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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決策理論與預算籌編實務

政府預算決策理論與預算籌編實務

國政研究 財金

作者: 李允傑 ( 2007年8月1日 10:18)
關鍵字:預算決策 預算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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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預算籌編是預算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關係著整體預算過程的效能與品質。政府預算書即是以貨幣數字呈現的政策白皮書,反應行政部門施政的優先順序與輕重緩急。在我國目前預算之結構分類,依預算法之規定,我國政府預算依基金別區分為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依收支性質區分為經常門預算及資本門預算;依科目層次區分為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歲出機關別;依預算之種類區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預算政策的制定係籌編預算的第一步驟,旨在對政策的優先順序、計畫的取捨以及預算收支皆有明確的規範,並進而擬定預算收支方針,作為各機關編製概算之準則。各機關編製其單位概算時,則對達成計畫目標所需人員配置、資本設施及其他資源應予以估測,同時整合政策發展及立法規劃與預算過程、評估成本與支出趨勢,並考量外在研究與調查意見,提升行政效率與生產力。

政府總預算案的彙編係成千上萬大小政策決定的過程,其間具緊迫時間壓力與沈重工作負荷,在此過程中包括有七項預算決策:預算分析、支出估計、收入估計、經濟狀況假設之估測、計畫與管理分析、提出立法審查案及各級政府間財政關係之協調。

第一節 預算決策行為的實證面

個理性的人為了達到其效用的最大化,會對所擁有的資源,作有效率的選擇或配置。預算正是對資源配置的一種計畫書,因此在編製預算時,即已開始進行資源配置的決策。我們可以說,預算過程(budgetary process)就是一種決策過程(decision-making process),它的最終目的在於作資源的有效率配置。

預算籌編是預算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一方面預算編製正是反應政策規劃的結果,呈現行政部門施政的優先順序;另一方面,預算編製時間較長,行政技術官僚較能在此階段實現「理性預算」的專業精神。不過,預算政治學者似乎不認為行政部門的預算決策行為是理性的。萬達夫斯基(Wildavsky)就是其中

代表。

Wildavsky是將政府預算視為一種「政治過程」的先驅,企圖以「漸進主義」作為政府預算的分析模型,並認為以「漸進主義」來描述政府預算的形成與發展是相當適合的。其主要理由為(Wildavsky, 1988: 1-2):政府預算是漸進發展的,而且去年的預算撥款是決定今年預算內容及多寡的主要因素,政府預算之絕大部分可說是往年決策下之產物。

行政部門之預算編製過程中,通常是以去年的預算範圍作為基礎,很少注意或未曾積極重新考慮現有計畫方案之價值,而只是作有限度的增加或減少,而預算之審議也只是特別注意既定增加或減少的範圍。

行政部門欲建立本身之預算基礎,並試圖擴充,但行政機關是以「漸進」的方式逐步增加預算基礎。而立法部門預知行政部門將做出超額的預算要求,因此,立法部門亦會對行政部門所提之要求作「漸進」的削減。也就是說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各自運用策略行動以達成本身之預算目標。

整體而言,Wildavsky認為預算過程的模型應該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組織內的妥協、主要角色的權力分配、便於計算、政治策略,以及獲得預算款之預期結果等,研究預算的本身只是分析政府政策的一部分。也就是說Wildavsky試圖從政治的角度解釋美國聯邦政府預算的演進過程及其發展的結果。

李羅普(Leloup)針對漸進主義著重在個體預算過程而忽略總體預算因素提出批判,並提出一個繼漸進預算之後新預算理論的參考架構,對漸進主義做出修正,也使得漸進主義的歷史光環逐漸退去。然而,總體預算是否就解決了美國的財政赤字困境,事實證明卻未如預期樂觀。在立法部門,即使增加對預算過程的權力集中採取總體預算由上而下的方式,卻因國會中兩黨政府預算認知的差異與爭執,在政黨政策與意識型態的對抗之下影響了預算的決議與結果,聯邦政府不可控制的預算比例仍節節高升,預算赤字亦不斷擴大。自雷根入主白宮之後,行政部門採取總體預算模式展開預算革新,仍無法挽救預算赤字的擴張。即使美國國會在1985年通過GRH法案(Gramm-Rudman-Hollings Act),Leloup認為是代表國會試圖平衡總體預算與個體預算的廣泛性預算改革,然而預算赤字不但未有改善,更造成數度美國聯邦政府的預算僵局,即導因於總統與國會對平衡預算議題上的僵持不下,不禁令人質疑總體預算改革是否已經失靈。

