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甫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作大幅度修正,公布施行僅及半年,茲主管機關考試院復於本年八月再提出部份條文修正案,包含五項重點,其一為配合本年八月再提出部份條文修正案,包含五項重點,其一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及格人員限制永久不得轉調修正為六年內不得轉調,就任用法相關條文作配合修正。其二,將原於任用法施行細則中規定涉及公務人員權益事項移列於本法,其三,對定有任期制機關之首長,明定其卸任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其四,將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患有精神疾病之名稱作明確規範,其五則為開闢政府與民間機構人才交流管道,增訂授權訂定實施辦法之法源。
貳、分析
上述一至四項修正內容,尚稱適當,應可支持同意,惟第五項有關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二,「配合擬訂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人才交流實施辦法,增訂其法源依據」,以此一授權勢將影響常任文官正常運作,破壞機關應按編制用人常規,妨礙政府監督機制甚或有流為官、商 勾結之虞,不宜授權訂定,茲進一步分析如次:
第一、本條授權範圍包括各機關得派遣公務人員至民間機構學習歷練,得派遣之機關因未作原則性規定,則全國任何機關均可派遣,是否有此必要?而「學習」當指學習民間機構之經營管理長才與其優點自無可厚非,至「歷練」則重在實務操作,以政府機關業務性質與內容與民間並不相同,當以在機關中本身「歷練」較能收效,有無派遣至民間機構歷練之必要亦值斟酌。
第二、有關機關得自民間機構借調專業性、科技性或特殊性知能人員部分,借調範圍雖有規範,但是實際運用可包含甚廣,以目前各機關除辦理行政事務,如文書、庶務、管考、人事等工作外,其餘辦理業務人員,絕大部份均認定為專業人員,並支領 專業補助費,則今後民間機構辦理性質相當之人員均可認定為專業性人員,以財政部金融局將可自民間銀行借調人員;證期會可從證券公司借調人員,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級政府負責建築管理之機構亦可向民間建設公司借調建築師,教育部並可向私立學校借調教職員辦理私校管理事務、司法審檢機關亦可借調律師事務所人員協辦司法審檢工作,經濟部主管工業、貿易之機關更可向民間企業機構借調工業及貿易人才,交通部民航局則可向航空公司借調人員,行政院衛生署及各級衛生機關均可由民間醫、藥機構借調擔任醫藥管理工作等等,可說不勝枚舉。此一運用捷徑如果大開,則今後政府機關,尤其是主管業務對民間機構具有業務監督、管理權限之機關,將可透過此一機制將未具任用資格人員以借調方式進入政府機關工作,美其名為人才交流,實乃將現有常任文官承辦之業務挪移部份由其屬意之借調人員辦理,不僅影響常任文官對主管業務之正常運作及固有之職能,且亦將影響其工作士氣與責任感。而在人才相互交流之情形下,政府業務機密資訊亦必充分交流,在互通聲息的狀況下,監督與管理機制可能流為形式,甚或引致相互勾結,因之其可能造成之流弊,不可不慎之於始。
第三、或謂新增條文已明定「借調人員不占政府機關編制職缺,不支薪、及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障法等規定。」意即說明借調人員仍占原民間機構職缺並由原民間機構支給薪津,並負責支付今後之退休或撫卹費用,亦就是一切人事費用仍由民間機構負擔,未增加政府預算,看似政府占盡便宜,而民間機構仍樂於配合者,實乃互有盤算,政府可藉由向民間機構借調,進用與其理念相同而未具合法任用資格之人員;而民間機構亦可藉由支付借調人員人事費用而派遣人員進入政府機關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此一作法前不久總統府已肇其端,報載總統府聲稱引進美國白宮實習生制度,遴選青年二十五人分派到總統府內各局處辦公,其所需薪津由總統府出面向企業界募款支應,實則此一作法乃破壞我國多年來建立之按編制用人的優良常規,按政府機關處理各項公務所需人力,已斟酌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各項職位,其屬臨時性、季節性工作,亦建立定期約僱制度,至於循正常考試管道難已延攬之高科技或特殊專業人才,亦可循聘用方式遴聘,上述人員因屬政府機關人員,其處理事務仍受政府有關管理法規之監督與約束,其需用員額亦均列入年度預算受到民意機關監督,試問本修正案所謂之借調人員,其衣食父母乃提供其薪津,退撫給付之民間機構,焉能不考慮該民間機構之期望而完全站在政府機關立場秉公辦事?尤其借調人員既未具公務人員身分,其處理之業務如有差錯或徇私等情事發生,亦無從追究其行政與懲戒責任,尤其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辦法實施,今後民意機關亦無從監督。
肆、結論
此一向民間機構借調人員之制度,其目的固在建立政府與民間人才交流機制,借重民間專業人才,立意雖佳,但實際運作必將產生諸多流弊,至於藉由借重民間專業人才達到引進新知新能,以及科技機關所用之科技人才,則現行聘用制度及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聘任制度已能適應需要,同時政務職位亦可隨時延攬民間高級科技專業人才出任,一般常任公務人員職位及其負責處理之公務,實不宜再藉引進民間人才名義變相進用不受政府任何法令規範之人員到各機關負責處理政府公務,以破壞文官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