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隨著政府組織再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正式於103年併入教育部,全國體育事務又回歸教育部管轄。雖然體育預算未實質增加,但在悶經濟下,每每臺灣運動選手有優異都表現,都讓民眾振奮不已,對競技運動績效的期待自然相對增加,更帶動民間企業較以往更關注且較有意願協助體育運動事務的發展。僉以在政府經費有限之下,體育運動事務的推展必須結合民間的力量,為此,教育部新公布的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的政策論述範疇也納入產業觀點,顯見運動產業已為重要的施政目標。體育署也在去年底發表推動運動服務業成果會中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推動策略,彰顯主管機關推動運動產業的決心。
由發表成果觀之,體育主管機關的確積極落實於100年7月6日公布,歷時7個月的準備期,終於在10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例如:補助學生觀賞運或參與運動、協助運動服務業者辦理貸款信用保證、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以及補助運動產業人才培育,惟參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以及相關研究,可發現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尚有大幅改進的空間。
貳、臺灣運動產業發展之問題
本文整合教育部2013年6月公布的「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以及相關研究,歸納出目前我國運動產業發展面臨之主要問題如下:
一、法規未盡完備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通過奠定了我國發展運動產業的法源,但尚有部分子法在研議中,例如: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運動產業人才認證基準、設置運動產業聚落等,且有部分條文未盡符合現實所需,例如: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制定的「民間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雖然明訂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於本會補助期間累計五年期滿者,受補助單位應優先留用原有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但缺乏誘因,在聘滿五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未有效整合
運動產業的內容和範圍包含十四項事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涵蓋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但缺乏有效整合機制,致有經管業務重疊、權責不清的情況。
三、財務來源待充實
依「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體育署法定職掌亦包括了運動產業有關推動運動產業發展所需的經費,經查今(103)年度的教育部體育署單位預算,有關推展運動產業相關預算僅見於「辦理休閒服務業及運動產業交流」80萬元。另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亦包括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惟查據運動發展基金歷年預算書,未見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的經費。顯然推展運動產業發展的經費仍有待增加的空間。
四、運動產業基礎資料待加強
由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01年7月才公布,在此之前,國內對於運動產業範疇迄今並無一普遍接受的界定標準,故並未有完整的運動產業統計。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明訂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運動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運動產業年報,惜迄今仍未見主管機關公告相關統計及發行年報,作為發展運動產業的參考。
五、運動產業專業人力質量皆有待調整
隨著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相關人力需求日漸殷切,運動產業的專業人力供需與培育遂成為值得關注的議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培育可概分為學校教育體系及專業認證體系兩種管道,然目前無論是在學校教育或專業認證兩類人才培養及供應體系,於「質」於「量」都有待配合產業市場需求縝審調整。
參、建議
本文就上述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的問題:法規未盡完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有效整合、財務來源待充實、運動產業基礎資料待加強以及運動產業專業人力質量皆有待調整等,提出建議如下:
一、儘速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規
體育主管機關宜審慎且儘速訂定未竟的相關子法,並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不論是母法或是配套措施皆應詳加檢討,俾法規能與時俱進,符合產業發展所需。
二、成立跨部會運動產業管理平台
行政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部會運動產業管理平台,統籌及整合各部會推展運動產業相關經管業務,俾各部會能依職掌協助運動產業事務的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充實推展運動產業發展之經費
體育主管機關宜和財政主管機關檢討擴大運動產業發展所需經費,包括政府預算編列、運動彩券盈餘等,以充實推展運動產業發展之經費。
四、儘速建立運動產業資訊統計
體育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法建立運動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運動產業年報,以供主管機關及企業投入運動產業發展之參考。
五、改善學校教育及專業證照制度
學校應儘速展開各學校專業本位課程的規劃及多元且富實務經驗的師資招募工作,使得休閒系所培養的專業人力其質、量能符應未來市場需求,並將運動產業相關學程納入「產業學院」計畫補助對象中,同時以政策或法令導引民間落實以證照鑑別、聘用,及提升專業人力素質。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曾刊登103.2.23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