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看這個備受爭議的做法,僅是新聞局在「振興影視協調會報」會議中所出的「決議」,而對於無線及有線電視在黃金時段播出節目的自製比例限制,新聞局也表示會透過「修法」來加以規範。但依據體制,新聞局終將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此「建議」。換言之,此一政策最後的決定權,應是NCC的委員們。
相較於新聞局之前粗糙地針對衛星電視祭出撤照的手段,及在TVBS資本結構爭議中,選擇重罰媒體的做法,這次似乎較為體認到「依法行政」的精神,也意識到新聞局必須尊重即將成立的NCC。但是對於新聞局近來頻頻的動作,不禁讓人有一種「欲走還留」的感覺。原本規劃在NCC成立之後,新聞局的廣電相關業務將轉給NCC,但新聞局近來卻振振有詞的表示「廣電政策、獎勵、輔導」等規管業務還是隸屬新聞局,NCC只是負責「監督和管理」。
其實,成立NCC的目的正是為了將原本應由民間自律的媒體監督業務回歸常態,但依照現在的局面看來,相關權責似乎還是混淆不清。就算立法院行使了NCC委員同意權,未來如何平順過渡業務,仍是觀察重點。
傳媒產業為文化創意產業及數位影音內容產業之核心,政策輔導機制須廓清,產業促進方針也應儘速擬定。在此,吾人必須懇切地籲請新聞局儘速妥適辦理移交,讓NCC與媒體監理工作邁開大步。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曾刊登於95.01.13人間福報讀者投書與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