而經濟學者尼斯坎南(Niskanen)則認為官僚的預算決策行為是傾向於「極大化機關預算」(budget maximizing)。Niskanen的基本論點是將經濟分析方法應用到官僚行為分析上,認為官僚一如競爭市場中的消費者,基於自利動機追求效用極大化;但在既定的預算制度規則下,官僚所欲追求的則是機關預算極大化,而且官僚通常都能如其所願。如此的論述是基於官僚機關與其出資者(sponsors,即國會裡的政客)之間的雙邊獨占(bilateral monopoly)之關係上:機關如同特定服務或產出的唯一供給者,他提供產出交換預算,而出資者如同獨買者。

Niskanen認為官僚在整個預算的過程中處於較有利的狀態,出資者處於被動的角色,其理由主要源於「代理人問題」(agency problem)。首先,在代議民主的政治體制下,官僚多半只需滿足政治上的出資者(political sponsors,如國會議員),而非最終的消費者(選民)。其次,出資者透過利益交換的方式,從增加的預算中獲得好處,如此使得出資者並無太大的誘因去刻意阻止官僚增加預算。而且官僚擁有服務或產品供給成本的充分資訊,而出資者卻缺乏這類資訊,使得官僚易於達成擴大預算規模的企圖。

筆者曾針對我國行政機關一級單位主管的預算決策行為進行全面性調查。調查結果發現,各機關在編列預算時,有56.9%的單位會參考上一年度所通過的預算作為本年度編列預算之斟酌標準的態度,即傾向以漸進預算方式編列機關預算。在爭取預算額度的態度上,76.5%的機關主管主觀上皆期望在可能的範圍內替單位爭取最大的預算額度,不過所謂「最大額度」並非漫無標準的額度。而是多少會參考該機關單位去年的預算編製。如此才能解釋為何單位主管會同時具有漸進預算傾向與極大化機關預算之傾向。

當詢及各主管是否通常都能如願爭取到該機關所欲之預算額度時,問卷的結果顯示,各部會在爭取該機關預算額度時,往往無法如其所願,最後預算結果充滿不確定性。也因此,計畫預算與施政計畫之間往往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各單位主管在編列預算時,55.6%會考慮到立法院的態度,此乃由於立法院其有刪除各單位預算之權力,且立法院對於行政部門所送交審查的預算案,或多或少都會刪減其編列之預算。但立法委員個人或者立法院次級團體對於各主管在編列預算時的決策則影響尚小,且許多主管也認為重要的選舉年度對於該機關預算的編列影響不大,表示各單位主管在為其編列預算決策時,尚且可以保持一定的中立。

各單位主管在編列機關中大型計畫預算時,仍有成本效益以及資源分配效率的觀念,因此,在編列中大型計審預算時,也能有較妥善的規畫。且大部分的主管(74.5%)也認為,重大計畫中長期預算制度之實施,對於該機關預算編列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此外,絕大多數的機關部門也贊成放寬預算法規及預算程序的限制,並且採納企業化預算的精神,以擁有更多自主的預算編列權,並且依照屬性不同,而擁有不同層次的預算編列。

換言之,該研究的重要發現之一是行政官僚的預算行為,既非純粹極大化機關預算模式,亦非漸進模式;而是一種混合模式──一方面行政機關主管在主觀上期望能夠在可能的範圍爭取最大的預算額度;但另一方面在現實環境的考量下(如立法院的態度),所謂「最大額度」並非是漫無標準,而是參考該機關去年的預算額度。此一有趣的發現提供政府預算研究者兩個觀察重點:角色理論必須考量環境限制因素;理性預算、極大化預算模型和漸進預算模型在解釋行政官員預算決策行為上,皆有部分解釋力,而非單一模型所能提供完整解釋。

第二節 規範面:政府預算政策的形成與編製原則

一、政府預算政策的形成

預算的形成或資源的配置出現於三個層面,最初是行政首長與中央幕僚機關──行政院主計處──訂出一系列該作與不該作事項,指導執行機關編製其預算需求,這些規定包括範圍非常廣,涉及既定的政策與作業程序,財政與經濟政策,支出上限與其他限制、計畫的優先順序與裁減情形,以及其他詳細的籌編預算規定等。

