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面臨嚴重乾旱,缺水問題相當嚴重,因而部分地區遂提出限水措施。反對黨卻大肆批評此舉係犧牲農民利益。惟其主張偏離事實,政治鑿痕歷歷,難令人苟同。
台灣四面環海,平均降雨量約二千公厘,雨量並不算少,然卻十分不均,雨量過度集中在五月與六月的梅雨季,以及七月到九月的颱風季,使得年降雨量約80%集中於每年5月至10月。地形也不利蓄水,台灣山高河短流急,集水區的運涵能力相當有限,降雨瞬間即流到海裡,且又屬新大陸,即使沒有濫採濫伐,每年還是有大量的泥沙沖刷,造成河道與水庫淤積。加上都市化與工業化的推展,用水量大增,導致我國於枯水期經常發生水荒問題。
更糟的是,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氣候異常問題十分嚴重,產生冷夏、暖冬、時而洪澇、時而乾旱等異常氣候。台灣今年的降雨不如預期,中南部面臨缺水,係近七年來台灣最嚴重的缺水危機。故經濟部抗旱會議5月9日開會決定,自5月18日開始,新北巿林口區、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等縣市水情將進入「橙色警戒」。(水利署關於水情有幾項燈號,藍色燈號:水情正常,供需穩定;綠色燈號:水情稍緊,水情狀況不佳、加強水源調度及研擬措施;黃色警戒:第一階段限水,實施夜間減壓、農業用水減供;橙色警戒:第二階段限水,進行用水大戶限水;紅色警戒:為最嚴重的第三階段限水,施行民生用水分區供水)。
今(2011)年5月12日自由時報批評:「每次缺水,最先限制的都是農業用水,移作工業、民生之用。農民與農運人士批評,限水影響農民生計,說要提高糧食自給率,活化休耕田,卻又一再犧牲農業。」此一批評實與事實不符。
我國對水資源用水順序訂有明確規定,水利法第十八條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第十九條:「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農業為我國相當重要的產業,政府亦十分重視其發展,惟觀諸現階段全國用水比例,農業用水為70%、民生20%與工業10%,農業用水比例高達七成,為我國主要水源的消耗來源,遠高於先進國家的農業用水平均比例的65%。由於農業用水量最大,且忍耐缺水之容忍度較民生及產業為高,於乾旱缺水期間,在民生或工業用水遭遇供水不足,不得不向農業用水尋求調整支援,由農田水利會運用灌溉管理之專業技術能力及機制,採取輪流灌溉等節水措施,甚至停灌休耕措施。
縱然根據水利法第十八條明定用水順序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第四才是工業用水。但在大旱時期考量當前工業及科學園區用水影響台灣經濟發展至鉅,農業部門在產業用水不足時,均適時配合支援移用,有效避免經濟成長受到水資源開發供應不足之影響。經濟部為調處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之用水人於枯旱或水源水量不足,需調用農業用水之水量時,因補償費用協議不成致生之爭議,特於2001年制訂的「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按其損害情形給予相當的補償。
該要點第四條規定:「調用水量結果,致被調用水量者受有重大損害時,其應負擔補償金者如下:(一)因家用及公共給水需要,致被調用者之損害,由自來水機構負擔之。(二)因工業用水需要,致被調用者之損害,由調用水人負擔之。前項所稱重大損害,指所調用水量影響被調用水量者所需事業用水所致之損害。」第五條並規定:「需調用水量者,應就調用水量、調用期限、補償金額及補償之給付方式等,先行訂期與被調用水量者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需調用水量者,得報請本(經濟)部邀請有關單位再行協商。前項協議如涉及農作休耕、轉作或廢耕,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參加。」對於用水協調、補償費、相關爭議及主管機關等問題均有詳細的規定。
此一機制已經運用多年,跨越國民黨與民進黨執政期間,民進黨執政期間綠軍也從未表示反對。如今台灣再度發生乾旱問題,反對黨即見縫插針,以此批評政府的政策,挑撥農民與政府的關係,藉此獲得政治上的利益,顯屬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氣候異常已經成為全球相當普遍的現象了,除了台灣之前發生水荒外,大陸三峽大壩所在地遭遇了10年來的罕見乾旱,許多魚塘地表,都早已乾涸龜裂,包括湖南、湖北、江西等地都出現乾旱的情況;美國德克薩斯州也遭遇有史以來最長的乾旱期,乾旱程度創紀錄最高水準,達47.56%-47.87%。
一場大雨讓台灣的水荒問題,獲得初步的解決,多數地區的限水都已經予以暫停,多數人已經遺忘之前的問題。面對此一趨勢,我們絕不可輕忽,而且應以最高規格的態度因應之,朝野不應淪為口水戰,反而需一致正視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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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11年5月27日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