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案發地點追悼被害女童的花束、卡片與玩偶。)
士林法院援引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狂砍小燈泡20幾刀的王景玉免死,招致張升星法官投書媒體疾呼:「精障者不得判死,智障者不應為官!」,
台灣的警察,尤其是認真的警察正被張升星口中的「智障」法官、檢察官追殺。
2013年8月13日,台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的警員張景義,正在處理民眾路倒事件,一名黎姓竊嫌因拒絕受檢,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開車高速行駛在人行道上,張景義加入圍捕,他一路追趕,最後擋在車子前面,掏槍喝令要黎嫌停車、下車,但黎嫌不肯就範,還踩油門想衝向前,他朝黎嫌車輪連開兩槍,但其中一槍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造成黎嫌送醫不治,事後黎嫌家屬控告張員業務過失致死,台北地檢署兩次不起訴處分,遭高檢署發回再議後,檢方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日前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張景義開槍的當下有沒有達到急迫性?纏訟3年5個月之後的檢察官突然福至心靈,清楚地指出「未達」!過去許多年來,我看到被司法霸凌的員警多被檢察官、法官們以未達急迫性,逾越比例原則,將依法執行勤務的員警起訴判刑。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與「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不僅是台灣的法律規定,國際間也有類似規範。但是,所有的法治國家都給予依法執勤的警察合理的自由裁量與保障,亦即在判斷警察的使用警(槍)械有無逾越合理或必要程度時,須要以客觀合理標準評價警察執法當時所察知的全般情況。換句話說,就是從一個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觀點,判斷特定強制力的行使是否合理必要。
《警械使用條例》授權現場的警察臨場判斷生命有無受到危害之虞,長坐冷氣房裡的法官們根本無法同理現場的壓力,就如同薩利機長在決定將飛機迫降哈德遜河的決策,不是飛安會委員坐在電腦前的模擬可以同理的。
此時,台中市警察局21歲的警員簡銘韋,在執行快打勤務時,車禍重傷命危,昏迷指數只有4,還在與死神拔河。最近,台北市
美國商會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台灣的治安好,家人覺得很放心,而不久前也有民調顯示台灣民眾對公僕的好感度,警察第一、法官敬陪末座。
看到認真執勤的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冒著生命危險窮追不捨;卻又看到檢察官、法官對使用強制力的警察也是窮追不放。
心疼、不解,只能期待這樣的追追追可以早日休矣,別追了!
(本文刊登於106.05.1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