其次,由執行機關接手,遵從由上而下(top-down)的指導,籌編其預算需求,前於固定期限內函送預算主管機關(如我國行政院主計處)。該機關收

到成千上萬的預算需求後,該機關即開始分析這些需求,並作成修正建議送予最後有權決定之人;該機關亦須依財政部門所擬定財務計畫之收入預估數,將收支

預算數予以平衡。

上述三層面的過程並非是互相獨立的,在訂定預算收支方針時,預算主管機關會廣泛的徵詢各執行機關的意見,各執行機關並非收到預算收支方針時才編製預算,事實上許多機關更早即開始編製預算,俾有更多的時間可以作內部分析與討論。同樣的情形是,預算主管機關在收到各機關預算需求之前,即預期許多可能會發生之問題,因此事先就進行分析。

1、會計年度與預算週期

預算形成的過程重點須於會計年度(fiscal year)開始前完成,並立法通過預算,為此目的預算可以有自己的年度,並與一般從1月至12月的西曆不同。我國政府會計年度,依照預算法之新規定係採曆年制,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0日終了。

世界各國的會計年度亦各有不同,美國聯邦政府係採10月制(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止);而大部分州政府(有46州)則採7月制。採1月制的國家如巴西、埃及、法國、印尼與俄羅斯等;採4月制的國家有日本與英國等;採7月制的國家有澳洲與肯亞等。

會計年度的選擇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例如,立法機關每年之開議日期、選舉的週期、政府財政收支現金流量等。總之,一國的政治、立法與行政制度皆影響會計年度的選擇。預算自開始籌編至其支付義務清償,期間跨越數個會計年度,此即所謂預算週期(budget cycle)。

二、預算政策與方針

當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對未來年度預算有所準備時,預算過程正式開始,此時可以透過一系列的政策方針與規定來影響預算籌編的每個階段,由中央主管預算機關所發出預算編製手冊或命令,其範圍可以包括計畫的優先順序,以及財政與經濟政策,或細微至有關差旅費、人事費與採購費之限制,這些由上而下的指令不外乎是強調預算編製之有效率與經濟。

1、預算政策之制定

為引導各機關的預算籌編,行政部門必須明確的先訂定其預算政策,此政策必須是可變動的,因為在預算形成過程中許多情況會改變,如政治的必要性、計畫的優先性,以及財經資料等。雖然事前訂定預算政策有其困難,但仍然有些共同的脈絡是可尋的,至少首先可以就有關的收入、支出與債務的最新資料分析目前財政狀況;對於基本經濟資料如經濟成長率、就業率、物價水準、貿易餘額以及其他等,亦可分析其對預算之影響;對於少數重要計畫的執行績效也可以用來探討行政能力。當政府有合理的現代化預算制度,預算主管機關可以定期獲得這些資訊,而這些資訊的分析可以提供行政首長兩項基本的估測;當年度預算的可能結果,以及基於目前政策與經濟趨勢對於下一年度所推估之粗略的預算收支。這些估測隨時被修正更新,而成為行政部門建立預算政策之基礎。

這是一個對下一年度總體的大藍圖,它勾勒出行政部門可能面臨的問題,它對特定政策之發展具影響力,這些政策包括支出限額、計畫的裁減或擴張、立法計畫以及收入結構的調整等。

美國聯邦政府的實際運算操作情形,大體而言,說明了這種遵循總體預算過程(macro-budgeting)與預算方針(budgetary guidelines)形成的方式,但是預算管理局(OMB)是經過密切與連續的與各執行機關協商才完成主要計畫方面之支出推估數,因此,明顯的由下而上的(bottom-up)參與是由上而下(top-down)指導所必須的。在收入方面,OMB係與財政部諮商;在經濟估測方面則與總統的經濟顧問委員會、勞工部與商業部溝通。同時OMB也有自己的估測單位。

在接下來的重要階段,OMB進行每年的「春季審查」而與各機關的首長與高級幹部會商,參與者對於支出計畫提出有效性評估、對於選定計畫的效率與績效予以分析,同時確認主要政策議題,以及考量對既有計畫之修改或提出替代方案。透過此一機制,OMB與白宮的幕僚溝通,提醒他們注意浮現的議題,並及早獲取總統的新優先順序指示,至此,OMB即已準備妥善,為總統訂出選擇方案,以及找出預算方針形成之方向。

