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十三日,我曾投書民意論壇,呼籲為「展現擔當:王金平應動用警察權」。或因人微言輕,未獲反應。欣見五月二十四日聯合報社論也在質疑「不能表決的立法院還是立法院嗎?」一語道破全國人民心中的大問號。本文想以民主先進的英、美兩國為例,看它們的國會議長有無警察權,以及由誰來執行議會內警察權的問題。
英國下議院從十二世紀國王理查一世時代起,就設置警衛長(Sergeant-at-Arms)一職,承議長之命維護議事秩序。至今每逢開議之日,先由警衛長手捧「權杖(Mace)」引導議長進場,已成慣例。所謂權杖,原本是把武器,後來逐漸變為象徵性的裝飾物,但意義並未改變。上議院可能因議員都是有爵位的貴族,所以無此一職。但我查英國歷史,曾有Abingdon選區一位Huck下議員,遭警衛長奉議長之命逮捕囚禁的紀錄。
美國承襲英國傳統,從一七八九年四月首屆聯邦議會開始,就設有警衛長一職。經過兩百多年,今天參眾兩院仍設有警衛長,每天開會時,都由他手捧權杖,引導議長入座。開會時間不論長短,警衛長一定坐在議長身後一張椅子上,座位被高高的主席台擋住,議員們看不到他,但他隨時可聽從主席指示執行職務。
警衛長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秩序」。自從民進黨強硬拒絕修正中選會組織法,不惜犧牲總預算案至今,綠營立委那種包圍主席台,將王院長困在休息室裏,甚至用強力膠封住門鎖,不讓他回主席台主持議事,乃至吵鬧推擠,丟皮鞋擲杯碗的暴力行為,當然攸關議事秩序。議長有必要命令警衛採取行動,恢復秩序。
維基百科全書有關參議院警衛長的權力那篇說,他有權「逮捕任何破壞議事的人,包括總統在內」。這種事雖從未發生過,但象徵意義重大,因為它顯示出:第一,國會地位崇高無上,行政部門包括總統在內都不得超越;第二,國會確實有警察權,在參眾兩院的議事規則裡雖無明文,卻在警衛長的設置與權限中表露無遺。
王金平院長一再堅持:立法院議事規則裡並無警察權一詞,所以他不能命令警衛進場維持秩序。但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列舉行為的第六款就是「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後段又明定「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只要院長將綠營帶頭阻止議長行使職權的民進黨委員交付紀律委員會議處,就不怕紀律委員會不立即召開會議處理。因為第二十七條後段規定得清清楚楚:「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應停止其出席院會四次;本項之處分,報告院會後即生效。」
我和許多朋友一樣,不願懷疑王院長明明擁有警察權,卻拒絕使用的動機;反正六月廿四日前就會水落石出。但由前舉的英美兩國制度,與我國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的規定,希望政治經驗豐富、眾望所歸的王金平院長能考慮國人對立法院議事空轉的厭惡感,做件大家會鼓掌叫好的事。
(本文刊載於96.05.26 聯合報第A15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