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黨團送交高明見、秦慧珠等四十六位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獎章條例第五條,就公務人員服務獎章之頒給,增列連續任職滿四十年或政務職務滿三十年,頒給特等服務獎章,其修正理由為公務人員命令退休為六十五歲,在公務機關任職超過四十年者為數甚多,為提高久任公務人員士氣,建議增列特等服務獎章。
服務獎章之頒給,旨在表彰久任公職且服務成績優良之人員獲得適切之表彰,民國七十三年制定獎章條例時,服務獎章採計最高年限規定為三十年,主要係配合當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休給與採計最高年資為三十年,服務逾三十年之年資,由於退休給與既不採計,服務獎章年資之採計,乃相互配合以避免爭議。獎章條例自公布施行以來,已歷十八年,其間主管機關曾依據各方反應,對服務獎章之頒給建議作適切修正,由於與考試院意見未能取得一致而未提出。
貳、分析
茲立法委員主動就該條例第五條服務獎章頒給提案修正,特訧服務獎章頒給有關問題評析如次:
一、增列任職滿四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三十年,頒給特等服務獎章部分:按服務獎章頒給對象包括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職構職員,上述人員除政務官外,由於現行有關退休法規以屆滿六十五歲為命令退休限齡(擔任危險職務者得予縮短),因之服務達四十年者人數頗多,且教師退休給與年資之採計,亦規定採計至四十年,同時服務滿四十年之優良教師,教育主管機關亦予公開表揚,是以本修正案建議增列服務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就事實需要而言,應可同意,但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對常任公務人員退休給與年資之採計僅提高至三十五年,有無與退休年資採計相互配合必要應請考量。
二、按服務獎章之頒給旨在表彰服務成績優良之久任人員:現行服務獎章頒給對象包括政務人員,且其任職年資規定較公教人員幾近減少一半,就政務人員之性質而言,宜否頒給服務獎章實值斟酌,以政務人員屬政治性任命人員,並以隨政黨更替及政策需要而進退,與永業之常任公務人員性質並不相同,亦非鼓勵其久任,且其在職期間,應以規劃政策與推動政績為其主要任務,是以多年來政務首長離職時,例均依據其政績,頒給功績獎章,是以政務人員宜否列為服務獎章頒給對象,宜予一併檢討,如因部分政務人員原由常任公務人員或教師轉任、服務年資連續為免影響其原有權益,而有頒給服務獎章必要,則以二者年資相互併計為宜,而無作特殊規定必要。
三、有關服務獎章頒給時機:現行規定係每服務滿十年即頒給一次獎章,並在離職時按獲頒之最高等次發給象徵性之獎勵金,一般公務人員並不重視,未能產生激勵效果,而每年請頒服務獎章人數約有三萬人,製作獎章經費均在千萬元以上,所費人力尤為龐大,各機關迭有建議予以簡化,民國八十六年立法院法制、預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曾決議:「公教人員服務獎章應檢討改於受獎人員退離職時,依其服務年資,核給最高等次獎章,並提高發給獎勵金標準。」當年主管機關亦曾邀各機關研商,獲得共識,認宜改於退離職時發給,並提高獎勵金,最近主管機關再委託學術機關辦理民意調查,就服務獎章部分,亦有百分之六十五公教人員認為不必每十年定期頒給,是以頒發時機實應修改於公教人員最後退離職時,依其全部服務年資,核頒相當等次服務獎章。
參、結論與建議
服務獎章之頒給當在表彰服務成績優良之久任公教人員,以激勵其工作士氣,制頒獎章條例時因考量當時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年資之採計最多為三十年,故配合以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一等獎章,惟服務達四十年之常任公教人員頗多,確有考量比照優良教師服務滿四十年者予以表揚之作法給予適當表彰,但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採計雖已提高為三十五年,是否仍有相互配合必要,應由主管機關作通盤考量。至政務官之職責重在其政績表現,且隨政黨輪替或政策需要進退,本無鼓勵久任之必要,宜否為適用對象亦值斟酌。又頒給時機除考試院有不同意見外,其他各機關及大多數公務人員既有共識,可改於退離職時頒給,並酌予提高獎勵金標準,為簡化作業、節約公帑,實宜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