2.影響預算方針之因素

預算方針的制定必須考慮到既定的政策、限制及面臨的問題,下列因素可能是特別重要:

A.行政首長的承諾:

在預算方針內,預算主管機關試圖將行政首長過去的承諾予以包括,這些係基於以往的決策、公告、內部備忘錄、立法計畫以及首長之競選諾言等。

B.對於機關預算決策之限制效果:

預算方針內設定太多的限制可能妨礙機關的創新,限制其預算決策之選擇,畢竟行政首長仍須尊重各機關之專業判斷,因此僵固的規定會造成反生產效果。然而,完全的放任自由,沒有任何限制也是不恰當的,因為機關可能提出過多的新計畫而無足夠財源支應。是故,預算主管機關在研訂預算方針時必須在這兩個極端間取得中庸之道。

C.無法控制的支出預算:

政府預算內經常有很大的部分是無法控制的,這些支出為應享權益計畫(entitlement programs)如社會保險及福利計畫,計畫成本非由固定金額決定,而係由符合條件之人數決定;其他還有法定的對下級政府預算補助以及固定的支付等,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內此類支出,近年來約高達75%。當然立法與行政部門可以透過修法來改變這些支出,但每年度的預算方針訂定時,鮮少做此類大幅度之改變。

D.支出與收入的限制:

美國聯邦政府對於收支平衡較無法定的限制,對於州及地方政府則受限於憲法與其他法律規定,大部分皆須採取收支平衡預算,此種限制自應反應於預算方針內。我國中央政府及省與直轄市政府可採取赤字預算,由公債及借款支應,縣市政府則須採取平衡預算,預算不平衡部分由上級政府補貼。

E.支出進一步刪減之必要性:

近年來美國政府預算政策皆集中於限制支出成長與縮減計畫,州及地方政府更是首當其衝此改變,在發展預算政策時,他們面臨的是計畫的選擇困難以及組織與活動必須裁減,同時須考量裁減對公務員與顧客之影響。

F.每年度預算政策與多年度支出規劃之配合:

對於控制支出與赤字的明顯預算改變很少是短時間發生的,有關此敏感的政府議題,取得政治上一致意見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基於此種理由,政府會訂定三至五年的預算規劃,而在此期間內每一年度設有支出、收入與赤字刪減的目標。在此種較長期的規劃下,試圖發展出每年度預算政策。

G.每年度預算政策與多年度社會與經濟發展計畫之配合:

除了美國與少數國家,幾乎大多數國家皆訂有多年度社會與經濟發展計畫,並以每年度的預算作為執行此計畫許多目標之工具,每年度預算方針應經常強調此類社會經濟發展目標。

H.基金結構:

政府基金除了普通基金外,還有其他各種名義的特種基金、眾多的基金限制了政府制定預算政策之靈活性,例如,美國威斯康辛州政府即有49%的可用基金係指定用途基金(earmarked fund),指定用途的特種基金金額愈大,政府作一般正式支出之普通基金金額即愈小,此種基金結構即降低了政府規劃預算之自主能力。

I.集中少數重要議題:

每年政府預算方針皆會偏重於一些大的優先與爭議性議題,如欲擴大其範圍,則會導致行政與立法之對立,以美國為例主要熱門議題有社會保險與福利、國防、農業補貼計畫、公債利息負擔,以及對州與地方政府補助等,每年預算即在這些議題中打轉。我國的主要預算議題近年來似乎亦集中上述問題。

J.順從立法意圖:

立法部門可以透過審查預算之附帶決議或報告,反應其對於預算政策之意圖,這些決議或報告可能對於行政支出有種種的限制,雖然它們並不具法律的約束力量,但是小心的行政官員會試圖於其預算政策內順從這些意圖,以避免其預算遭立法部門反對或刪減之命運。

三、預算方針之形式

1.支出限額(Expenditure Ceilings)

