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生效日記者會。)
『社會漏接之學障生淪職場弱勢』的陽光行動深度報導,藉此提供對於
台灣一地的某種人文情懷,畢竟,多達4.6萬名的學習障礙生,占有特教生近四成的比重,不過,也由於主要的關注點還是聚焦在就學階段的學障生身上,這使得攸關到學習障礙的變遷意涵及其相關的策進作為,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學習障礙一詞的概念內涵,是深邃且複雜的,有它從一般智商水平到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從年齡前嬰幼兒到不同年紀的人口世代;從階段性協助到一輩子的終身受限;從非障礙或環境因素到其它的構造因素;從損傷到失能、失調或障礙;從學習困難到學習遲緩抑或是學習障礙;從閱讀障礙到書寫障礙、運用障礙;從醫學到心理學或教育;從及時介入到療育處遇;從特殊教育到融合教育;從補救教學到適性教育與科技輔助學習;從單一的障礙類型到異質性頗大的障礙群體;從學習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到身心障礙者應有的法定權益與福利增進;從<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的『教育範疇』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社福範疇』及其被漏接之職業重建的『勞動範疇』;以迄於從學障政策到特教法令、行政協力及其就學或就業服務輸送的綜融思辨。
事實上,學習障礙的發生並沒有年齡上的限制,不過,因為年紀偏小時較不易被發現,因此,經常是在年齡稍長才會被鑑定出來,如此一來,也會喪失及時介入處遇的恰當時機;連帶地,學習障礙是會因年齡或發展階段的不同,進而表現出不同的困難或特徵,特別是扣緊人類行為以及社會環境的關照視野,這使得顯現在學障者身上的不同年齡組及其各個的發展界面,是要有不同的考察焦點,比如說:以主流體制為主之學齡階段學障者的學業成就低落、以履行社會責任為主之就業階段學障者的社會參與技巧或動機信念,抑或是因為中風而引起失語症的另類學習障礙類型等等,而這也點出:對於學習障礙和學障者個別差異和內在差異等等分類分級的歸納探討,是有它的迫切性。
以此觀之,擁有正常的智商且其外表無異於一般人的學障者,要如何就其條件情境的各種失能狀況,以捍衛應有的權益保障,更遑論於制度性障礙、社會性排除等等所加諸於學障者身上各項的人為阻礙。冀此,正視學習障礙的變遷意涵及其相關的策進作為,有以下的思考線索:
首先,學理上雖然是將學習障礙歸因於非障礙因素或非環境因素,但是,後天育成的養成環境,特別是從原住民到新住民,乃至於多元族群之文化刺激不足或文化差異激盪所產生的催化作用,這一點所牽動產生的學習障礙加惡情形,亦要有進行從橫貫到縱貫之實徵探究的必要,換言之,當前偏向於教育學門和特教學類的學習障礙學術社群研究,是有典範新構的移轉空間。
其次,就其依法行政或依法辦理的權益保障,單純只是將學障者窄化在教育或特教範疇,進而忽略全人發展的整體協助,這多少突顯現行的身障鑑定新制,在其學障者的資格確認和福利身分一事上,未能給予積極性的差別待遇,如此一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推動抑或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執行,對於學障者的權益保障來說,當只是鏡花水月般不可企求。
最後,扣緊集體屬性的社會心理層次,針對此一『學障認知基模』,是要有加以解構的必要,畢竟,諸如蕭敬騰、阿湯哥、愛迪生、達文西、李光耀乃甚至於哈利波特等檯面上的這些引領風騷學障者,終究是少數且極端的秀異份子,因此,如何讓一般大眾對於不同對象屬性的學障者,有其包括顯著行為模式、認知功能失調或社會參與限制的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如此一來,擺盪在對於成名立萬少數優秀學障者的「標記」及其一般默默無聞眾多學障者的「標籤」,其所投射出來的乃是某種的社會性謬誤,這也是進行拆解『學習障礙圖像』的挑戰工程所在。
總之,作為一種概括性名詞的學習障礙,其所涵蓋的範圍和所擴及的對象族群,會比想像中來得多樣、複雜,對此,關於學習障礙與學障者的去病態異樣化,誠屬必要,而這也突顯出來台灣一地對於障礙者權益保障的低度發展及其所造成的諸多結構性受害,作為『隱形障礙者』的學障族群,除了係屬重中之重的弱勢人口,揮動隱形的翅膀又要如何讓學障者抑或所有障礙者,得以看見未來的天光……。
(本文曾刊登於113.01.24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