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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05年-2006年之台灣卡債風暴

回顧2005年-2006年之台灣卡債風暴

國政研究 財金

作者: 林姿儀 ( 2007年11月14日 10:24)
關鍵字:卡債 卡奴 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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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去年(2005年)的11月底,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召集部分「卡奴」[1]控訴雙卡(信用卡及現金卡)發卡銀行不當收取高利息,致使雙卡債務人背負龐大債務,此事件引發社會廣大關注,輿論排山倒海同聲譴責銀行與主管機關,銀行業者頓時成了過街老鼠。時過一年,因應雙卡債務問題而生的「債務協商機制」將於今年12月底結束,少數債務人仍受債務所苦;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始嚐卡債惡果,中信金與台新金先後於10月及11月宣布增提全年呆帳準備超過300億元,面臨虧損危機,這兩家大型發卡機構實為「成也雙卡,敗也雙卡」。

從去年底延燒至今年的卡債風暴,不僅「卡奴」負債累累、金融機構遺留臭名,台灣經濟成長動力也被拖累,金融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均受池魚之殃。以史為鑑,若能從這次的錯誤中獲得教訓,這一年多來付出的代價才值得。本文將重新回顧卡債風暴的發生及後續發展,並分析其背後成因與影響,盼能從中獲得啟示。

二、卡債風暴延燒

因企業金融獲利縮減,我國銀行轉而衝刺消費金融業務,雙卡發卡量爆增。金融監理機關卻未及時糾正銀行發卡浮濫之惡習,消費者亦欠缺良好理財觀念而過度舉債,銀行不當催收或委外催收,造成暴力討債事件頻傳,不少債務人不堪負荷而自殺。此外,雙卡呆帳嚴重,導致銀行虧損,縮減消費金融業務,間接衝擊民生消費並影響我國經濟發展。

1. 亞洲金融風暴、經濟結構轉變、企業籌資管道多元化,銀行企業金融業務縮減:

1999年7月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以來,我國銀行逾期放款增加,企業金融逐漸緊縮;同時,經濟結構轉變,國內企業籌資管道日益多元,向銀行融資的需求相對減少,而面對國內資金需求相對減少,銀行受限政策及金融創新能力不足,未能配合調整因應。種種因素交互影響下,企業金融業務獲利日益縮小[2]

2. 雙卡業務成長過速與金融監管疏失,致使雙卡放款激增:

隨著企業金融業務萎縮,銀行為求獲利成長,遂轉移重心至消費金融業務[3]依據金管會統計資料,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間,雙卡合計放款餘額於由6,631億元擴增為8,056億元,其中現金卡放款餘額更由1,934.55億元劇增為3066.97億元。然而,對於雙卡放款規模快速增長,主管機關監督不周、疏於管理,發卡亂象橫生,衍生卡債問題。,尤以雙卡業務更被視為獲利的「金雞母」,業者爭相搶進,為擴大佔有率而浮濫發卡:

3. 銀行主管機關政策不當,間接促成暴力討債:

銀行委外催收發生暴力討債案件,銀行主管機關要負一部份的責任。過去處理銀行不良債權,主管機關要求銀行不得將不良資產賣給同一集團或自家公司的子公司,此政策雖為分散風險,但也引發管理不易,銀行無法確切得知資產管理公司催收情形,因而發生不法催收或暴力討債的事情。

4. 「卡奴一族」與「卡賊一族」引發社會關注:

去年(2005年)11月23日立委徐中雄會同國民黨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社會上許多人因使用雙卡借錢而背負巨額債務,成為「卡奴一族」。同時,另有媒體指出,部分持卡人吃定銀行,全力賴帳,又是另一族群,稱之為「卡賊一族」。

5. 輿論要求調降雙卡利差及利率:

卡奴事件爆發後,部分輿論直指雙卡高利率乃主要原因,提出調降利率的要求:(1)於銀行法第47-1條中限定雙卡利差不得超過10%[4];(2)修改民法第205條,將原本20%利率上限下調至12%或10%[5];(3)於民法債權篇增訂「信用卡專章」設定浮動利率上限。

在低利率時代,雙卡利率仍維持過去高利率時代的水準,銀行圖利心態或許可議,但雙卡高利率並非卡債問題的罪魁禍首,經由修法而對利率設限也非最佳解決之道[6](1)雙卡高利率乃因該業務之高風險;(2)世界主要國家信用卡循環利率及現金卡利率多未設定上限;(3)未來利率有可能再升高;(4)利率設限不利中小企業與弱勢團體融資;(5)利率設限會助長地下金融,在催收管理行為立法規範前將造成更多社會暴力。