以美國聯邦政府為例,總統依OMB所作之預算審查報告、收支估測及經濟概況估計等資訊,決定下一年度一般預算與財政政策方針、施政方向以及支出限額,這些將成為各機關編製預算要求之指導。幾乎大部分政府皆會往各機關編製預算之前發布財務收支方針,但未必皆有支出限額的規定。例如,美國有些州係以預算目標替代之,機關仍可以提出高於目標之支出預算。無論是有或沒有特定支出限額之成本抑制作法,在世界各國皆是預算方針之重要內容。

2.發展基礎預算與替代預算水準

預算方針一般而言要求各機關能推估兩項數字──下一會計年度的基礎預算與此基礎預算之建議改變,基礎預算可能有不同名稱如「基礎線預算」(baseline budget)、「當前服務預算」和「定期預算」(recurrfent budget),此係基於當前政策維持不變,而僅因應物價水準、工作量與經濟情勢等作調整,所作之收入與支出推估數,這項推估數係預算分析的起點。美國加州政府更要求各機關對此基礎預算作詳細分析,否則不同意其計畫之擴張。在零基預算制度(ZBB)下,各機關必須提出至少三種替代預算水準:基礎預算、最低水準預算(基礎預算的75%至90%),以及提升水準預算(可能在110%以上),ZBB制度的一些規定目前仍在美國的不同層級政府中被使用。

3.因應物價水準改變而調整預算

是否各機關預算應配合通貨膨脹而提高,這是預算政策中主要議題之一,如未反應物價水準的改變而調整,各機關實質上等於面臨預算的刪減。對於應享權益計畫(如社會保險與福利支出),許多政府並沒有自由裁量權,而是被迫依法將此項支出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調整,以美國為例,30%左右的政府支出預算必須依法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這些支出將因通貨膨脹而自動增加。至於可以裁量的計畫,中央預算主管機關則須思考應配合物價改變調整多少,大多數政府會於預算方針內說明調整的幅度,各機關須依此幅度調整其預算,經常各機關必須減少其實質支出,來吸收部分物價之上漲。

4.提供廣泛的政策方針

原始的政策方針包括所有計畫到個別計畫的指導,同時列有社會、經濟與財政趨勢、主要計畫與財政優先順序與目標、選定計畫的政策方針、一些計畫之刪減需要以及主要計畫之目標與績效測量等。

第三節我國政府預算之結構與分類

依基金別區分(預算法第四條)

1.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

2.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其種類如下:

A.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B.債務基金:依法定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C.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

D.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又稱非營業循環基金)。

E.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F.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議計畫者。

依收支性質區分(預算法第十條)

1.經常門預算:為各機關除資本門預算收支以外的一切收支。

2.資本門預算:就歲入而言,為各機關因增加價務、減少資產或收回投資所發生的一切收入。就歲出而言,因減少債務,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以及增加投資所發生的一切支出。

依科目層次區分(預算法第三十七條)

1.歲入科目:分為來源別(例如,稅課收入)──來源別子目(例如,所得稅)──來源別細目(例如,綜合所得稅)。

2.歲出科目:分為政事別,例如,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機關單位(例如,☓☓大學);計畫或業務別(例如,各院所教學)──工作計畫(例如,研究所教學或大學部教學);用途別,例如,人事費、事務費、維護費、設備費、旅運費等。

(預算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條)

1. 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剩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總預算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之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應編入部分,彙總編成之。

2. 單位預算: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3.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

4.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如營業(非營業循環)基金,其應編入總預算部分,為盈(剩)餘之解庫額,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增撥或收回額。

5.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

第四節我國政府預算之籌編

預算與政策是一體之兩面,政府預算其實是以貨幣數字顯示的政策白皮書。預算編製工作可說是行政部門一年一度的重要大事,關係著整個預算過程的品質與效能。行政業務機關或單位要如何在有限的預算資源限制下,完成預期的施政目標,確實需要縝密的規劃與決策。

一、施政方針之訂定及其參考資料

施政方針之意義

預算須依計畫編製,計畫之內容,就縱的關係而言必須分若干層次,如施政計畫、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及其分支計畫;就橫的結構而言,必須有若干分類,如國務、立法、行政、教育、經濟、國防等。由於一個國家的資源,在一定的時期內必有其限度,不可能取之不竭、用之不盡。如何就其有限資源,衡酌上述縱橫兩方面的需要,做最妥適安排與利用,施政上就非有一個最高指導原則不可,一切措施統攝於此一最高指導原則之下,方易決定興革,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所謂施政方針,就是政府一年一度所頒訂的施政上之最高指導原則,根據此指導原則,各部門分別擬定施政計畫,依照施政計畫,再確立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並以工作計畫為中心編訂其預算。茲將制定施政方針之法律依據及程序簡述如下:

