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一個多月的經續會即將閉幕,觀察這段期間產、官、學界爭論之財經焦點,不外是各項產業租稅優惠改革方向,及兩岸金融交流開放程度之底限等問題。然而,後者由於意識型態作祟、執政當局已有定見,早就失去公開討論的必要性。是故,目前看來,能讓各界摒除政治立場、暢所欲言的大概只剩租稅優惠相關改革議題。其中,又以未分配盈餘加徵10%應否續行,成為前後任經濟部長及產業界各代表交相攻伐的重點。
揆諸財政部在這段期間,碰到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緩徵議題時,均以影響稅收為由,表示需再研議。但對照起近來政府弊案連連、效能日益低落等情形,這套以減少稅收為由的說法似乎難以服眾,而且模糊了整個焦點。因此,財政部若欲力抗來自產業界、經濟部甚或行政高層壓力,勢必要以民意為後盾,清楚說明此項政策真正意義何在。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爭議由來已久,倘若不能拉近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和營所稅率間差距,為了維護租稅中立原則,此項制度勢必有存在之必要。我們並不反對企業儲蓄,亦非質疑公司決策當局藉投資之名行避稅之實,僅是就租稅學理角度來探究其存在源由。過去,政府及工商業界始終有一錯誤觀念,認為只要減稅減的多,產業獲利就更多,同時也保證政府未來的稅課收入會同步增加。時至今日,政府不但未蒙租稅優惠之利,反倒深受稅基流失之害。筆者誠摯希望,此次經續會切莫成為荼害國家財政的幫凶,行政高層趁早跳脫過去「養雞生蛋」思維,努力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做好基礎經濟建設方為「拼經濟」的上上之策。
任何租稅皆須服膺租稅財政性原則,亦即以獲取稅收為必要性,才能支應各項政務支出。但取得稅收之餘,在學理及公義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原因和意義還有下列二點:(一)、現行綜所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0%,而營所稅率僅25%,有些企業甚或透過投資抵減使其最終實質稅率為零。然而,個人是所得最終之歸宿,大部分所得產生後,多在一定期間內即可歸責至個人。但就營利所得一項而言,公司股東係透過公司組織來賺取所得,照理講亦應立即分配給個人,但在稅率相差過大情況下,公司股東便可藉未分配保留盈餘作為「租稅規劃」之工具,延緩盈餘發放日期,嚴重破壞租稅中立性。因此,在過去未施行兩稅合一之前,係採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方式,「試算」個人所得;在實行兩稅合一之後,以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提高企業實質稅率至32.5%,拉近綜所稅與營所稅率,取代過去強制歸戶較為激烈之作法。(二)、公司股利政策多由大股東決定,而大股東個人綜所稅邊際稅率大多在40%以上,因此可藉由操弄股利政策、影響股價,最後將其原本應稅之營利所得透過股票交易轉化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僅干預了公司正常的股利政策,更嚴重危害到小股東的權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8月2日東森新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