6. 鉅額呆帳侵蝕獲利,銀行緊縮消費金融業務:

雙卡債務人負債累累,大多無法按時繳款,導致各家銀行雙卡逾期放款激增,呆帳問題惡化並侵蝕獲利,迫使銀行緊縮消費金融業務。

雙卡逾期放款餘額於去年7月開始明顯增加,由去年6月的138.50億元驟增為182.29億元,至今年5月已達341.26億元,一年間便提高為2.5倍。雙卡逾放比則從去年底開始顯著上升,由去年12月的2.22%上升至今年5月達4.98%(表示每100元雙卡借款中,有將近5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未還)。而銀行為減輕逾放比的不利影響,遂積極打銷呆帳。去年6月以前,每月雙卡打銷呆帳金額大致在40億元至50億元間,去年7月首次超過60億元後,打銷金額逐月上升,今年3月更打銷近217.5億元,致使該月份本國銀行全體營業利益雖有1,473.4億元,全體稅前獲利卻僅25.1億元,遠低於去年雙卡問題爆發以前的數字(以去年3月為例,全體營業利益僅817.6億元,全體稅前獲利仍有167億元)。

圖一 雙卡轉銷呆帳情形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作者自行繪製

銀行打銷呆帳會增加營業費用、抵銷營業收入,稅前獲利因而減少。表一數據顯示,前十大信用卡發卡銀行中,本國銀行(除中華銀行外)去年全年的打銷呆帳金額均超過各行發卡收入的30%,台新銀行甚至高達55.7%(即打銷呆帳後的收入僅存遠始收入的一半)。去年本國銀行獲利表現也明顯退步,資產報酬率與股東權益報酬率均較前年(2004年)減少一半,分別僅有0.29%及4.63%(2004年則有0.61%及0.87%);本國銀行員工貢獻度下降,從前年的103萬餘元減少至67萬餘元。影響所及,長期以來就業人數持續成長的金融保險業,依主計處調查顯示,今年1月就業人口減少5,000人,2月續減3,000人,往年積極招募儲備幹部的各大金控或銀行,今年也改變策略,以增進現有員工之專業為先,金融業的金飯碗已變成保麗龍碗。

而銀行獲利空間壓縮的直接效應,即是緊縮雙卡業務。不僅核卡條件趨嚴,對於失去收入來源或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現有持卡人,亦停止其卡片功能,甚至有部份業者停發新卡:根據信用卡業務統計資料,自2005年10月起,「當月停卡數」即超過「當月發卡數」。銀行緊縮雙卡信用,也影響其他消費金融貸款[7]之成長,包含購車貸款及其他小額信用貸款:截至今年8月底,購車貸款餘額較去年12月底減少98億元(減幅約為7%),其他小額信用貸款餘額則減少1,814億元(減幅約為16.3%)。