1.制定施政方針之法律依據

A. 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B. 預算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呈請總統令行之。」

2.制定施政方針之程序

A. 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分別提供制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函送行政院。

B.行政院秘書長函行政院主計處,檢送可供制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備供編製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參考。

C.行政院主計處將上項參考資料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暨預算審核會議全體會議後,除供該會議審查預算之參考外,另由院函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就有關部分參考辦理。

D.政院秘書長邀集行政院主計處、研考會、法規會等單位有關人員,會商完成施政方針草案後,由院函送有關機關,作為研擬施政計畫及籌編預算之參考。

E.施政方針草案經提行政院院會通過,呈報總統令行後,即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並送立法院。

3.施政方針參考資料

依照預算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A. 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B.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C.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D.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E.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二、我國公務機關單位概算編製過程

有關單位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步驟,依據現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如下:

1.擬定計畫

為期預算能與計畫相互配合,各機關應按內部編組方式,設立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主持人,由業務主管、會計、統計人員共同參加計畫至計畫作業之理論與技術事項,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關協助辦理。開始籌編下一年度概算之初,應收集機關組織、職掌、編製及員工工作分配與近三年來施政計畫、業務計畫、考核報告及預決算等有關資料,經詳加分析後,遵照政府之施政方針與本機關之施政計畫,擬定下一年度之新興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並衡酌施政輕重緩急,釐訂計畫優先順序,配合預算科目層次,編製年度概算。

2.業務計畫之分析

各機關組織及職掌分析工作確定後,應即就本機關原有之施政計畫、工作實施看計畫等資料,重新加以整理分析,編製業務計畫分析表。

3.新興業務(工作)計畫之擬定

各機關應遵照政府之施政方針及主管機關施政計畫,檢討以往工作之得失,就應興革事項,擬定下年度之新興業務計畫及其工作計畫。

4.排列優先次序

各機關應就原有及新擬之業務計畫及其工作計畫,衡酌緩急情形,釐訂優先次序,配合預算科目層次,編製年度概算。

5.訂定收入計畫

凡有歲入之機關,應按歲入之來源別就徵收之量值與毛收率,確實擬編歲入概算。

6.工作單位及科目之設定

各工作計畫項目,應盡量選定其工作單位,並應配合分支計畫之設定情形,由會計單位會同業務人員、統計人員及主管計畫人員共同辦理。每一計畫所選定之衡量單位視需要而訂定,並不以一個為限。至選定工作衡量單位之一般標準如下:

A.工作單位須能表達工作之目標。

B.工作單位須能計算工作之數量。

C.工作單位復能反應所費之成本。

D.工作單位須為一般通用之名稱。

E.工作單位須為易於了解之事實。

F.工作單位須具有普遍性與連貫性。

工作單位選定後,應即參照以往工作情形、統計資料情況,預測未來趨勢訂定其工作數量。各機關單位預(概)算歲入應按來源別,歲出應按機關別編製,區分經常門及資本門編製之,又有關預算科目之結構必須與計畫結構之主要項目一致,並按歲入及歲出劃分如次:

歲入科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收入分類表款級,來源別名稱第一級科目。循次為來源別子目、來源別細目,及來源別分目,例如,稅課收入─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即為來源別子─細─分目。歲出科目循次為機關別、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及用途別。

7.收支之估計

各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B.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規定,切實檢討核編。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詳實,並明列計算數據。

各機關於籌編歲出概算前,應確實檢討原有計畫及預算,凡以往年度實施未具績效、不合時宜或已辦理完成之計畫,均應本零基預算之精神予以刪除,其預算內容可予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歲出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業並應力求完善。

B.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定,應能顯示施政重點,並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

C.歲出概算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各項費用凡有通案規定標準者如事務費、維護費、車輛、房屋建築等,均應明列各項計算數據。

凡跨越一會計年度以上之繼續性計畫,預算編列原則如下:

A.各項計畫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計畫未具體明確前,僅得編列必要之先期規劃經費。

