憋了一年多的悶氣,馬英九終於對幾位特別費案的特偵組檢察官,分別提出告訴或告發,我首先要為他喝采。
侯寬仁檢察官的反應是「我不告他,他竟告我?」可見平時踐踏人權慣了,從來沒想到自己會有變成被告的一天。另外沈明倫與周士榆兩位檢察官或引用《金剛經》與《論語》解嘲,或索性不作回應,多少可看出各人個性不同之處。
馬英九提出告訴,是痛感檢察系統過去多少年來隨興辦案,不顧人民感受,浪費司法資源的作為,應藉機喚起全國人民注意,是該修改法律的時候了。與馬英九聯名提出告發的陳長文是台灣法界最負盛名的英美法權威,這不是場普通的官司,有很深的教育意義。
半年前我曾主張效法英、美、法、乃至日本等民主先進國家,建立「陪審團」制度,免得再有侯寬仁一類的檢察官胡作亂為;可惜朝野都忙於選戰,無人理睬。現在有這兩件訴訟案可引起全民公開討論。以下幾項陪審制的重點,與台灣現行檢察制度比較,孰優孰劣,一望可知。
民國以前,中國實無檢察制度可言。審案者高坐堂上,被告跪在地下,問他認不認罪,不認就嚴刑拷打逼供。後來雖採用大陸法制,法庭上高坐著主審推事,右方是檢察官,左方則是陪席法官,一副「三堂會審」的模樣,被告哪有人權可言?政府遷台後,不知派過多少人出國考察,才把檢察官的座位從上面搬下來,與被告並排而坐。表面上算是平等了,但未進入司法程序前,檢察官偵辦刑案,仍然我行我素,這是第一點不同。
其次,稱陪審制者是因為英美法國家就選民名單中選取若干人組成陪審團;審判時的小陪審團通常為十二人。美國各州司法獨立,廿幾州目前仍有大陪審團,如加州是十九人,任期達三個月。檢察官偵辦案件,須有大陪審團在旁;最後檢察官解釋適用法條後,由大陪審團員投票決定應否起訴。我相信在此種情形下,侯寬仁要起訴馬英九,大陪審團不會同意。而他們三位要放謝長廷過關,也沒那麼容易。
最後也最重要的:陪審制保障的是人民的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用以制衡政府看似無限的權力,並獨立於檢察官之外,發掘事實真相。像侯寬仁去年在一審庭訊終結辯論那天,忽然臨時追加馬英九「背信罪」,事先瞞住對手,違反刑事訴訟通例,實非君子所應為。
(本文刊載於97.01.05 聯合報第A23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