表一 我國94年度信用卡收入及轉銷呆帳金額 單位:新台幣億元;%

排名

銀行

收入

逾放金額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占收入比

轉銷後收入

1

中國信託

148.05

1730.54

61.14

41.3%

86.92

2

花旗銀行

85.56

1110.56

19.36

22.63%

66.20

3

國泰世華

67.87

1118.02

29.79

43.9%

38.08

4

台新銀行

85.47

986.26

47.62

55.7%

37.85

5

台北富邦

60.86

776.59

27.50

45.2%

33.36

6

荷蘭銀行

43.52

570.68

11.11

25.5%

32.41

7

玉山銀行

43.02

408.77

13.40

31.2%

29.62

8

慶豐銀行

42.62

284.03

16.22

38.1%

26.39

9

安信信用卡

30.40

359.43

10.96

36.1%

19.44

10

中華銀行

27.47

263.01

0.35

1.3%

27.12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95.02.08);銀行局

表二 本國銀行消費者貸款餘額 單位:新台幣億元 / %

年月

總額

購屋貸款餘額

房屋修繕貸款

餘額

購車貸款餘額

機關團體職工

貸款餘額

其他個人消費

貸款餘額

金額

佔比

金額

佔比

金額

佔比

金額

佔比

金額

佔比

1998/12

35,740

23,378

65.41

8,188

2.91

307

0.86

546

1.53

3,321

9.29

1999/12

37,050

24,603

66.40

7,875

21.26

494

1.33

682

1.84

3,396

9.17

2000/12

38,772

25,430

65.59

8,485

21.88

425

1.10

742

1.91

3,690

9.52

2001/12

38,693

25,743

66.53

8,016

20.72

599

1.55

671

1.73

3,664

9.47

2002/12

39,326

26,459

67.28

7,066

17.97

682

1.73

897

2.28

4,222

10.74

2003/12

44,021

29,081

66.06

6,702

15.22

801

1.82

1,718

3.90

5,719

12.99

2004/12

52,721

33,711

63.94

7,053

13.38

1,094

2.08

1,812

3.44

9,051

17.17

2005/12

60,109

38,746

64.46

7,254

12.07

1,404

2.34

1,594

2.65

11,111

18.48

2006/08

61,197

41,511

67.83

7,470

12.21

1,306

2.13

1,613

2.64

9,297

15.19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金融統計業務輯要」

7. 民間消費減緩,衝擊台灣經濟成長:

銀行對消費金融收傘,間接影響民間消費能力,進而衝擊經濟成長。依據主計處調查資料,2005年信用卡簽帳金額達1兆4,209億元,年增率為13.3%,佔民間消費總額20.5%(相當於每5元的消費中,有1元是以信用卡支付),可知雙卡業務緊縮對我國民間消費會產生不小衝擊。今年初經建會即估計,全年民間消費將減少200億元,使經濟成長率下降0.15個百分點,由4.4%降為4.25%;另依亞洲開發銀行與國幣貨幣基金評估,我國今年將因消費金融萎縮而壓低經濟成長空間,其估計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為4.2%,於亞洲四小龍中敬陪末座(新加坡為5%,香港為4.9%,南韓為4.8%)。

三、卡債問題探究

綜合各專家學者的研究與調查資料顯示,造成這次卡債事件的原因可分為以下六項。

1. 金融監理主管機關未監督銀行徵信體系是主要禍源:

各國金融監理主管機關(金管會及銀行局)均負有督導銀行業務之責,一旦發現銀行有不當經營行為,應立即糾正或懲處,以維護金融秩序。銀行浮濫發卡、不實廣告、雙卡契約資訊不對稱等現象非一朝一夕,惟金管會與銀行局並未及早處理,使得原本單純的金融問題演變成社會事件。

2. 銀行未經徵信濫發卡,不當推銷用卡消費錯誤觀念:

銀行發卡前未確實審核債務人的身分、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根據調查,不但學生可以利用雙卡借貸,連領有重度殘障手冊、高齡七十五歲的老婦人都可以辦現金卡(95.03.23聯合報)。同時,銀行還利用廣告宣導錯誤的消費觀念,讓社會大眾認為借貸消費反而是一種「高尚」的行為。

3. 雙卡計息方式不當,且未充分揭露資訊:

過去雙卡為「複利」計息,未償還的利息也併入本金再去計息,且計息日以「入帳日」而非「繳款截止日」,又將違約金也併入計息,但並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債務人在資訊不對稱下,額外多負擔債務。

4. 多數債務人過度消費造成超額舉債:

根據麥肯錫調查報告,台灣過度借貸人口約30至40萬人(約佔總人口的1.7%、成年人口的2%),平均借貸金額超過190萬元,細究其結構,債務餘額為月薪22至45倍間的比例約為整體的30%。麥肯錫的調查亦指出,雙卡債務資金用途有70%為奢侈消費之用,30%才是用在民生消費(如表三所示)。

此外,張老師基金會調查積欠卡債的原因,「過度消費」佔了最高的25%,其次為「投資失敗」的21%,用於一般生活為19%,資金週轉則為14%。

過度舉債之雙卡債務人中,不乏近日媒體所稱之「卡賊」,其惡意舉債或存心不還的行徑,形成道德風險。

表三 卡奴的消費結構(2005年資料;5600人)

用途

比例 (%)

非民生消費

百貨公司

17

Bub、KTV

9

手錶、珠寶金飾

7

服飾店

6

旅行社

5

家具/ 家電

5

手機及附屬品

3

餐廳

3

郵購

3

大飯店

2

美容院 / SPA

2

電腦

2

民生消費

加油站

10

家用支出

8

保險

5

量飯店

2

電話費

2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C3 (95.03.30);麥肯錫研究報告

5. 債務人無收入來源以還款,債務越滾越多:

債務人借錢,若有收入得以償還,則不致使負債越積越多。但近年景氣不佳,投資環境不良,廠商出走,員工被裁員,許多人失業,失去收入來源而無法還債。學界有實證研究顯示失業及低收入對自殺率皆造成顯著影響,對比麥肯錫的研究報告,目前雙卡債務人中,60%為男性,平均年紀為37歲,而張老師基金會的資料也顯示有21%的人是因為投資失敗而積欠卡債,由此可知,雙卡債務的主因在於失業與貧窮。

6. 龐大債務集中於少數人,卡債問題造成社會問題:

依據金管會資料,截至今年1月,約有51萬的卡債逾放戶(超過六個月的本金加利息未還),其中約70%負債小於30萬元,但也有約0.1% (即五百多戶)負債超過300萬元,而可能需要債務協商者約12%(6.2萬戶)[8]。另依據麥肯錫調查報告,整體卡債族中,債務餘額為月薪22至45倍間約佔30%,約莫15萬戶。債務遠超出能力所負荷,加上暴力討債,因而逼使部分債務人走上絕路,以自殺了結。

7. 媒體過渡宣染與誇張報導:

由於媒體的過度渲染與誇張報導,給予社會大眾不實印象,輿論也因此一面倒向雙卡債務人。債務人一味譴責銀行,卻忽略自身應有的責任。部分有還款能力的雙卡債務人,依恃社會輿論而不願還款或進入協商機制,道德風險產生,致使問題越滾越大。

四、卡債風暴因應措施與解決方案

金管會和銀行公會為回應社會要求,提出以下措施:(1)成立「債務協商機制」平台,要求銀行業者主動聯絡債務人進行協商,且協商期間停止催收;(2)調整原本的「三五八」政策,銀行雙卡逾放比一旦超過2.5%,旋即勒令其停發新卡;(3)訂定雙卡定型化契約中應揭露利率資訊,且雙卡利率以單利計息(原本大多為複利計息);(4)規定銀行雙卡及信用貸款最高額度為借款人月收入的22倍;(5)提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至10%;(6)實施差別利率;(7)禁止銀行委外催收及不當催收行為;(8)成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可將中低收入戶的雙卡債權投資入股,進行處理;(9)委託勞委會協同社福單位,主動聯絡失業的債務人並提供工作機會;(10)推廣金融知識教育;(12)規範廣告行銷。

上列諸多措施中,為促使發卡機構落實對不同信用條件的客戶給予不同利率,讓利率確實反映風險,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自今年年7月1日起建立信用評分制度,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依據該注意事項規定,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信用評分制度至少應涵蓋持卡人的卡片繳款紀錄、卡片使用情形及持卡人於聯合徵信中心的債信記錄、負債情形及其他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另發卡機構在訂定價格政策時亦需考量自身的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依信用評分制度建立的風險損失成本。

而「債務協商機制」為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出面整合各銀行所建立之債務協商平台,目的在於提供一站服務之代理行機制。為使債務人能順利完成協商並儘速清償債務,此協商機制制訂一致性還款條件:

(1)債務人截至去年12月15日止,繳款延遲超過30天者:

依「無擔保債務總額佔月收入倍數」劃分成三大級距,除「小於17倍」者採專案協商外,「17倍至25倍間」及「大於25倍」則訂有一致性還款條件。

倍數

小於17倍

17倍至25倍間

大於25倍

還款條件

依專案協商

˙期數:60期

˙年利率3.88%

˙違約金:0

˙期數:80期

˙年利率0%

˙違約金:0

(2)債務人截至去年12月15日止,繳款未延遲或延遲未達30天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且無擔保債務總額佔月收入比超過25倍者:

依不同期數給予不同利率,期數越長利率越高,最低為12期3.88%,最高為80期12.88%。

無擔保債務總額佔月收入比倍數

大於25倍

還款條件

˙12期:3.88%

˙24期:4.88%

˙36期:6.88%

˙60期:9.88%

˙80期:12.88%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8月24日止,銀行公會收到申請案件數為21萬9,944件,協商成功件數計有18萬8,466件(總金額為新台幣2,782億元,約雙卡放款最高餘額的33%)[9]。另債務協商成功案件之繳款情形:今年4月份之繳款率為79%;5月份繳款率為85%;6月份繳款率為85%;7月份繳款率為90%,8月份繳款率則為89%。