B.規劃完成之計畫,應按計畫進度及完工時程分年編列預算,其屬施政重點計畫並應填具「中長期分年經費彙計表」,明列全程總經費用,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委辦經費依委辦事物之性質分委託研究計畫與委託辦理事項兩類,凡為本機關執掌之業務,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可達成特定政事目的,委託計畫具體明確,且有委託對象者,方得編列預算。

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A.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B.業務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計畫及預算,應依前述規定切實檢討外,新興業務計畫,應從事先期作業,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並加強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計畫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分別按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C.其他支出,如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要編列。

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A.公共工程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因素,加強財務規劃,並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俾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利屆時積極進行,應作跨年度之規劃設計。

B.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現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計畫,俾供查核。

C.前兩項工程及建築計畫,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難者,其工程經費應暫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可先編列土地購置經費。至土地購置計畫,亦應列明擬購土地位置、面積、單價、所有權屬(公有或私有),以及使用計畫。

D.電腦系統之設置及應用,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途等,以供查核。

F.其他資本支出,如債務還本等,應按質際需要編列。

8.公務成本之估計

公務成本之估計亦係以工作計畫為基礎,根據所確定之工作數量與工作單位詳為估算之。如事實需要方可採用成本會計觀念,對兩個以上工作計畫共同有關之費用,如具有適當標準可作分攤依據著,應將該項費用分攤至所有各有關之工作計畫,如無法尋求適當分攤依據者,則列為主要工作計畫之成本,並於其他次要之工作計畫內詳細說明。公務成本之估計,得視需要按費用之固定性與變動性,分別計算之。各公務機關固定資產一律不計折舊費用。

9.書表之填製

依年度預算編審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填製之。

三、政府總預算案的彙編

各機關概算送達中央預算主管機關後,該機關有義務在短短數月內完成審核,以及彙編政府總預算案的工作,成千上萬大小決策在此審核過程中直接作成,也有許多重要的決策可能是由行政首長在其他場合完成,而反應於預算內。一般而言,中央預算主管機關審核概算與彙編總預算案的工作是充滿時間壓力,以及工作負荷量非常沈重的,為使審核工作能順利進行,對於各機關例行性工作可能略過,而專注於重要議題與政策之審核與檢討。是故,每年度的預算方針的制定是相當重要的工作,不但可以讓各機關編製預算時有所遵循,以減輕中央預算主管機關之負荷,同時可藉此發展出整體的預算政策。

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

1.概算之審核

各機關依照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編審辦法所規定之報表格式,編製完成該機關之單位概算或附屬單位預算,送交主管機關加以審核後,連同主管單位概算彙總呈報行政院。此外行政院並要求各機關對於與其他機關相互有關連之重要政事支出提供有關資料,送由主管機關加以通盤檢討後,彙案陳送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於收到各機關所編報之收支概算,應即整理分析,以便明瞭下年度歲入估計數額與各機關歲出最低需要,及所提供新興計畫需求實況。然後歲入部分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各類支出需求部分則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審核。最初先就總資源供需估測模型,擬具歲出預算總額度。

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主要為預測全國未來可用經濟資源之供給與需求狀況,採用經濟計量模型,根據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等有關資料,按年辦理三次。第一次提供行政院作為制定施政方針之參考;第二次用於確立政府預算收支水準及短期財經之參據;第三次供預算執行及各界參考。

行政院年度計畫暨預算審核會議依據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確定政府預算規模後,行政院主計處及依照有關規定及所訂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審核要點詳盡審核。其中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重要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等之規定,分別送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先期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函覆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主計處則將所有各機關概算檢討及審核結果綜合整理後,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暨預算審核會議歲出審查小組審議。審議時,得邀中央各機關及省市地方政府首長出席,對所編報收支概算及請求中央補助款項之內容加以說明並聽取意見。最後行政院主計處即根據審議結果及財政部歲入概算檢討結果,擬定各機關歲入歲出額度及中央對省市地方政府補助款項,呈報年度計畫暨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2.總預算案之彙編

各機關根據歲入歲出額度編製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彙編,編成主管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另以歲入預算送財政部。財政部綜合各機關歲入,編成歲入預算後,送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主計處將各機關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再經查核完畢,即按各類收支結果,整理編製年度總預算案。並依來源別、歲出機關別、政事別、用途別,分別編製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送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研考會所整編之施政計畫。

