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世代接取技術與應用已然來臨之際,重新檢討中華電信用戶迴路開放政策,首應檢視用戶迴路之各項元件究係出於自建或承襲自政府建設成果,否則難以討論開放程度、範圍或價格計算等之管制強度。若是出於自建,則管制方向應以促進投資為方向;若承襲自政府建設成果,則管制應以無歧視之合理共用以促進公平競爭為方向。
換言之,在論及對管制方向與管制強度之前,首應瞭解中華電信實際建設與長期經營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才能妥善訂定適切的規管方向,在鼓勵建設、公平競爭與合理共用之間取得平衡。
政府遷臺以來,積極加強建設,以應軍政需要,而電信為重要經濟建設之一環,當然需要加速建設。此外,
美國於民國40年在台成立援華公署,政府乃擬定各項計畫,分期申請美援貸款,初期即包含縱貫長途地下電纜。民國42年至45年實施第一期四年電信建設計畫,以求量的增加,並做為長期建設計畫之始。民國42年至民國86年為止45年之間,共實施10期(每4年為一期)。就目前可得資料統計民國62-86年以及89、90、92年共29年間,政府投資金額高達1.04兆元(10430億元),平均每年359億元。而如中華電信財報所示,自民國42年政府一系列的電信建設計畫以來,中華電信在民營化之前已累積8仟億之固定資產。
中華電信移轉民營的方式是分次出售公股股權。交通部於民國94年8月9日完成中華電信國內盤後拍賣3%、海外ADR釋股14%,加計以往已釋出之股權,因確定公股持有比例已低於50%,爰定中華電信民營化基準日為94年8月12日。
依中華電信財報股本來源所示,該公司是民國85年7月概括承受原交通部電信總局之總資產,作價964.77億元為股本所成立之國營公司。但是其中土地(含土地改良982億元)與房屋(含建築335億元)合計1318億元,若再加上運輸設備(含電信設備與內外管線) 4,620億元,更高達合計5,938億元,扣除累積折舊2,592億元後,資產帳面淨值仍應有3,346億元。換言之,由原電信總局作價之964.77億元僅占當時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之28.8%。其餘之資產並未計入股本而是改用資本公積之方式投入中華電信。
其次,雖然中華電信在民營化之前的財報對建設資金來源均註明為自有營運資金,但是從市區道路條例、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均可看出電信管線事實上是依法由政府編預算執行的建設成果。
再者,交通部在中華電信民營化多年之後的交通年鑑對中華電信的經營管理所持之態度與作法,均有如下一致的說法:由於該公司仍負有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整體通信基礎建設之特定政策任務,行政院核定該公司最適持股比率為34%,現階段並無再釋股計畫…..,交通部透過派任之董事,尚可充分參與該公司經營。
依據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中華電信雖然在法律上為民營公司,但是其實是政府龐大不動產資產的受託人,也同時仍負有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整體通信基礎建設之特定政策任務,其網路絕大部分承襲自政府建設成果,故並非一般純民營公司,而是國家經營的公司!這將來在各種自由貿易協定或
TPP協定談判上,也一定會被對手國如此認定,因此政府對其用戶迴路的管制應以無歧視之合理共用為方向。
最後應當附帶一提的是,中華電信當時只用不到3成資產作價,實肇因於1998年亞洲爆發的亞洲金融風暴波及到我國股市,若中華電信釋出之股金太大,恐造成資金排擠,市場胃納不足,短期內不易達成明民營化。此乃是在當時時空環境下,不得不採取的權宜之計。長遠之計,政府應當將中華電信的不動產收回國有,以免龐大祖產一不小心被洗到私人手上!
(本文刊登於103.01.18工商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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