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二天婦女攜女自焚死諫藉此抗議司法的審判不公,引來極大的社會性震撼,事實上,相較於前些日子所出現挾持遊覽車以為個人所遭致不公平司法對待的驚竦畫面,在在點明出:日後一般的市井小民勢必還會採行更多背離常規的方法藉以達到爭取個人司法權益的訴求,連帶地,檢視這些脫軌行徑的思索判準,除卻司法審判制度良窳與否的工具性批判以外,它還進一步牽聯出「法律」背後所潛藏的社會、人文迷思。
持平來說,在華人社會的生活世界裡,『攔轎喊冤』、『擊鼓伸冤』早已是國人內化認知的文化價值觀之一,而該種文化價值觀發酵、擴散之後的發展後果便是:「法律」僅是少數權勢人士逕行私人利益慾望的特權工具,連帶地,各種的司法審判、裁決便是建基在民眾對於司法制度不信任的集體心理結叢底下,心生不服、心力交瘁乃至於心灰意冷便成為社會大眾在面對司法處遇時的慣性反映。以此觀之,即便司法的裁決上有其制度運作以及人性弱點上的內在缺失,但是,凸顯出「法律」私的格局以及民眾喪失對於「法律」本身的信任感,這使得若干少數人個體的不當行為往往所招來較大的社會性傷害,而無助益於將權利的概念提昇至公共領域的論述範疇上。
基本上,「法律」實為以國家權力所施行的明文規定,特別是隨著文明的進化點明出來:此一建基在公平觀念上內在邏輯縝密的一套規範體系,理當超越家族、階級與權勢的個別性差異,就此而言,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抑或『法律是皇后的貞操』其真義還是在於彰顯出「法律」本身的嚴肅性與神聖性,然而,在「法律」所施以正當程序的過程裡,其所面對的社會性實踐及其兩者之間的落差,亦指陳出來「法律」不當僅止於請願、調協、訴訟以及抗辯等等的技術性層次,誠然,所謂『不興訟』的文化價值觀多少還是說明了:「法律」對於一般市井小民所油然生起的人身恐懼,連帶地,這樣一份對於法律教育以及法治精神的偏頗認知,往往進一步被加乘聚集而成為對於「法律」以及訴訟制度的不信任感,以此觀之,無論是自焚申冤抑或挾持抗議等等的不智行為,其背後所呈顯出來的還是國人法治教育的極度匱乏以及法律權威性的淪喪式微,就此而言,從形式上來看,判決的雖然是法司,但是,就實質意義而言,當事者的主觀感受以及觀念解讀,多少已經衝擊到「法律」的正當性與實效性。
總之,從歷史的遞演來看,雖然過去的「法律」隱涵著特殊規定的私人考量,但是,「法律」作為文明社會裡重要制度的一部份,這亦說明了:「法律」不應該被視為是一種絕對孤立的存在,而是有其相與對應的人文環境以及價值思維,特別是法律與社會行動兩者之間的互動關聯,換言之,「法律」的背後包裹著人性糾葛、制度矯正以及文化迷思等等多重性的論述意涵,就此而言,評議自焚申冤以及挾持抗議等等的私人行為,就不在於復原回到法律的正當程序上藉此還給當事者一個公道,而是如何擴及至公共生活的集體利益旨趣上,並且就「法律」本身的神聖性與權威性進行包括法治教育、法治精神以及法律秩序等等的補強工作,畢竟,「法律」當不僅止於一堆生硬冷酷的具文規定抑或哀嘆不滿的悲情訴求,而是有其作為廓清、調節社會關係與人際互動的積極意義所在!?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