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民進黨前主席。)
藝人郭彥均臉書發文「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引發外界討論。儘管郭彥均已道歉並刪文,但行政院長
蘇貞昌表示,「不實」的謠言,有相近的團體操作,會究責查辦;未料家長民怨四起,隔日又稱似指要辦的是短期散布的粉專?筆者以為,恐皆於法無據。
試問:護航政府的網軍,要疫情死幾個孩子,才是「多數」?死一個孩子,難道不算悲劇?圍剿郭君言論,不僅不符邏輯,更屬喪盡天良。
或謂:郭君造謠?《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卅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司馬遷筆下的酷吏張湯,僅以大臣顏異嘴唇「動而未說」,認做批評朝廷的「腹誹」,處死。
今郭君截圖文字僅有「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網軍與院長,是開了「天眼」,腦補「特指某家醫院發生」、「意指四月五日起,有孩子逝世」諸多內容?如此不僅與刑事訴訟的「證據裁判主義」相左,更恐為封建復辟,人權倒退。
或問:法律如何定義「多數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一○六年度原簡字第一二五號》:「…又俗語稱三人成眾,係指三人已是多數,例如刑法之加重竊盜、強盜等罪均以結夥三人以上為要件,即認為三人已屬多數,法益侵害性更巨。」
郭君並未稱同家醫院孩童死傷甚巨,全台此波疫情死亡兒童若「超過三人」,在法律定義與約定俗成意義,即屬「多數人」,更何況新聞披露,此次疫情兒童腦炎比鄰近東亞人數多,公知事實,何來造謠?何故鎮壓揭穿國王新衣真相的「小孩」?
或問:郭君與轉述者是否散布「疫情不實訊息」而處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均提到散播「流行疫情」,不得有謠言或不實訊息等處罰規定;依《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無明文,無處罰」,不能擴張「流行疫情」文義,轉為「醫療資源不足」或「醫療人員辛勞抱怨」。退步言之:即使日後郭君舉證不足(假設語氣),無法詳列醫師與醫院,因前開法律明文與公眾知悉醫療能量滿載的事實,與前開證據法定原則,亦不能認定郭君與轉述者係造謠而處罰。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心頭肉,台灣之子,一個都不能少!網軍都無子女嗎?蒼天在上,因果不空,史實為鑑!
(本文刊登於111.05.30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