而此債務協商機制將於今年12月底結束,債務人將回歸個別協商原點。銀行公會日前雖討論擬建立單一常設債務協商諮詢委員會,提供債務人諮詢,但該委員會將不若此債務協商機制,委員會僅提供諮詢平台,依照債務人各自債務與收入狀況評估,再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並不負責統籌收款。

卡債問題暴露台灣制度面諸多缺失,包含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問題、不當討債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與破產制度缺乏,及金融消費爭議等。卡債問題爆發後,更凸顯相關法令與機制亟需修正或建立,包括「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公平收債法」、「融資公司法」及「債務清理法」[10]等,而銀行公會亦增設「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專責處理消費金融糾紛。

表四 行政部門卡債問題處理措施彙總表

處理措施

處理原則

建立債務協商機制

˙由銀行公會出面整合各銀行,建立債務協商平台,提供一站服務之代理行機制。

˙依「無擔保債務總額佔月收入倍數」劃分成三大級距,達成一致性還款條件:小於17倍、17倍至25倍間、大於25倍。

對經濟弱勢者之關懷

˙成立「行政院關懷卡債族工作小組」,提供就業、安養、企業金融、心理輔導等協助。

˙設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使低收入戶或失業救濟戶之債權所有單一化,並協助其獲得社會協助。

˙委請張老師基金會提供心理輔導。

遏止不當催收

˙禁止催收時暴力、恐嚇、辱罵等行為。

˙對不當催收之銀行業者處以罰鍰。

˙將涉及暴力討債案件移送警政署。

調整「358」分級管理政策

˙逾放比3%~5%:函知發卡機構,並限期改善。

˙逾放比5%~8%: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逾放比8%以上:暫停發卡業務。

˙雙卡逾放比一旦超過2.5%,旋即勒令其停發新卡。

規範廣告行銷

˙要求揭露刷卡警語、利率、費用及佔廣告一定版面。

˙辦卡或開卡時不得給予贈品或獎品,並禁止街頭設攤行銷。

提高發卡審核要求

˙要求發卡機構確認申請人經濟來源、還款能力及舉債情形。

˙申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佔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且每半年需複審一次。

利率資訊公開

˙要求發卡機構在網站及申請書中揭露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確實讓申請人瞭解。

˙銀行公會每週對媒體發佈各發卡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供社會大眾參考。

實施差別利率

˙要求發卡機構依信用狀況不同,給予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不同利率。

˙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自95年7月1日起應建立信用評分制度,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

消費者教育宣導

˙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

˙製作並發放教育手冊。

˙辦理金融業務說明會,宣導正確用卡觀念。

資料來源:金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告」,2005年4月10日。

五、卡債問題之現況:餘波蕩漾

經由上述多項措施,雙卡的發卡量與債務餘額的確下降了,依據金管會公布資料,自去年10月以來,每月之當月發卡數均小於當月減卡數,而截至今年9月,雙卡放款餘額已由去年10月最高峰的8,243億元縮減為5,866億元。同時,債務協商機制讓銀行與債務人間較快達成協議,於較一般優惠的還款條件下,繳款率逐漸提高。經由債務協商成功者,今年4月份之繳款率為79%,七月份則高達90%。

圖二 雙卡放款變化圖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作者自行繪製

然而,由於過去卡債族多是以卡養卡,亦即借新債還舊債,而新措施規定舉債倍數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22倍,卡債族較以前更難籌得資金還債,雙卡逾放問題依舊存在,現金卡逾放問題相對信用卡更為嚴重:去年12月,現金卡逾放比為1.83%,較信用卡2.44%為低;今年5月,現金卡逾放比竟遽升至7.84%,遠高於信用卡的3.33%。而最新公布的9月份數據表示,信用卡逾放比已回降至2.47%,但現金卡逾放比仍高居7.07%(8月份更高達8.46%),顯示卡債族仍還不出錢。

同時雙卡呆帳侵蝕銀行獲利的情況仍持續惡化,去年前十大發卡銀行的中國信託金控與台新金控即為此一例證。去年信用卡收入排名第一的中國信託銀行,今年因雙卡呆帳拖累,不僅上半年提存呆帳230億元,下半年亦提存有137億元,全年備抵呆帳高達367億元,導致中信金前3季累計稅前盈餘虧損41.8億元,稅後虧損則為24.2億元,每股稅後盈餘則虧損0.45元。而去年信用卡收入排名第四的台新金控也不樂觀,台新金控11月8日舉行第三季營運說明會時即表示,由於其子公司台新銀行增提130億元的呆帳準備(合計原計畫提存之49億元,第三季共提存179億元呆帳準備),以致台新金控今年(95)前三季稅後呈現48.4億元虧損,每股虧損1.01元;台新金控更預估,累計全年度提存的呆帳準備將暴增至300億元,為自台新金控成立以來提存呆帳準備最多。