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內容

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容及其書表格式包括:

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提出須詳擬說明一篇,附於預算案之首,主要內容有:

A. 總說明施政方針提要:政府預算案之編製,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故須將政府施政重點摘要敘明,並據以分析總預算案收支與施政重點之配合情形。

B.總預算案籌編經過:總預算案籌編過程中,必須衡酌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及當時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確定政府預算收支水準,把握施政重點,切實依照各項建設計畫之優先次序,擬定歲入、歲出審核要點,俾使預算收支趨於平衡為原則。

C.國家經濟背景:敘明國家長期經濟發展計畫、當前經濟狀況、國民生產與就業狀況、物價變動因素對未來經濟發展之展望等,並進而分析總預算案收支對經濟發展配合措施之所在。

D.政府財力資源統籌分配概況:敘明政府籌編預算向以統籌全國財力資源,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為基本原則。各級政府預算之編製,係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之有關規定分別進行,並分析各級政府實質收支數額。

E.總預算案收支核列情形:分別歲入歲出說明各類收支之列數,各占預算總額之百分比,以及與以前年度預決算數比較增數暨增減之原因與項目內容等,進而分析收支之性質,以顯示總預算案收支之政策性。

F.中央政府部門投資及資源運用分析:就政府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循環基金之資本收支,與總預算案之資本收支,性質無殊,必須一併觀察,方可窺知政府投注於經濟及社會發展之資金及其來源。

G.國債運用狀況:所有政府機關公債及其他長期性支付義務與負債,以往舉債數額,已陸續還本息情形,尚待償付數額以及新會計年度內之舉債計畫等均應詳為分析。

H.其他要點:除以上所述七點外,有關總預算案編製之其他重要事項,如重要建設計畫進行情形與共同性事項之變更等,均予摘要敘明。

主要預算總表之編製

A.歲入來源別預算總表:本表在顯示政府歲入來源別科目,按經常、資本門列數,及其分別所占歲入預算總額之比例。

B.歲出政事別預算總表:本表在顯示政府歲出政事別科目,按經常、資本門分列,並分析其性質及其所占歲出預算總額之比例。

C.歲出機關別預算比較總表:本表在按隸屬關係表達各主管機關所管支出之全貌,並與上年度預算數比較其增減變化之實況。

D.歲出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本表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劃分,經常支出再細分為人事費、業務費、維護費、材料費、旅運費……等,資本支出細分為設備及投資、材料費、補助及捐助債務費等。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李允傑,1997,《財務行政與政策過程》,臺北:商鼎文化。

李允傑,1999,〈國會與預算:我國政府預算審議過程之實證研究〉,臺北:商鼎文化。

李允傑,2000,《行政官僚的預算決策行為: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過程之實證研究》,國科會研究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 88-2414-H-180- 001)。

李允傑與丘昌泰,1999,《政策執行與評估》,臺北:國立空中大學。

黃世鑫,1990,《民主政治與國家預算》,我國政府預算政策之形成,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15、20頁。

黃世鑫、徐仁輝、張哲琛編著,1995,《政府預算》,國立空中大學印行。

二、英文部分

Axelrod, Donald (1988). Budgeting for Modern Government,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Bermann, Larry (1979). The Office of Managment and Budget and the Presidency, 1921-1979,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LeLoup, L. T. (1978). “The Myth of Incrementalism: Analytic Choices in Budgetary Theory”, Polity, vol. l0, No.4.

LeLoup, L. T.(1986). Budgetary Politics, Brunswick, Ohio: King’s Court Communications, INC, 3rd.

LeLoup, L. T. (1988). “From Microbudgeting to Macrobudgeting: Evolu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Irene Rubin, ed., New Directions in Budget Theor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Albany.

Niskanen, W. A. (1971). Bureauerac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hicago: Aldine Atherton.

Rubin, I. S. (1988). New Directions in Budget Theory, N. 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Rubin, I. S. (2000). The Politics of Public Budgeting: Getting and Spending, Borrowing and Balance (4th ed.), Chatham, New Jersey: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Inc.

Ott, Attiat F. (1993). Public Sector Budgets: a Comparative Study, Edwar Elgar.

Wildavsky, Aaron (1988). The New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 Scott, Fore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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