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嘉義縣竹崎鄉戶政事務所,外配生活輔導班上課情形。)
近年來台灣地區的社會增加主要是以外來型的婚姻移民為主,累計從1987年1月至2006年11月為止共計有382,304人的外籍配偶,這其中來自於大陸地區的配偶人數計有248,201人(占64.92%),第二順位的越南籍配偶人數則有75,905人(占19.85%),這多少突顯出來移民署的設置的確是有它的迫切務實性,只是,關乎於該項跨種族的國際通婚現象,還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這是因為:之於大陸配偶所糾雜的政治意識型態以及之於東南亞配偶所夾帶的我族中心主義,多少讓包括語言適應、生活適應、社會適應以及文化適應等等的議題思考,成為移民署設置時所必須要誠實以對的人文工程。
表:台閩地區外籍配偶人數按國籍別分
國家別/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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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04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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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柬埔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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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3人(35.08%)
75,905人(19.85%)
26,002人(6.80%)
9,487人(2.48%)
6,081人(1.59%)
4,527人(1.18%)
12,101人(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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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港澳
大陸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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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01人(64.92%)
237,275人(62.06%)
10,926人(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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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上網日期2007.01.05)
對此,除卻設立移民署以及對於新移民者提供包括入國前輔導、外展服務、語言及公民測驗機制、開辦多元化課程以及提供就業與創業技能訓練等等的因應措施外,某些的人文迷思還是有待廓清討論的:
首先是多元文化主義底下的跨國婚姻現象迷思:多元文化主義一詞的本義指的是人們彼此生活在一個相同的大環境裡,不同的種族與族群各自保有它獨特的文化,而且是在和諧、容忍與尊重的原則底下,兼容並蓄且相濡以沫。然而,顯現在當前的台灣社會裡,主要還是偏向於消極的多元文化主義,亦即,強調消極自由的價值觀,政府公權力的介入也僅止於少數的特殊個案,缺乏爭取弱勢族群集體人身權益的積極性多元文化主義,這方面最為明顯的便是當前的台灣社會依舊還是未能積極地推動認識多元文化的生活教育。
其次是商品化與去商品化的迷思:商品化指涉的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裡,人們的需求隱含著在商品的購買中,造成女性的勞動力與生產力也成為商品之一,亦即,蛻變成為一種對價關係的媒介物;而去商品化則是直指基於公民權利而享有基本需求的滿足,也就是說,試圖消除勞動產值與其消費服務彼此之間的內在關聯,以此觀之,跨國婚配的本質經常被率性地架接在某種商品型態的物化關係,以致於出現變質性買賣親情的道德指稱,從而忽視了從當初的仲介婚姻走進家庭世界之實際動態的生活意義。
再者是社會排除與社會包容:社會排除指的是那些不能分享經濟成果的人口族群,像是身心障礙者、老年人、藥物濫用者、犯罪青少年以及反社會者,這些人的共通點經常是無法適應社會主流文化的規範,以致於淪為弱勢團體,值得注意的是,社會排除的本質是動態、累積與多面向的,並且不單單只是指涉物質資源的匱乏,同時也和住宅條件、教育與機會水準、健康、歧視以及人文區位整合有關,而產生滾動的連帶效應。然而,弔詭的是:社會排除觀念之於跨國婚配現象則是加諸在這些外籍配偶身上更多的條件設限,像是居留身份、工作就業、子女親權監護、身心調適、人際關係以及文化認同等等的阻礙,以致於對那些原本已經就是相對弱勢的新移民者,更是增添了可以融入主流社會的諸多障礙。
對此,相與對應的社會性包容工程,就顯得必要且迫切,這其中除了移民署的組織編制外,還包括有對於跨國婚姻商品化現象的基進覺省;「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的制定;「國籍法」、「就業服務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條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條例」等法令條文的配套研修;「外籍新娘生活適應實施計劃」、「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與「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訂頒;以及提供諸如居留與定居輔導、語文訓練、生育與優生保健輔導、地方風俗民情介紹、法律諮詢轉介、經濟扶助、提供就業諮詢服務、設置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緊急救援和庇護安置與協助聲請保護令等等的個案管理照顧體系,在在都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
最後是關於婚姻移民與工作移民的迷思:即便台灣本身並不兼具有吸引已開發國家民眾進行投資就業的誘因條件,但是,之於全球性佈局所可能產生工作與婚姻之兩岸移住的變遷趨勢,那麼,包括移民署在內的相關權責單位,如何設計一套輔導、照顧與協商的平台機制,就有它相當程度的迫切性,終極來看,一套以台灣發展經驗為主所建構出來之華人世界的社工處遇模式,當有它超脫兩岸意識型態的關懷旨趣。
總之,如何營造一個「對所有移民友善」(friendly to all immigrants)的社會情境,這將是臺灣迎接這些新近移民者時所要思索的迫切課題;連帶地,從配偶本人的個體層次、外配家庭的集體層次到跨國婚配的整體層次,點明出來對於異國的通婚現象是急需一套整全多層的處遇對策。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