點子顯然不是正確作法,反而破壞國家可長可久的金融體制。
政府應該清楚,百分之百償付存款及非存款債權的作法,是忘了存款保險上限要保障經濟弱勢者,也要大額存款人對銀行發生制裁力量。再者,不以成本最小原則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可能浪費國家公帑,卻只服務少數私人利益。更糟的是,政府作法很可能製造更多的問題金融機構,因為經營者的道德危機,將使他們以高利率吸收存款,再貸出高風險的貸款。
幸好,立法院上一會期並沒有通過存保條例修正案。可是,行政當局如今又捲土重來,積極推動此修正案。我們實在希望政府懸崖勒馬,用正途來解決國內金融問題。成立公營資產再生公司刻不容緩,但應單獨成立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界定職權範圍、存續期間與相關的監督機制。一定期限內的金融營業稅率,以指定用途方式列入預算是重建基金的可行財源。為了建立安全的存保體制,存保條例更應修正,以額外費率來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解決國家金融問題要開大門走大路。我們很遺憾看到政府我行我素,想以取巧方式來解決金融問題。我們更擔心政府以為不計代價就能解決金融問題,實際卻製造出更多的問題金融機構。最近,台積電張忠謀董事長擔憂台灣的金融改革、野村總合研究所也對台灣金融政策有所批評,我們由存保條例修正案一例就可以得到驗證。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2.28中央日報是非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