圖三雙卡逾放比變化情形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作者自行繪製

此外,銀行緊縮消費金融業務對民間消費的負面影響正逐漸顯現。依主計處統計資料,今年第一季與第二季的民間消費成長率分別為2.01%與1.38%,而8月公布今年全年民間消費成長的預測只有1.71%,是三年來最低。對於今年的民間消費表現,經建會報告分析,主要受到卡債風暴衝擊,影響到非耐久性消費財及即興式消費。此外,主計處11月6日公布10月份消費者物價漲幅為1.19%,出現連續三個月的衰退,主要是食物類價格因季節性因素下滑,此反應需求無法拉動其他類商品物價上揚予以抵銷,反映台灣民間消費疲軟。台灣民間投資長期不振,使得民間消費佔GDP比重大幅提高,如今民間消費力道減弱,今年經濟表現恐不樂觀。

六、卡債風暴之啟示

卡債風暴源自金融需求減弱、金融業者過當與不實的銷售行為、金融消費市場資訊不對稱及消費者缺乏金融知識,而卡債風暴亦突顯金融從業人員道德不足、金融機構風險控管未臻完善、金融業者自律能力不佳及創新能力不足。

回顧這次卡債風暴,金融業者、政府及消費者都應記取教訓:

(1) 金融業者需強化風險管理並善盡社會責任:

金融業者需落實風險定價觀念、強化風險評估機制與風險控管能力,並遵循風險控管原則拓展業務。同時避免盲目追逐市場,致力提升創新能力及研發新商品,尋找自身利基市場,提供差異化產品及服務。此外,尚須善盡通知責任誠實銷售,遵守法律規範且強化自律,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方能提高公眾之觀感。

(2) 政府需落實監督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加強金融教育:

首先,金融主管機關為金融體系安全之維護者,應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完善相關金融法規,規範金融機構委外業務,嚴懲金融暴力行為。此外,須加強消費者權益之保護,除提高資訊透明度、完善消費者保護制度外,尚須加強金融教育,將其納入教育體系的一部份。

(3) 消費者需建立良好理財觀念並瞭解「信用無價」:

為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騙,消費者需多吸收相關金融知識與法律常識,並建立良好理財觀念、量入為出,才不致為負債所累。更需明白「信用無價」,才能降低自己的借款利率並提高與銀行談判的空間。

參考資料

林姿儀,民國九十五年,「論卡債問題之解決與利率設限」,財金(析)095002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報告。

林姿儀,民國九十五年,「銀行的另一個春天或寒冬」,財金(評)095031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

林姿儀,民國九十四年,「當前卡債問題之研析」,財金(析)094013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報告。

韋伯韜,民國九十五年,「卡債危機進退都錯」,卓越雜誌五月號社論。

蔡有才,民國九十五年,「記取教訓—政府、銀行未來管理的改進方向」,「我國消費金融的發展、問題與對策」研討會,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處理卡債問題報告」,民國九十五年,金管會。


[1] 「卡奴」,意指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週轉資金,因未即時償還而利滾利或以卡養卡導致負債超出能力所及,致使負債累累的債務人。

[2] 參見金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告」,p.3,2005年4月10日。

[3] 這波消費金融業務擴張過程,以新開放成立的民營銀行為最。估算新銀行之消費者貸款佔總放款比重變化,1994年為28%,至去年底已提高為56%,而全體本國銀行佔比為37%。

[4] 銀行法第47-1條:「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關,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5]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6] 參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之國政分析「論卡債問題之解決與利率設限」,財金(析)095-002號。

[7] 金管會銀行局出版之「金融業務統計輯要」將「消費者貸款」分為五大類:(1)購買住宅貸款;(2)房屋修繕貸款;(3)購買汽車貸款;(4)機關團體職工福利貸款;(5)其他個人消費貸款。

[8] 參見金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告」,p.5~p.6,2005年4月10日。

[9] 雙卡放款餘額於2005年10月底達最高峰,為8,243億元。

[10] 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與破產制度,至今共有多種版本。除國民黨黨團提出「債務清理法」(原破產法之增修)外,司法院亦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擬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另有泛紫聯盟提出「民事更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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